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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因违法变更住所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7-1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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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GSC1512136636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6>【案件情况】

2012年3月14日,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正觉所)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登记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号××房,负责人为刘联国,组织形式为个人所。

2013年8月30日,正觉所与出租方蒋某某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地址为广东省×,租赁期限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房产证显示该物业的用途为居住用房。同年12月,正觉所搬迁到华就路×,对外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处理情况】

2014年3月20日,广州市司法局与广州市律师协会联合检查小组进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时发现正觉所存在涉嫌违规行为。经广州市司法局立案调查,查明正觉所自成立之日起至2014年3月未曾向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住所变更备案,登记住所仍为广东省×。以上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律师事务所情况说明、猎德街远洋明珠社区居委会《公示》及《建议同意经营证明》、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广州市司法局认为,根据《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正觉所在未向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住所变更备案的情况下,自2013年12月起擅自将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搬离登记地址,搬迁至珠江新城华就路×办公,其行为违反《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变更住所未依法办理备案手续,构成违反程序办理住所变更事项。为此,广州市司法局作出给予正觉所及负责人刘联国警告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附:广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司行罚(2014)5号

当事人: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01201230353029,住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814号四楼4088房。

当事人:刘联国,男,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310513461。

2012年3月14日,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正觉所)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登记注册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814号四楼4088房,负责人为刘联国,组织形式为个人所。该所自成立至今,未曾办理住所变更业务。

2013年8月30日,正觉所与出租方蒋某某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地址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就路23号润德大厦22楼C座的物业,租赁期限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房产证显示该物业的用途为居住用房。同年12月,正觉所搬迁到华就路23号润德大厦22楼C座办公。12月3日,正觉所负责人刘联国律师与出租人一同向物业所在的猎德街远洋明珠社区居委会申请在该住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2013年12月4日,上述居委会对刘联国申请在上述住宅中从事法律事务活动进行公示。2013年12月16日,居委会出具《建议同意经营证明》,同意刘联国在华就路23号22C进行法律事务生产经营活动。经核查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平台,正觉所至今未曾办理住所变更登记业务,登记地址仍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814号四楼4088房。

以上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律师事务所情况说明、猎德街远洋明珠社区居委会《公示》及《建议同意经营证明》、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根据《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正觉所在未向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住所变更备案的情况下,自2013年12月起擅自将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搬离注册登记地址,搬迁至珠江新城华就路23号润德大厦22楼C座办公,其行为违反《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构成变更住所未依法办理备案手续。刘联国作为正觉所负责人,对正觉所违规变更住所的行为负有责任。现依据《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刘联国律师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司法厅或者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司法局

201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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