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向某诉湖南某医院医疗过错损害赔偿案
- 案例时间:2019-10-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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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LGLD1568684047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患者向某因转移性右下腹疼痛18小时,2014年11月26日上午九点到市某三甲医院门诊就医,以“急性阑尾炎”收住普外二科。当日下午在连硬外麻+全麻下行腹腔镜阑尾切除+腹腔引流术,12月6日出院。2015年1月27日因阑尾切除术后。右下腹引流管口间断流脓2月再次入院,经保守治疗后出院。后病情加重,2月20日第三次入院,下午在连硬外麻下行右下腹腔残余脓肿切开引流术。术后病理诊断报告(回盲部)中分化腺癌。2月27日急诊入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住院治疗,3月3日在全麻下行右半结肠根治性切除术、右半结肠癌根治术,术后病理诊断为(结肠)中分化腺癌,经手术后病情稳定。向某与某医院交涉无果后,起诉至法院。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向某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的医疗行为给原告带来的伤害是极为严重的。第一,原告2014年11月26日第一次入院,当天做了腹部及盆腔CT扫描,经阅片见升结肠下段(23.24、25层面)肠壁增厚,呈不规则肿块,大小约3㎝×4㎝,其周边欠光整,提示患者入院时存在回盲部肿块,但由于放射科医生阅片不仔细,仅根据临床表相诊断为急性阑尾炎,。而医生凭临床表相及CT报告,草率诊断,匆忙手术。第二,在行腹腔镜阑尾手术中,手术医生已经探查到回盲部有硬结,本来也可以停止继续手术,但却主观认为是炎症硬结,生硬地继续进行手术,导致手术进行了近4小时,由于手术难度大,手术中由硬膜外麻醉急改全麻,患者被错误的动了一刀。手术后,患者伤口经久不癒,不得不第二次就医,但诊治医生没有寻找原因,做进一步的检查,而是主观判断为阑尾手术后并发症,仅做一般保守治疗处理,患者的病情不仅没有好转,反而更为严重,当患者第三次就医,此时已经过去近三个月,医生仍然没有引起充分重视查找病因,仍然凭主观诊断为阑尾炎术后右腹腔残余脓肿,又再一次错误地进行剖腹探查术行右下腹腔残余脓肿引流术,术中没有发现肿块的记载,术后5天,腹腔检材报告出来发现癌细胞才确诊。最后,患者不得不急诊到长沙湘雅医院检查,后行结肠癌根治手术,这才进入正常治疗阶段。原告被延误诊断,延误治疗,期限长达三个月,在这三个月时间里,原告多次就医,三次住院,两次被错误手术,试想一个癌症患者身体受到多次伤害,造成其医疗费增加,医疗期延长,患者的生存期受到严重影响,对原告的身体损害是极为严重的,造成的精神痛苦也是不可估量的。
二、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实事求是,应予采信。鉴定意见认定被告的医疗行为有过错,因医疗过错造成的损害后果包括1.医疗期延长,医疗费用增加 2.导致多次开腹手术。医疗过错行为在上述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完全因素。患者因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导致多次开腹手术,构成九级伤残。鉴定机构就被告关于原告损害后果鉴定为九级残的异议专门作了书面答复。我方认为,鉴定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分析说理逻辑严谨,体现了科学、公正,应予采信。
三、关于赔偿项目。根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赔偿项目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失均应得到法庭的支持。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向某因右下腹疼痛在医院住院就诊,双方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向某患阑尾炎及右半结肠癌,本可一次性行根治术,进行一次开腹手术解决;但医方在为向某诊疗过程中,没有认真进行探查,漏诊右半结肠癌,导致患者被多次进行开腹手术,使医疗期延长,医疗费用增加,医方存在医疗过错,患者向某要求医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在该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及错误手术导致的残疾赔偿金共计14万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上诉。
【裁判文书】
(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569号。
【案例评析】
本案因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引发的侵权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为:
患方:市某三甲医院在为患者向某诊断治疗的过程中,存在一系列的医疗过失,包括严重漏诊、隐瞒病情,导致患者遭受了两次错误开腹手术折磨,延误治疗三个月,患者结肠癌由早期发展到中期,生存率受到极大的威胁。因两次错误的开腹手术,加速了癌组织的转移,患者身心受到了严重伤害。
医方:患者在我院治疗中执行的是正规的医疗常规,肠道肿瘤的相关常规检查,均未发现异常;术中探查也未发现回盲部有肿瘤的表现,说明患者在患阑尾炎的同时并存回盲部癌肿的可能性小;是阑尾切除后出现回盲部癌肿的可能性大,且在目前医疗条件下难以发现无明显症状及体征的回盲部癌肿,我们不存在医疗过错造成的漏诊及误诊。
诉讼期间,患方就医方的诊疗行为申请医疗过错鉴定。1.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2.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3.损害后果对应的伤残等级。
鉴定机构分析意见:1.本次鉴定经阅2014年11月26日腹部及盆腔CT片见升结肠下段(23、24、25层面肠壁增厚,呈不规则软组织肿块,大小约3㎝×4㎝,其周边欠光整,提示患者入院时存在回盲部肿块,与2015年2月28日中南大学湘雅医院CT平扫、增强及三维成像(全腹部)片所示回盲部肿块一致,中南大学湘雅医院2015年3月3日手术及术后病检证实为右半结肠癌,因此,医方存在漏诊。
2.医方漏诊右半结肠癌的原因:①放射科阅片不仔细。2014年11月26日CT片显示升结肠下段肿块,不难诊断。②手术中未认真进行探查。肿块位于回盲部,大小达3㎝×4㎝,术中探查不难发现,但医方2014年11月26日行阑尾切除术及2015年2月20日腹腔脓肿切开引流的手术记录中均无探查情况的描述。③对阑尾切除术后感染,脓肿形成未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未进行CT复查或复阅片。
3.患者急性阑尾炎与回盲部肿瘤右半结肠癌存在关联,医方若及时诊断右半结肠癌,患者可一次性行根治术。由于医方漏诊右半结肠癌,阑尾切除术感染形成腹腔脓肿再次手术引流,直至结肠癌诊断明确行根治术后才痊愈。因此,医方漏诊右半结肠癌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包括:①医疗期延长,医疗费用增加。②导致多次开腹手术。医疗过错行为在上述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完全因素。
鉴定意见:医方在为患者诊疗过程中,漏诊右半结肠癌,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医疗延长,医疗费用增加,以及多次开腹手术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完全因素。患者因医方漏诊的医疗过错行为导致多次开腹手术,构成九级伤残。法院经审理判决由因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结语和建议】
这起医疗损害是因医疗过错导致患者被两次开腹,这与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不仔细、疏怱大意有关。医方依判决履行了相应的赔偿义务。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如果医生的责任心再强一点,工作态度再认真负责一些,患者的病情初诊就可以确诊。被告是一家三甲医院,有雄厚的医疗技术力量,给原告诊治的医生有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在CT检查环节就可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两次开腹手术也都没有发现回盲部肿块,这不是技术的问题,而是医生没有尽职尽责。然而,医方在答辩过程中推脱责任,并没有认识自己的过错,这是非常危险的。因此,希望医方能以此为教训,加强医生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疗质量,防止类似事故的再发生。不要是医院的等级上去了,收费增加了,但是医疗质量却没上去,还老百姓一个安全的就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