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智生律师因故意犯罪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7-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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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LGSC1512131195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赵智生,女,北京市德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次执业时间为1997年7月。
赵智生因涉嫌行贿罪于2014年9月6日被山东省高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由冠县公安局逮捕,2015年2月17日被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28日,高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某涉嫌行贿一案立案侦查,赵智生担任王某某涉嫌行贿案辩护人。赵违反有关规定,给予高唐县人民检察院相关人员50万元好处费,随后被办案人员抓获。法院认为,赵智生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他人向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赵智生认罪态度好,悔罪深刻,2015年10月8日,冠县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赵智生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法定上诉期内,赵智生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赵智生目前在丰台区接受社区矫正。
【处理情况】
经调查,赵智生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事实经由法院判决确认,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案件办理充分保障赵智生合法权利,程序合法、正当。北京市司法局决定给予赵智生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附: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司罚决[2017]11号
被处罚人:赵智生,女,北京市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书号11101199711745593。
住址:北京市×××
经查,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以行贿罪依法判处赵智生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在法定上诉期内,赵智生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冠刑初字第96号)、冠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冠检公刑诉〔2015〕97号)、冠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5冠刑执字第96号)、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询问笔录、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赵智生律师执业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赵智生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经北京市司法局2017年10月9日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给予赵智生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1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