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军律师因故意犯罪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7-12-02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BJLGSC1512131879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于军,男,北京市人,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主任。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4月4日被羁押,同年5月10日被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于军以中济律师事务所办理融资见证提存服务,保管融资保证金为名,伙同被告人王某、谢某某以融资提存的名义在三起融资诈骗案件中非法占有被害人资金共1400万元,并将其中425万元保证金非法占有。法院判决认定,于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2015年9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于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5年12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处理情况】
经调查,于军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事实经由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和裁定确认。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根据于军听证申请,依法举行听证会,充分保障于军的合法权利。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正当,案卷材料已报经市局法制处审核通过。北京市司法局决定给予于军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附: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司罚决[2016]2号
被处罚人:于军,男,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书号11101199510673117。
住址:北京市×。
经查:2015年9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于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5年12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现判决已生效。
现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一中刑初字第1301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高刑终字第558号)、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工作调查笔录、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于军律师执业信息等证据在案为证。
我局认为:于军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经北京市司法局2016年5月30日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给予于军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