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李某、杨某诉保定市某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19-1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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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LGLD1572836751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杨某为夫妻关系,李某于2016年3月怀孕,一直在被告处进行产检,至临产时检查结果及病历记载胎儿一切正常。2017年1月3日,原告到被告保定市某中心医院处住院待产,被告安排产检时显示婴儿属单活胎、脐带绕颈一周、双顶径约9.9cm、头围35.5cm,并告知胎儿一切正常,建议顺产。原告遂作了顺产准备,并于2017年1月4日16:00进入产房。在生产过程中,被告为李某进行了侧切、胎吸和剖腹产手术等等。家属在等待产妇生产过程中,被告方的医生除了出来催促原告杨某签字外,未告知任何关于产妇和孩子的任何信息。病历上显示孩子出生时间为20:50,一直到晚上23:00才告知家属孩子已经出生,且出生后发现脐带绕颈三周,孩子有生命危险正在抢救。2017年1月4日23:30,被告宣布婴儿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存在医疗过错,诉请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2049.33元、误工费17250元、护理费117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3000元、停车费140元、死亡赔偿金659940元、丧葬费32633元、鉴定费15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共计802676.33元。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原告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李某产检的报告及建档手册,证明李某在被告处进行的常规产检,产前各项检查均显示胎儿正常。
2、三次超声检查报告单证明李某2016年11月10日超声检查未见脐带绕颈信号,2016年12月28日超声检查见脐带绕颈两周,2017年1月3日住院待产后超声检查确定胎儿绕颈一周:胎儿脐带绕颈频繁变化,存在脐带过长可能性,但被告并未对该情况做出接生预案,密切监测胎动,导致胎动发生异常时未及时发现做出正确决策。说明被告产前准备不足,业务判断失误。
3、李某病历证明李某生产初期胎心监护显示产程中频繁变异减速,根据接生要求应及时终止妊娠,更改分娩方式。然而被告要求继续分娩,并采取胎吸措施助产,导致胎儿在宫内窘迫时间延长而最终窒息,且颅骨骨折的事实;被告采取胎吸措施时未提供紧急剖腹产替代方案,未尽到风险告知义务;被告业务判断严重不足、操作严重失误,最终导致新生儿死亡。
4、北京地区门诊病例及彩超单证明被告的剖宫产行为导致李某身体受到伤害的事实,被告具备严重过错。
5、河北医科大学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证明胎儿在产前一切正常,胎吸手术之前孩子只是存在低心律,行胎吸手术之后造成胎儿多处头骨骨折,证实整个诊疗过程因被告未采取合理、正确的措施导致新生儿宫内窘并室息死亡;被告助产时操作严重失误导致新生儿颅骨骨折并死亡;因进行医学鉴定导致新生儿在事故至今两年的时间内尸骨和脏器分置两地未能下葬,给原告方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和心理负担。
6、北京法源司法鉴定书及鉴定费票据证明:(1)被告为李某做的超声报告显示胎儿脐带绕颈多次变化,存在脐带过长的可能,且病例仅引用了李某住院前的彩超(绕颈两周),并未增加住院后的彩超(绕颈一周),充分证实被告前期医疗判断不足;(2)胎心监护晚期频繁变异减速,代表需要立即终止妊娠,更换分娩方式;被告并未发现此异常仍采取阴道分娩,是导致胎儿窘迫窒息的直接原因;(3)被告实施胎头吸引术未告知风险并提供剖宫产备用预案,直接导致胎儿宫内窒息时间延长;(4)被告实施胎头吸引术操作不当,导致新生儿明显颅脑损伤。证据1-6还证明被告应对二原告之子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李某医疗费、诊查费票据。证明李某产检费用7049.33元及住院后预交了5000元住院费,应由被告全部负担。
8、二原告误工证明、事发前工资凭证及劳动合同。证明二原告产生的误工费用及城镇职工的身份,及误工费、护理费应由被告负担。
9、二原告的结婚证、房产买卖合同、居住证明。证明二原告为夫妻关系,系本案新生儿父母,有权作为本案起诉主体:二原告属于城镇居民,新生儿的死亡赔偿金数额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10、交通费、停车费票据。证明原告方的交通费损失。
由于被告的过错,造成新生儿死亡的后果,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巨大的精神损害,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保定市某中心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杨某新生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交通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29103.94元;二、驳回原告李某、杨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7)冀0606民初3881号。
经法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于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2月26日对委托事项进行了鉴定。该中心认为:被告在对原告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对其产科入院情况初步诊断具有依据,建议经阴试产和促宫颈成熟符合临床工作要求,但在产程胎心监护观察之中,对其较频繁出现变异减速和突变图形的异常情况,未能及时与原告李某及其家属沟通说明继续试产存在脐带绕颈所致的极大风险性和具有改变分娩方式如剖宫产术的可行性,以致出现胎心率晚期减速、显著减慢等严重宫内窘迫的不良后果,在对此的处理过程中也未能全面认识到脐带绕颈和胎头吸引术的风险性,在紧急处理方式上也未能告知可替代方案,且胎头吸引术操作存在用力不当致明显颅脑损伤结果,因此,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儿出生后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并综合该案件事实考虑因果关系鉴定的因素有:(1)本案存在脐带绕颈的产科异常情况,且分娩前难以判断脐带绕颈的周数,对于临床选择分娩方式以及时机决策具有困难性影响;(2)临床入院初步诊断和试产处理决策符合产科的基本工作要求;(3)医院在试产过程中对于胎心监护结果的观察、判断和处理措施方面存在告知不足过错;(4)医院在胎头吸引术操作方面存在的用力不当过错:(5)医院的医疗技术水平等。基于以上因素的分析,本次鉴定认为医院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分析建议为同等~主要因果关系范围。
法院经全面考量整个医疗过程,认定被告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一、被告保定市某中心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杨某新生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交通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29103.94元;二、驳回原告李某、杨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该案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专业性强,对于是否够成功医疗过错,有赖于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保持与原告、法院及鉴定机构的沟通,全面详尽地了解事实,扎实证据,取得了令原告满意的结果。
【结语和建议】
律师代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应注重各方面的沟通,穷尽一切手段收集对原告有利的证据,特别是城镇居住方面的证据,同时对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予以积极主张,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原告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