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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因疏于管理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7-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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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LGSC1512134975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件情况】

2016年8月,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辛丰法庭原庭长韦某进犯有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该案在侦查中查明认定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乔俊存在行贿的违法事实,因数额较小移送司法行政机关处理。镇江市司法局对乔俊律师作出了停止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2016年5月,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春林被镇江市京口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2016年11月,赵春林被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伪证罪向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4月,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以伪证罪判处被告人赵春林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7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驳回被告人赵春林的上诉,维持原判。吊销赵春林律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案已上报省司法厅另案处理。

【处理情况】

经调查查明,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疏于对本所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教育和监管,一年中出现两名律师违法和涉嫌犯罪的严重问题,律师事务所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理应受到处理。

以上有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函、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镇江市司法局调查人员对乔俊的询问笔录、镇江市司法局调查人员对李某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镇江市司法局决定对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作出警告并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



附:镇江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镇司罚决字[2016]3号

被处罚人: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李某,住所镇江市×,执业许可证号2321120001026219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本机关于2016年12月23日对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16年5月,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春林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镇江市京口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目前,赵春林已被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伪证罪向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正在审理中。2016年8月,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原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辛丰法庭庭长韦兴进涉嫌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作出有罪判决,查明认定了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乔俊的行贿事实。目前,乔俊因行贿法官受到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在一年中出现两名律师违法和涉嫌犯罪的严重问题,作为律师执业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理应受到处理。2017年1月13日,本机关向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函;

2、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3、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4、镇江市司法局调查人员对乔俊的询问笔录;

5、镇江市司法局调查人员对李某的询问笔录;

上述证据均证明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乔俊违法和律师赵春林涉嫌犯罪的有关事实。

本机关认为: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赵春林和乔俊两名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和律师执业纪律,既有其自身法纪观念淡薄的原因,也与其所在律师事务所长期疏于管理,不能严格按照规定对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实行有效监督有关。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李某在问题出现后,能够认识到律师事务所未尽到管理职责的错误,主动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并积极配合查处,其情形符合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从轻行政处罚的规定。

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八项关于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对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一万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镇江市财政局账户(工商银行南徐支行,账号:1104080319000089886)。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镇江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镇江市司法局

201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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