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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张某甲参与其女张某乙诉张某甲抚养费纠纷二审案

  • 案例时间:2019-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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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LGLD1569725640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2004年,上诉人张某甲因夫妻感情破裂与前妻孙某敏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长女张某乙由孙某敏抚养,张某甲每月支付张某乙抚养费200元。2013年,张某乙通过法院主张变更增加抚养费,张某甲此前每月承担未成年子女抚养费850元。2016年9月张某乙考入哈尔滨商业大学,当时被抚养人张某乙已年满18周岁且在大学读书,因未独立生活,认为被告作为父亲有抚养能力,仍应对原告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乙继续承担抚养费。一审判决张某甲每月向张某乙承担1050元抚养费。

张某甲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律师代理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主审法官庭前与委托代理人沟通,法院倾向认为上诉理由成立,但鉴于被上诉人张某乙与上诉人张某甲系父女关系且被上诉人现处于上大学期间,尚未独立生活,生硬作出撤销一审的民事判决不利于被上诉人张某乙在大学期间的读书学习。让上诉人代理律师与委托人沟通协调一下。后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上诉人张某甲于2017年12月起每月给付被上诉人张某乙生活费1000元至张某乙大学毕业独立生活为止。

【代理意见】

上诉人代理律师认为:本案系增加抚养费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大学就读期间的成年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以及上诉人张某甲是否有法定义务继续承担抚养费,如何适用法律等。具体包括:(1)如何界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来判断”。结合本案,被上诉人已经年满18周岁,属于成年子女,被上诉人已经高中毕业,不属于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者,被上诉人系健全人,不属于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综合判断,被上诉人不具备要求抚养费的主体资格,其父亲亦无负担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尽管其要求的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但因其自身已不具备享受抚养费的条件。(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一审判决本应适用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之规定,却错误适用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有错误。故其诉讼请求得不到法律支持。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调解,上诉人张某甲于2017年12月起每月给付被上诉人张某乙生活费1000元至张某乙大学毕业独立生活为止。

但对被上诉人张某乙一审的主张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主审法官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张某乙主张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法院予以纠正。但鉴于被上诉人尚在大学就学期间,无其他提供大学期间学费、生活费的来源,如按法律判决不予支持,被上诉人在大学期间难以完成学业,庭下促使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自达成调解协议起至张某乙大学毕业独立生活止,张某甲每月给付张某乙1000元作为大学期间的生活费用。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对被抚养人张某乙主张抚养费与法无据,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纠正一审判决支持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一、被抚养人成年人后且就读大学期间是否有权变更增加抚养费?

根据以上法律分析,被上诉人张某乙属于成年健全人,接受大学读书期间,虽不能独立生活,但可依靠勤工俭学,助学贷款,奖学金的形式完成学业,若其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完成学业,需要学习期间学费和生活费,可以向父母主张抚养费,否则其不具备要求抚养费主体资格。

二、二审法院主持调解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我们认为,二审法院未对一审判决结果进行撤销。而是采取调解书确认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来定纷止争,体现了法官对法律精神的坚守和对审判艺术的巧妙运用。

【结语和建议】

本案涉及法理与情理冲突时,如何兼顾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既让被上诉人就读大学的子女得到法律保障,也关系到法律的正确实施。通过本案,在化解家事纠纷案件中,灵活运用法律,不能机械作出判决,以免激化矛盾或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建议:1、夫妻双方离婚后,只是夫妻关系改变,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没有改变。单亲(再婚)家庭的子女利益更难得到保护,这类家庭的子女身心也更敏感和脆弱。法律要引导作为父母的成年人,注重社会道德和家庭义务,不要为一己之私轻易离婚,离婚后也要尽量多尽父母的责任义务,关心子女的教育,生活。2、要辩证理解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法律涵义。父母不是任何时候都需要对子女承担抚养义务,当子女已经成年,未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父母就没有负担抚养的义务;父母也不是只要子女成年了,又未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父母就不需要承担任何抚养义务。我们国家有着注重家庭美德、家庭成员间互相扶持的优良民族传统,虽然“啃老”不足取,但子女上大学期间或未工作、失业期间,父母给予帮助支持也是普遍现象,甚至是十分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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