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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送尼牙孜·肉孜麦麦提律师因违规会见法官 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7-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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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LGSC1512136753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1)2011年10月,×县×乡×村农民阿某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其弟弟肉某某和母亲海某某一起送给新疆赛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吐送尼牙孜·肉孜麦麦提1万元现金,请托在二审时帮助从轻处理。随后,吐送尼牙孜·肉孜麦麦提将这笔现金送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吾某某的住宅楼下,吾某某予以收受。(2)20l4年3月下旬,×县×居民区居民艾某某的交通肇事案,其父布某某欲对一审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上诉,遂请托新疆赛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吐送尼牙孜·肉孜麦麦提在二审时以帮助降低赔偿数额,吐送尼牙孜·肉孜麦麦提告知布某某,让其直接约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吾某某。(3)2010年至2011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买某某借口为吐逊尼亚孜·肉孜麦麦提亲戚麦某某的经济纠纷案提供帮助,索要现金1万元,后吐逊尼亚孜·肉孜麦麦提送给其0.4万元,其予以收受。(4)2015年8月,买某某因贪污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上诉至×地区中院。2015年12月,其妻子艾某某送给吐逊尼亚孜·肉孜麦麦提2万元现金,请托其提供帮助,吐逊尼亚孜·肉孜麦麦提随后前往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买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4万元(其余0.6万元被该律师据为己有),买某某予以收受,并答应办事。

【处理情况】

2016年8月,和田地区司法局收到地区纪检委《案件处理整改建议》(和纪建字【2016】4号、9号)、10月收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墨检建字【2016】第04号)等相关材料。经核查认定上述事实,做出行政处罚。证据有:1.吐送尼牙孜·肉孜麦麦提律师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2.地区纪检委处理整改建议函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附:和田地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司罚决字〔2017〕第05号

被处罚人:吐送尼牙孜·肉孜麦麦提,男,1968年生,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新疆赛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6532199410215769。

2016年8月本局收到地区纪检委《案件处理整改建议》(和纪建字【2016】4号、9号)、10月收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墨检建字【2016】第04号)等相关材料。经研究决定,本局于2016年8月19日对吐送尼牙孜·肉孜麦麦提律师暂停执业,同日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送达了《关于暂停违纪律师执行律师职务的函》,2016年12月12日向吐送尼牙孜·肉孜麦麦提律师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听取了吐送尼牙孜·肉孜麦麦提律师的陈述和申辩,吐送尼牙孜·肉孜麦麦提律师本人明确表示不申请听证。

经查明:(1)2011年10月,×县×乡×村农民肉某某的兄长阿某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请托新疆赛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吐送尼牙孜·肉孜麦麦提在二审时帮助从轻处理,并和母亲海某某一起送给其1万元现金,吐送尼牙孜·肉孜麦麦提予以收受。随后,吐送尼牙孜·肉孜麦麦提将这笔现金送至吾某某的住宅楼下,吾某某予以收受,并向其交代了请托事项。(2)20l4年3月下旬,×县×居民区居民布某某之子艾某某的交通肇事案,欲对一审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上诉,遂请托新疆赛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吐送尼牙孜·肉孜麦麦提在二审时以帮助降低赔偿数额,吐送尼牙孜·肉孜麦麦提告知布某某,让其直接约见吾某某。(3)2010年至2011年,买某某借口为吐逊尼亚孜·肉孜麦麦提亲戚麦某某的经济纠纷案提供帮助,索要现金1万元,后吐逊尼亚孜·肉孜麦麦提送给其0.4万元,其予以收受。(4)2015年8月,买某某因贪污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上诉至地区中院。2015年12月,被告的妻子艾某某送给吐逊尼亚孜·肉孜麦麦提2万元现金,请托其提供帮助,吐逊尼亚孜·肉孜麦麦提随后前往买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4万元(其余0.6万元被该律师据为己有),请托其提供帮助减轻刑罚,买某某予以收受,并答应办事。2016年1月,地区中院二审改判为一年零六个月刑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吐送尼牙孜·肉孜麦麦提律师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2.地区纪检委处理整改建议函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本机关认为:吐送尼牙孜·肉孜麦麦提身为中国共产党员,违反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相关规定,构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纪行为。身为律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吐送尼牙孜·肉孜麦麦提身为受党和政府多年培养成长起来的基层律师,本应严格遵纪守法,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然而吐送尼牙孜·肉孜麦麦提却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接受当事人的非法请托,以为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私自会见办案法官、向办案法官行贿。以上违法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考虑到当事人在接受地区纪检委、监察局办案审查时,能充分认识错误,主动交代问题,可以对当事人在量罚上予以从轻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对吐送尼牙孜·肉孜麦麦提律师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停止执业8个月(自2016年10月12日起计算);

2.罚款0.7万元。

3.没收违法所得0.6万元(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和田地区行政公署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和田地区司法局

201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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