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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某公司诉其原公司职工王某劳动争议诉讼案

  • 案例时间:2019-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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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LGLD1568011227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某县政府于2005年8月份为退伍军人王某开具了退伍军人分配通知书,将王某分配到嘉德公司工作,退伍军人王某与嘉德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期间嘉德公司一直为王某缴纳五险一金,合同期满在王某的要求下,王某与嘉德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王某另行就业。

但是在2016年10月份,已经和嘉德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王某却向该县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嘉德公司对其进行安置并确认王某与嘉德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从2005年8月份至裁决生效日的工资、养老保险金及利息、赔偿金。本案经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嘉德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律师作为嘉德公司代理人应诉。

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一、判决原告嘉德公司与被告王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要求嘉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被告王某安排适当工作岗位。二、判决原告按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平均工资80%的标准给付被告2005年9月1日起的生活费,及按生活费总额的50%标准给付被告赔偿金直至被告上岗日。三、由原告为被告补缴应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本金及利息。嘉德公司不服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王某与嘉德公司之间的关系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双方应当是安置与被安置的关系,王某与嘉德公司之间的纠纷也并非基于与嘉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所涉工资、福利待遇发生纠纷,所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嘉德公司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中,县人民政府安置部门为王某开具了“退伍军人分配工作通知书”及“退伍军人劳动指标计划结算单,”将王某安置到嘉德公司工作,这显然是一种行政行为,王某称嘉德公司始终未给其安排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工作,没有落编,并且多次向有关机关信访,所针对的也一直是要求“安置”这一行政行为,这期间县民政局也对王某的信访作出了处理意见。县民政局作出的处理意见更加证明了王某与嘉德公司之间的关系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动关系,而应当是安置与被安置的关系,王某与嘉德公司之间的纠纷也并非基于与嘉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所涉工资、福利待遇发生纠纷,故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王某与安置单位嘉德公司之间就安置问题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所以说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提出劳动仲裁是错误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不应该受理本案。即使王某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安置,那么其主张权利的对象也不应该是嘉德公司,而应当是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一、判决原告嘉德公司与被告王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要求嘉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被告王某安排适当工作岗位。二、判决原告按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平均工资80%的标准给付被告2005年9月1日起的生活费,及按生活费总额的50%标准给付被告赔偿金直至被告上岗日。三、由原告为被告补缴应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本金及利息。二审法院终审裁定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起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驳回了王某再审申请。

【裁判文书】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本案的法律关系认定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中或在劳动关系中发生的纠纷,是建立在劳动法律关系基础之上的权利义务纠纷,本案中,王某系退伍士兵,带有安置卡,按《兵役法》和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规定享有国家安排工作的权利,2005年县人民政府安置部门为王某开具了“退伍军人分配工作通知书”及“退伍军人劳动指标计划结算清单”将王某安置到嘉德公司工作,因嘉德公司未给王某安排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工作,致使王某上访,2012年2月24日,县民政局做出《处理意见》,证实王某属于系统分配并做出处理意见:一是嘉德公司缴纳有偿转移资金,二是重新安置王某工作。可见,王某这种权利是通过国家的指令性安置计划实现的。并非“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用人单位嘉德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现王某与嘉德公司发生争议并非基于其与嘉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所涉工资、福利待遇发生纠纷。故王某与嘉德公司之间的关系是被安置与安置的关系,王某与安置单位之间就安置问题发生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一审法院判决。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驳回了王某再审申请。

【案例评析】

本案中,县人民政府安置部门为王某开具了“退伍军人分配工作通知书”及“退伍军人劳动指标计划结算单,”将王某安置到嘉德公司工作,这显然是一种行政行为,王某称嘉德公司始终未给其安排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工作,没有落编,并且多次向有关机关信访,所针对的也一直是要求“安置”这一行政行为,这期间县民政局也对王某的信访作出了处理意见。县民政局作出的处理意见更加证明了王某与嘉德公司之间的关系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动关系,而应当是安置与被安置的关系,王某与嘉德公司之间的纠纷也并非基于与嘉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所涉工资、福利待遇发生纠纷,故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王某与安置单位嘉德公司之间就安置问题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所以说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提出劳动仲裁是错误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不应该受理本案。即使王某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安置,那么其主张权利的对象也不应该是嘉德公司,而应当是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和建议】

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应注意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应当确定正确的法律关系来确定诉求,诉求错误会导致案件最终的败诉,本案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一审法院错误的支持了王某的请求,但在二审过程中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正确的判决。一个案件如果法律关系确认错误就会导致实体和程序上的错误,不仅使得诉讼期间延长,造成诉讼资源的极大浪费,也使维权走了弯路,所以建议当事人在面对诉讼案件的时候首先要确定正确的法律关系,这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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