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柱律师因故意犯罪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7-1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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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GSC1512132712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山西恒思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国柱,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行贿罪。2014年12月5日,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以(2014)平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王国柱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未上诉。该判决已于2014年12月16日生效,王国柱在太原第二监狱服刑。
【处理情况】
根据太原市司法局报告,山西省司法厅依法于2015年2月2日对王国柱立案调查,证据有询问笔录1份、书证1份。经2月6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山西省司法厅作出了吊销王国柱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附:山西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司罚决字〔2015〕1号
当事人:王国柱,山西恒思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恒思所”)律师,职务:恒思所负责人,身份证号:140×××××××××××××××,执业证号:11401200410784503。
根据太原市司法局报告,本厅依法于2015年2月2日对王国柱立案调查,现已查明:王国柱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行贿罪。2014年12月5日,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以(2014)平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王国柱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未上诉。该判决已于2014年12月16日生效,王国柱在太原第二监狱服刑。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1份、书证1份为证据。
本厅认为,上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经2月6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吊销王国柱律师执业证书。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山西省司法厅
2015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