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伟律师因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7-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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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GSC1512136743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6年3月下旬,蹇某因怀疑其朋友刘某被抓,找到认识多年的律师郭伟,请其进行会见,后两人一起找到刘某的父亲邓某某签订了委托协议和委托书。2016年3月30日,郭伟律师到重庆市第一看守所会见刘某后,即与蹇某、丁某等电话联系见面,当天中午,郭伟、蹇某、丁某、杨某某约在江北洋河西路一家中餐馆见面,郭伟律师将会见刘某的情况告诉蹇某、丁某,并为蹇某、丁某如何推脱刑事责任的提问进行解答,以便蹇某、丁某统一口径,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
【处理情况】
2016年11月17日,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收到了重庆市司法局转交的渝中区公安分局投诉重庆君知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违法违规的投诉材料,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通过调查查明,投诉情况属实。证据有:杨某某询问笔录、蹇某讯问笔录、丁某讯问笔录、郭伟询问、调查笔录、刘某讯问笔录、委托协议和授权委托书等。据此,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对郭伟作出了停止执业六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六项、第四十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附: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江司罚(2017)第1号
郭伟,男,45岁,身份证号:×××,家住重庆市江北区×××,系重庆君知奇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证:15001200210663140。
经查明:2016年3月下旬,刘某的朋友蹇某怀疑刘某被抓了,蹇某便找认识多年的律师郭伟,请其将人找到进行会见,两人一起找到刘某的父亲邓某某签订了委托协议和委托书。2016年3月30日,郭伟律师到重庆市第一看守所会见刘某后,即与蹇某、丁某等电话联系见面,当天中午,郭伟、蹇某、丁某、杨某某约在江北洋河西路一家中餐馆见面,郭伟律师将会见刘某的情况告诉蹇某、丁某,并为蹇某、丁某如何推脱刑事责任的提问进行解答,以便蹇某、丁某统一口径,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经侦支队提取的材料。
2016年4月21日杨某某询问笔录(复印件);
2016年4月11日、5月2日蹇某讯问笔录(复印件)
2016年4月7日、5月2日丁某讯问笔录(复印件);
2016年7月19日郭伟询问笔录(复印件);
2016年11月24日、11月29日刘某讯问笔录(复印件)。
2.我局于2016年12月6日下午、12月9日对郭伟的调查笔录;
3.委托协议(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综上,郭伟律师在为刘某涉嫌合同诈骗案刑事侦查阶段担任辩护人期间,帮助犯罪嫌疑人串供事实清楚,已违反《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六项“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违法行为”及第二项“指示或者帮助委托人或者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指使或者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威胁、利诱证人不作证或者作伪证的”的规定,应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第四项“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九条以及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郭伟处以停止执业六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
201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