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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某光伏公司诉某电力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案

  • 案例时间:2019-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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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LGLD1567570186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6>【案情简介】

2015年9月21日,某光伏公司与某电力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某光伏公司接入某电力公司拥有的110千伏汇集站,某光伏公司支付接入费、检修运维等费用,某电力公司保证某光伏公司拥有20兆瓦光伏容量的汇集站资产使用权。合同签订后,某光伏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某电力公司支付了费用,但某电力公司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某光伏公司断电,导致某光伏公司无法正常发电生产。某电力公司的违约行为给某光伏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某光伏公司多次找某电力公司协商无果无奈起诉,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作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493406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后,某电力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某光伏公司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事实经过:

某光伏并网发电一期20兆瓦项目工程于2015年5月18日取得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下达的《2015年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新发改能源[2015]937号),2015年7月1日取得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发改委《关于华能新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某光伏并网发电一期20MW项目登记备案证》(备案证编号20150020)。建设规模为20兆峰瓦,由华能新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全资建设。本工程于2015年9月1日正式开工,2015年12月31日并网发电。

2015年9月7日,取得国网某供电公司关于项目接入系统设计评审意见的报告,2015年9月16日取得国网某电力公司关于项目接入系统的批复,新发电〔2015〕500号。同意本站以1回35千伏线路至光润某光伏110千伏升压站主变35千伏母线侧,升压后经原有110千伏送出线路至石材工业园110千伏变电站。

2015年9月21日,就送出工程接入事宜,某光伏公司与某电力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约定,某光伏公司接入某电力公司拥有的110千伏汇集站,某光伏公司向某电力公司一次性支付接入费人民币650万元,接入费包括但不限于110千伏某汇集站、110千伏线路、石材工业园变电站内线路间隔等前期、基建、检修运维等费用。

某光伏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向某电力公司支付了接入费人民币650万元,但某电力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某光伏公司四次停电无法发电,造成重大损失。

以上事实由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国网某电力公司关于美恒和布克赛尔光伏电站等7个项目接入系统的批复》(国网某电力公司文件新电发【2015】500号)、《国网某供电公司关于华能新疆某一期2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设计评审意见的报告》(国网某电力公司某供电公司文件新巴电发【2015】129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据》、转账凭证、《停电损失统计表》《系统监测数据表》12张(正常运行时)、《系统监测数据表》3张(2017年12月17日)、《系统监测数据表》3张(2017年11月4日)、《系统监测数据表》9张(2017年5月20日—22日)、《系统监测数据表》9张(2017年12月7日—9日)、《故障录波图》11张(2017年5月20日—22日)、《故障录波图》8张(2017年11月4日)、《故障录波图》7张(2017年12月7日—9日)、《故障录波图》14张(2017年12月17日)、《告知函》等证据足以证实。

二、《合作协议》合法有效,上诉人应当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上诉人违约,未完全履行合同。

2015年9月2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合作协议》,被上诉人的合作项目经自治区发改委下达文件,并经备案。《合作协议》内容合法,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

《合作协议》第一条约定:甲方同意乙方接入甲方所拥有的110千伏光润汇集站,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接入费(接入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110千伏某汇集站、110千伏线路、石材工业园变电站内线路间隔等前期、基建、检修运维等费用)人民币650万元,接入费支付给甲方后,乙方拥有本次20兆瓦光伏容量的汇集站资产使用权,在光伏汇集站资产生命周期内,乙方不再向甲方支付任何本20兆瓦接入费用,甲方表示认同。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按照协议约定于2015年11月19日向上诉人一次性支付了接入费。按照该协议约定,被上诉人支付的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10千伏某光润汇集站、110千伏线路、石材工业园变电站内线路间隔等前期、基建、检修运维等。因此,被上诉人接入汇集站后,被上诉人拥有本次20兆瓦光伏容量的汇集站资产使用权,上诉人负有某光润汇集站、110千伏线路、石材工业园变电站内线路间隔等前期、基建、检修运维等义务,上诉人应保证被上诉人正常发电。

