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指派为犯罪嫌疑人曹某江涉嫌虚假诉讼罪进行辩护案
- 案例时间:2019-1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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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LGLD1572937516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被告人曹某江与妻子齐某霞婚后生育一子曹某,已经30多岁。2014年7月齐某霞因患癌症去世,齐某霞的母亲齐某明于2016年去世,除了齐某霞外,齐某明还有二女一子。为了独占妻子名下的房产,曹某江到派出所开齐某明的死亡证明,自己将死亡时间篡改为2006年。这样一来,母亲就不属于齐某霞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兄弟姐妹也无权代位继承母亲的遗产了,齐某霞的法定继承人就只有曹某江和曹某了。
2016年9月21日,曹某江到丰台法院立案起诉其儿子曹某,要求将齐某霞名下的一楼房全部归其所有,案由为法定继承纠纷。开庭时,曹某江与一自称是曹某的男子到庭应诉。该男子持有名为“曹某” 的身份证,在法庭核实当事人身份以及开庭审理时,该男子均自称是曹某本人。曹某江明知该男子不是其子曹某但未提出异议,认可其答辩内容,与冒充曹某的男子就遗产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曹某放弃继承,房产归曹某江一人所有,法院因此当庭作出民事调解书。拿到调解书当天,曹某江就到房管部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想将房子卖掉,因为办理过户需要时间,当天没有办理完毕。
而真正的曹某也恰好于当日到房管局查询房屋登记信息,这才知道自己被父亲起诉并且已经达成调解。曹某马上到丰台法院找到主审法官说明情况,法院发现调解程序遗漏当事人,实体处理错误。据此,丰台法院审委会作出再审决定并将案件移送至丰台公安分局。
检方指控,曹某江使用伪造的证明材料,到丰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出庭应诉,且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明知被告是假冒的而未提出异议,认可被告答辩,致使原审实体处理错误。检方认为,曹某江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代理意见】
我受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曹某江虚假诉讼案的辩护人,为他提供法律援助。通过阅卷和会见,我对案情有了全面了解,辩护人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仅提出量刑建议,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具体理由如下:
一、房屋仍然登记在齐某霞名下,没有给相关权利人造成实际的损害。
丰台区青塔蔚园3号楼某号房屋的权利人没有发生变更,仍然登记在被继承人齐某霞的名下,并不会影响相关继承人实现合法权益。
二、被告人认罪悔罪
在庭前会议、律师每次会见以及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表示要取宽大处理,今后不再违法。
三、被告人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在本市有固定住所,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已经是花甲之年的老人,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风险低。
最后,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2017年12月1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做出(2017)京0106刑初140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江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裁判文书】
2017年12月1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做出(2017)京0106刑初1402号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1日,被告人曹某江到丰台法院立案起诉其子曹某,要求将妻子齐某霞(已去世)名下的本市丰台区大成里蔚园3号楼1层某号房屋全部归其所有,案由为法定继承纠纷。2016年9月28日上午,被告人曹某江与一名年轻男子来到丰台法院出庭应诉,该年轻男子持有名为“曹某”的身份证,在法庭核实当事人身份以及开庭审理时,该年轻男子均自称是曹某本人。被告人曹某江明知该男子不是其子曹某但未提出异议,认可被告答辩内容,与冒充曹某的男子就齐某霞遗产问题达成调解协议,致使法院因此当庭做出(2016)京0106民初20444号民事调解书。经鉴定,被告人曹某江作为该案原告提交给法院的证据材料中关于“齐某明死亡时间和子女情况”的派出所证明系伪造。
被告人曹某江伪造证明材料,在明知原审被告并非曹某本人的情况下进行虛假诉讼,造成原审遗漏当事人、实体处理错误,致使原审原告曹某江与原审被告曹某法定继承纠纷京城纠纷一案提起再审,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江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连江犯虚假诉讼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江的虚假诉讼行为不仅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亦造成原审案件实体处理错提起再审,严重损害司法秩序和司法公信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另外,被告人曹某江被抓获后认罪态度较差,直至庭审才供认认其伪造派出所证明信的犯罪行为,对其犯罪行为的危害无深刻认识,故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鉴于被告人能够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案例评析】
律师阅卷后发现,冒充曹某的男子没有找到,曹某江也不承认该男子是自己找来冒充曹某的。但是曹某江认可自己明知对方不是曹某,没有提出异议,齐某明的死亡时间也是自己在派出所死亡证明的基础上伪造的。律师分析现有证据,认为按照虚假诉讼的罪名来追究曹某江的刑事责任,对其是较为有利的。于是将辩护思路定为罪轻辩护,争取为曹某江争取到较为轻缓的刑罚。最终法院作出了9个月有期徒刑的刑罚,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罪轻量刑,被告人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表示服判,不上诉。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近年来,通过虚假诉讼骗取法院裁判、以期实现非法目的的现象日益增多,不仅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也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刑法修正案(九)》专门增设“虚假诉讼罪”,加强对该类行为的打击力度。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语和建议】
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多发,特别是在民间借贷、拆迁等案件中呈现多发态势。除了数量增多、金额增大之外,虚假诉讼的参与方式也呈现多样性,从单方虚假诉讼到双方恶意串通,再到诉讼代理人参与等,虚假诉讼的识别难度越来越大。虚假诉讼行为不但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还损害了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此案,也提示广大民众在处理家庭矛盾或者社会问题时,一定要有正当的、合理的途径,而不能随意用虚假的方式提起诉讼,故意侵害司法秩序,这样肯定会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