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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潘某、第三人孙某、王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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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LGLD1672530519ghy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与第三人孙某2007年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与被告潘某保持婚外恋关系,并自2018年初至2019年累计通过案外人王某银行和微信账户赠与被告潘某款项二百余万元。2019年底,周某才发现孙某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婚外恋对象潘某,且潘某多次找周某滋事,声称已与孙某生育一子为由逼迫周某与孙某离婚,给周某造成极大的伤害,周某找到李卉律师维权。

李卉律师接受周某的委托,与周某的沟通后制作了相应的诉讼策略及方案。周某以潘某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及侵害其权益为由,以潘某为被告、孙某为第三人,诉至某区法院,要求确认孙某对潘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潘某向其返还全部款项。第三人孙某主张涉案款项系被告潘某以为其生了孩子为由并以欲将双方关系告知其妻子周某相要挟索要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法庭查明潘某所生孩子与孙某不具有血缘关系(潘某在该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中亲子鉴定报告显示潘某之子与案外人苟某具有血缘关系),故孙某以敲诈勒索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一审法院以涉案款项涉及刑事犯罪且孙某已报案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由于一审法院未对案件实体审理就驳回起诉,周某不服一审法院裁定,上诉至某市中院。中院经查明孙某虽报案但公安机关未正式受理,裁定指令区法院审理本案。

在指令审理一审中,被告潘某主张涉案款项系孙某非法所得,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为案由受理立案侦查。区法院裁定,认定潘某收取孙某款项二百余万元的事实,但因被告潘某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案件已立案侦查,且潘某报案款项包含本案所涉款项,故该案应由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3款所规定的“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案件”,再次裁定驳回起诉。

针对区法院再次驳回起诉的裁定,周某再次上诉至中院。李卉律师团队对本案深入研讨后认为,本案属于在案件审理中因被告报案所引发的“刑民交叉案件”而不属于“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案件”,律师针对以上研讨结果形成代理意见。二审法院审理后最终采纳了团队律师的观点,认为案件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再次裁定指令区法院审理本案。

在李卉律师及团队的努力争取下,案经两次驳回起诉,两次上级法院指令审理后,区法院依法认定孙某对潘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判决被告潘某返还原告周某全部受赠款项,此案胜诉。

潘某不服,后又提起上诉、再审,在此案的二审和再审案件中,李卉律师继续代理周某,相关法院均驳回了潘某的二审和再审请求,此案历经三年,最终取得审判阶段的全面胜诉。

【代理意见】

我们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第一,本案在审理中第三人孙某和被告潘某相继向公安机关报案,相关民事案件是否应继续审理;第二,第三人孙某支付被告潘某的款项二百余万元法律性质如何认定;第三,周某是否对涉案款项具有返还请求权,如果返还,返还数额如何认定。

(一)关于本案在审理中第三人和被告相继向公安机关报案,相关民事案件是否应继续审理的问题。

首先,原告周某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规定,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3款的情形,不应驳回起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起诉的四个条件[1],原告均满足。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8条虽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但从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3项的条文内容[2]看,该条指的是原告所诉的案件性质上非民事案件,原告诉请人民法院解决非正当维权途径而应属于其他机关受案范围的情形,在该情形下法院释明和指导原告向有权处理的机关申请解决。而本案中,原告周某与被告潘某就涉案二百余万元款项成立民事赠与合同法律关系,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第三人孙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潘某敲诈勒索,被告潘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部分款项涉嫌第三人孙某非国家人员受贿所得,被告和第三人的报案行为与原告周某的起诉无关,因周某仅是民事案件的原告并非刑事案件当事人,若因被告和第三人报案就驳回原告起诉,将直接导致原告驳回起诉后另诉无门,无法再向任何机关主张权益,这与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3款所规定的“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的法条精神严重不符。[3]

其次,本案并非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3款所规定的“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案件”,而是在案件审理中因被告和第三人先后报案所引发的“刑民交叉案件”,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因本案所涉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同一,仅部分法律事实有牵连,不同当事人之间分别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故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受理和审理。

第一,民事案件即本案一审当事人为原告周某、被告潘某、第三人孙某,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为报案人潘某(或孙某)、犯罪嫌疑人孙某(或潘某),民刑案件的当事人并不同一。

第二,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法律事实不同:民事案件即本案一审主张的法律事实是第三人孙某赠与被告潘某款项二百余万元的行为,与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对孙某的询问笔录中所涉及的款项并不一致。