被上诉人接入汇集站是为取得使用权,上诉人认可《合作协议》的目的是为被上诉人取得使用权。使用权,是指权利的行使,该权利为目的服务,被上诉人接入汇集站的目的是为了发电,以上诉人所说,上诉人只是负责让被上诉人接入汇集站,那么怎样体现使用权的行使。上诉人的辩解不符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合作协议》约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一次性支付接入费人民币650万元,接入费包括但不限于上诉人110千伏某光润汇集站、110千伏线路、石材工业园变电站内线路间隔等前期、基建、检修运维等费用。该条约定更进一步说明,上诉人的合同义务不仅仅是保证被上诉人接入汇集站,还包括上诉人在前期准备、基础建设、使用期间运行维护等义务。被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证据证实,被上诉人被断网是由于上诉人将汇集站的运维管理委托给第三方,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认可这一事实。被上诉人未及时向第三方支付运维费用导致第三方实施断网行为。上诉人是被上诉人的合同相对人,即使因第三方原因断网导致被上诉人不能正常使用汇集站发电,仍应当由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赔偿损失。

被上诉人按照协议约定完全履行了合同,上诉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上诉人被断网时间为:2017年5月20日22时至22日、2017年11月4日、2017年12月7日-9日、2017年12月17日共71小时,上诉人造成被上诉人停电,共计49.56万千瓦时。被上诉人的具体损失为:1、电量损失,2017年5月20日—22日,停电40h,电量损失26.9万千瓦时;2017年11月4日,停电3h,电量损失1.18万千瓦时;2017年12月7日—9日,停电21h,电量损失17.61万千瓦时;2017年12月17日,停电7h,电量损失3.87万千瓦时。停电时间合计71h,电量损失共计49.56万千瓦时,按照每千瓦时0.95元计算,电量损失共计47.082万元。2、其他损失,(1)油料440升,每升8.15元,计3586元;(2)租借发动机8天,每台每天租金350元,计2800元;(3)运费2次,每次1700元,计3400元;(4)人工费用12800元。其他损失共计22586元。以上损失是被上诉人根据系统检测数据,统计停电时间,计算出电量损失,结合电费单价,得出损失费用金额。另因断电,被上诉人为避免损失扩大,租借发电机发电,因此耗费油料,产生运费及人工费,被上诉人计算以上损失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按照协议约定,上诉人应保证被上诉人正常发电,现造成被上诉人停电并造成损失,上诉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上诉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违约给被上诉人造成的损失。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文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与2015年9月2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权利与义务。协议第一条约定:甲方(上诉人)同意乙方(被上诉人)接入上诉人拥有的110千伏汇集站,乙方一次性支付接入费(接入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110千伏某汇集站、110千伏线路、石材工业园变电站内线路间隔等前期、基建、检修运维等费用)人民650万元,接入费支付给甲方后,乙方拥有本次20兆瓦光伏容量的汇集站资产使用权,在光伏汇集站资产生命周期内,乙方不再向甲方支付任何本20兆瓦接入费用。根据该条款内容可以证实被上诉人签订《合作协议》的目的是,将被上诉人新建的华能光伏并网发电一期20兆瓦项目配套35千伏送出工程接入被上诉人拥有所有权的汇集站,通过汇集站将所发的电传输至电网,并能在光伏汇集站资产使用周期内享有20兆瓦光伏容量的汇集站资产使用权。上诉人作为汇集站的所有人在签订协议并足额收取了被上诉人的接入费后,应当保证在汇集站资产生命周期内如无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的因素正常将被上诉人所发的电传输至电网。上诉人委托的运维公司在没有正当的理由又未提前履行通知告知的义务下将该线路拉停,给被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上诉人承担向被上诉人赔偿的责任。某新能源公司作为上诉人委托的运维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的合同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双方之间的纠纷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关于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被上诉人提供的电量损失是依据光功率预测系统上报电网调度机构的数值及电网调度下发的AGC系统中分配系数计算的,电价依据的是上网标杆电价,该数据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不是被上诉人能够随意改动的。因此,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赔偿477206元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合同纠纷,乙方(委托方)向甲方支付费用,甲方保证乙方接入汇集站发电,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甲方与第三方纠纷,第三方拉停汇集站的电网,导致乙方无法发电,因而造成重大损失。本案的争议在于,甲方的合同义务内容,以双方的《合作协议》可见,甲方的义务约定并不明确。接受乙方委托后,我对光伏发电及汇集站等专业问题进行深入了解,结合合同中乙方交付的费用包含内容,确定甲方的义务不但包括接入,且包含运维,乙方在使用过程中被第三方断网,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代理人在案件一二审坚持此代理观点,分析说明合同目的,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充分阐述甲方违约的事实以及委托方损失的形成。一二审法院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结语和建议】

律师作为案件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应深入了解案情,不但要熟知相关法律规定,还应当对案件所涉及的专业知识充分了解,才能更好的发挥自己的作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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