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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志律师因故意犯罪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7-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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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LGSC1512131370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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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志,男,北京跃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负责人。首次执业时间为1997年5月。

吴晓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2月5日,吴晓志酒后驾驶轿车行驶中与他人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吴晓志为醉酒驾车。法院认为,吴晓志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其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2017年5月24日,昌平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吴晓志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法定上诉期内,吴晓志提起上诉。2017年7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处理情况】

经查,吴晓志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事实经由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确认,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案件办理充分保障吴晓志合法权利,程序合法、正当。北京市司法局决定给予吴晓志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附: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司罚决[2017] 12号

被处罚人:吴晓志,男,北京跃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书号11101199710402292。

住址:北京市×××。

经查,2017年5月24日,昌平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吴晓志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法定上诉期内,吴晓志提起上诉。2017年7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京0114刑初400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京01刑终420号)、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京昌检公诉建〔2017〕22号)、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询问笔录、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吴晓志律师执业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吴晓志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经北京市司法局2017年10月9日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吴晓志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1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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