再次,关于潘某提出的中止审理民事案件的申请,律师认为本案不属于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结结果为依据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五项的规定,如果民商事案件不是必须以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商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二)关于第三人孙某支付被告潘某的款项二百余万元法律性质如何认定的问题。

首先,孙某通过王某微信和银行账户转账给被告潘某款项行为的行为系赠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4],本案孙某与潘某之间就涉案款项支付构成赠与合同关系,赠与的原因是基于双方不正当的婚外恋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5],本案孙某对潘某的赠与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其次,潘某抗辩涉案款项属孙某非法所得,但并未就其主张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亦未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涉案款项系孙某非法所得,其仅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无法作为认定涉案款项系非法所得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潘某单方主张涉案款项为非法所得但未有有效证据支持,法院对其主张应不予采纳。

(三)关于周某是否对涉案款项具有返还请求权,如果返还,返还数额如何认定的问题。

首先,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6],涉案款项系孙某与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依法属于孙某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孙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异性,侵犯了周某的夫妻财产共有权,周某有权请求被告返还。

其次,被告潘某主张涉案款项系孙某涉嫌刑事犯罪的非法财产,但未有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在未有有权机关对孙某涉嫌刑事犯罪作出司法认定的前提下,法院对潘某本案所指控孙某涉嫌刑事犯罪的主张应不予认定。退一步讲,即使孙某工作中存在涉嫌违规的地方,也属于单位自行处分的范畴,与本案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无关,周某作为孙某合法配偶,对于婚内所得共有财产享有权利且有返还请求权,而被告继续占有涉案财产更无合法依据。

再次,关于涉案款项返还数额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7],孙某对潘某的赠与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而潘某明知孙某有配偶而与之发生和维系婚外恋情,从中接受大额赠与款项,并蓄意破坏周某和孙某的婚姻,具有明显恶意,所受赠的全部款项应当全部返还给周某。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文书】

二审法院认为,孙某借用他人账户向潘某累计转款225.1万元,构成财产赠与。孙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偿向潘某赠与财产,侵害了周某的共有财产权,赠与应为无效。潘某主张涉案款项系孙某违法所得,但即便构成违法所得,应当由相关机关依法追究孙某的责任及追缴所涉及款项,潘某持有涉案款项无法律依据,因此对于潘某该项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潘某主张赠与款项部分用于孙某个人及工作支出,但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且接受赠与后潘某对于财产具有支配权,其具体用途不影响赠与事实的成立。

综上所述,潘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一、本案涉及“刑民交叉”案件与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3款所规定的“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案件”的区别界定问题。

本案并非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3款所规定的“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案件”,而是在案件审理中因被告和第三人先后报案所引发的“刑民交叉案件”。该案经过一审法院两次驳回起诉,原告周某两次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两次指令审理,最终人民法院通过民事案件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较好的保护了无过错配偶方的合法财产权益,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二、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异性,配偶方起诉确认赠与无效并主张返还的案例已屡见不鲜,目前司法主流观点系该赠与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返还款项的数额亦应全部返还而非仅返还一半。

首先,本案律师代理原告周某搜集整理并向法院提交了潘某与孙某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微博记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处理三方纠纷的报警备案材料等,足以认定潘某与孙某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

其次,虽孙某通过案外人王某微信账户和银行账户赠与潘某相关款项,周某提交了相关银行转账明细、微信转账明细,辅之案外人王某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向法院陈述孙某通过其账户向潘某赠与款项的事实等,以上均可以认定孙某、潘某赠与款项的事实。

再次,被告抗辩称赠与款项系孙某非法所得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故款项应由公安机关追缴。根据夫妻财产共有制原则,无特别约定的,夫妻双方婚内取得的财产属共同共有,对此周某已完成举证责任。被告未对其抗辩款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主张最终未被法院采纳。

基于以上观点,法院依法审理本案并作出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和款项全部返还的判决,较好的维护了周某的合法财产权益。

【结语和建议】

本案一审法院两次驳回原告起诉、上级法院两次指令审理,历时三年得以胜诉,既体现了律师精细的代理工作,也体现了本案各级法院在办案过程中,不仅从程序上纠错,更从社会情理上维护了无过错方程序性民事救济的权利,维护了公序良俗和社会正气,对同类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因夫妻一方将婚内财产赠与婚外异性而引发的婚内资产追回的案件除涉及财产赠与等一般法律事实外,还涉及错综复杂的情感关系,对原告方的举证责任要求较高,建议当事人遇到此类案件时,尽早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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