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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刘某某诉某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强制拆迁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诉讼案

  • 案例时间:2020-03-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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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LGLD1572936406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某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天规建罚字(2015)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刘某某位于某县某镇某某村的房屋未取得规划许可,属违法新建。并于2015年5月15日向刘某某送达了天住建(2015)责拆(规)第05-010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责令刘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逾期未拆除的,将依据《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82条的规定强制拆除”。2015年5月19日某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作出天规建罚字(2015)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张贴,执法人员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刘某某的房屋强制拆除。

2015年8月21日刘某某向四川省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某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参与强拆行为违法。

【代理意见】

刘某某代理律师代理意见为:

某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天规建罚字(2015)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存在严重违法。

某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依据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拆除刘某某家的房屋,严重侵犯了刘某某的合法权利。

【判决结果】

四川省某县人民法院(2015)天全行初字第8号判决:

确认被告某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参与强拆原告刘某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裁判文书】

一审中,原告刘某某提供了刘某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家所居住的房屋位于某县某镇某某村,在1998年7月20日刘某某之父刘某乙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是刘某某家祖遗财产,并且此房屋处在某县十八米大道项目建设拆迁范围内。

四川省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某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认定刘某某房屋为违法建筑,并张贴天规建罚字(2015)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与此同时,执法人员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原告刘某某的房屋拆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要求。被告某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在所张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有告知原告刘某某所享有的救济途径和期限,剥夺了原告人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侵犯了原告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所规定:“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没有证据证明该决定是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故认定被告某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作出的天规建罚字(2015)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在庭审中,被告某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认为只是参与强拆前期工作,在张贴《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便离开现场,没有参与强拆,驳斥原告请求。

一审法院院认为,被告在前期工作中,先后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和强制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某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在张贴强制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执法人员继之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拆除了原告刘某某位于某县某镇某某村的房屋。综合拆除房屋的全过程,从认定原告刘某某的房屋为违法,至强制拆除整个行为的过程,证明被告某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都是参与其中,而不能割裂开来简单确认被告在拆除时,是否参与具体的拆除行为,而忽视了被告在整个工作筹划和分工上具体行为的前置性。被告某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执法人员依据《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原告刘某某的房屋拆除,这是一个连续的行为,故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某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参与了强拆行为。

由于强拆依据是被告作出违反法定程序的天规建罚字(2015)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故认定被告参与强拆行为违法。

【案例评析】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具体违法行政行为。

法定程序是行政程序中的重要程序,具有不可违背的性质,违反该程序要求的行政行为,足以构成违法并应当予以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对程序的严格要求是出于法治原则的考虑。依据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后续行为,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法上的权益受到损害,在本案中即刘某某的自家祖遗财产受到非法强制拆除,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失去法治原则的行政行为将使得公益与私益之间失去公平,人民基本权利保障无从谈起。此案对于行政机关在实务操作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起到了规则性的指导作用,具有规范意义。

【结语和建议】

从本案的争议核心某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作出的天规建罚字(2015)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为违法行政行为,某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是否违法参与强拆到判决确认某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为违法强拆,最好的诠释了要在司法实践中严格遵守程序性法治,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做出的效果,不论结果的公正性如何,程序违法行为能产生一种在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来‘不公正’的主观感觉,因而会造成人们对法律程序制度的不满甚至抵制。

如果认为只要实体没有错误就可以的话,便会导致程序上的规制之保障手段失去其存在的意义。行政诉讼法关于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出于严格的法治原则考虑,在一个并不具有深刻法律程序沿袭的国家中,此案不失为是纠正司法实践中公权行为主体‘轻程序’做法的一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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