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在民律师因故意犯罪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7-1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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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LGSC1512131712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李在民,男,山东省新泰市人,北京市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2013年8月2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逮捕。新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新泰市××街道××村在进行旧村改造中,被告人李在民安排其他被告人,以“创卫”、××庙扩建为由,对他人的房屋实施强拆,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2014年7月21日,新泰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李在民有期徒刑四年。李在民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4年12月31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李在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现判决已生效。
【处理情况】
经调查,李在民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判决予以确认,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李在民在本案中不存在违法所得。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充分保障李在民的法定权利。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正当。北京市司法局决定给予李在明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附: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司罚决[2015]4号
被处罚人:李在民,男,北京市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书号11101200310319115。
住址:山东省×。
经查:2014年7月21日,李在民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在法定上诉期内,李在民提起上诉。2014年12月31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新泰市人民法院对李在民的量刑部分,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现判决已生效。
现有新泰市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4新刑初字第47号)、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4泰刑一终字第77号)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调查笔录、李在民律师执业信息等证据在案为证。
我局认为:李在民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经北京市司法局2015年12月14日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给予李在民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1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