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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王昊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收费规定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7-1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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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LLGSC1512134110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6>【案件情况】

2017年1月,吉林王昊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昊在办理委托人王某某、金某某等20余人与吉林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中,没有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收取费用没有出具有效收费票据。

【处理情况】

2017年5月份,延边州司法局收到投诉方吉林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关于王昊所违规收费的投诉。经调查,投诉事实属实,有被投诉人的询问调查笔录、本机关收集的收费票据、与本案有关的仲裁裁定书、法院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佐证。对此,延边州司法局对吉林王昊律师事务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



附:延边州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延州司罚决字[2017]第3号

被处罚单位:吉林王昊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2224201030403647,单位地址:汪清县汪清镇×街东×号。

2017年6月5日,我局对投诉人吉林省某某药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某反映吉林王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昊的有关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2017年1月,吉林王昊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昊在办理委托人王某某、金某某等20余人与吉林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中,违反《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收取费用没有出具有效收费票据。

以上事实有被投诉人的询问调查笔录、本机关收集的收费票据、与本案有关的仲裁裁定书、法院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吉林王昊律师事务所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法,其行为属于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鉴于在案件调查期间王昊主动承认与案件的有关事实,能够配合调查的情节,依照《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经研究决定:对吉林王昊律事务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单位吉林王昊律师事务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延边州人民政府或吉林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延边州司法局

201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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