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律师协会协调广西高级法院保障有关律师在北海市相关法院的辩护权案
- 案例时间:2017-12-0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XLGWQ1512702985
- 案例类型:维护律师权益的案例
【律师执业权利被侵害情况】
2013年11月29日,广西律师协会收到广西广恒信律师事务所王桂、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李坚、广西颂诚律师事务所黄朝晖三名律师《关于北海市银海区法院在审理一宗串标、受贿案中侵害律师辩护权问题的报告》,反映北海市银海区法院对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材料不重视,在(2013)银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做任何记载、对证据采纳与否不做任何说明等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问题,请求律师协会出面维权。
【维权过程】
12月5日,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会员部经初步审核后决定受理,并于12月9日提交维权委员会调查处理。12月19日,广西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联合刑事专业委员会召开专题研讨会,认为三名律师反映的情况属实,建议去函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保障律师的辩护权。2014年1月8日,广西律师协会去函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出北海市银海区法院一审判决对于辩护人举证程序、提交的证据材料未作任何记载,更未就是否采纳辩方证据及理由做出任何说明,不仅损害了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的辩护权,而且明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形式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3]11号)(以下简称“意见”)第14条的规定,应当予以纠正;北海市银海区法院对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材料不重视,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3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条规定的辩护人有权申请法院调取“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提交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规定。建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督促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案二审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保障律师的辩护权,构建和谐的讼辩制度。
【维权结果】
2014年2月17日,广西律师协会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请保障律师辩护权利的复函》,明确指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仅记载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采纳的证据、没有列举未被采纳的证据并说明理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要求,实属人民法院工作上的疏忽,表示将关注此案的审判进程,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依法保障辩护人及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在随后的二审中,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保障了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