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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患者王某诉石家庄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19-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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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LGLD1565838385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14日上午王某前往石家庄市某医院(以下简称“市某医院”)处就诊,同日,市某医院在未对王某进行任何必要检查的情况下为其实施了全脑血管造影术、颅内动脉瘤血管内治疗术。术后王某瘫痪,一直处于深度昏迷的状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王某家属认为石家庄市某医院对王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前未进行任何检查、没有手术适应症盲目手术、手术风险预估不足、手术方案错误等诊疗过错,市某医院的诊疗过错与王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完全因果关系,故诉至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原告王某结合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被告伪造、篡改病历资料,故意隐匿王某术中影像资料,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认定被告对王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一、市某医院存在以下伪造病历的情形

(一)2015年12月14日病历的临时医嘱、收费项目、及化验报告单存在明显矛盾,化验单系伪造。

市某医院12月14日王某住院病历,临时医嘱记载院方于2015年12月14日为王某查血细胞分析、肝肾功能电解质、血脂、乙肝五项、输血前三项、血型、凝血四项、尿液分析等八项。但是收费明细中却仅对乙肝五项、输血前三项(梅毒、艾滋、丙肝)进行了收费而其余项目均未收取费用。翻阅其病历发现上述所列八项均有检验报告,未收费化验单系伪造。

(二)手术记录使用介入手术器材数量与置入物登记表黏贴单不一致。

2015年12月14日至12月23日的住院病历手术记录(第18页)记载:“将支架送入远端半释放覆盖部分瘤颈,选取弹簧圈一枚,缓慢送入瘤腔内编篮,并将支架完全释放,造影显示载瘤动脉通畅,解脱弹簧圈,随后再次送入一枚弹簧圈后造影显示动脉瘤近全栓塞。”通过手术记录,可以看出院方为患者实施的动脉瘤栓塞术,术中仅使用2枚弹簧圈;但是病历体内置入物登记表中,粘贴了7枚弹簧圈条形码;手术记录使用介入手术器材数量与置入物登记表黏贴单明显不一致。

(三)病历中手术使用介入器材的收费,每日清单与汇总清单不一致。

2015年12月14日至12月23日住院期间院方每日会发放费用清单,每日清单记载的王某于2015年12月14日15时至2015年12月15日15时使用手术栓塞剂(介入)为7个,花费72765元;

但是,在院方出具的住院费用汇总清单中显示,栓塞剂(介入)2个;也就是说关于同一次使用手术介入器材的收费明显矛盾;

(四)院方诊断、治疗与影像报告完全矛盾。

2015年12月14日至12月23日住院期间,院方对王某的入院诊断:左椎夹层动脉瘤。出院记录中记载的也是“左椎夹层动脉瘤”。并且其手术记录中记载的:造影导管在超滑到死引导下分别行双侧颈总动脉、左椎动脉正侧位造影及左侧椎动脉3D造影,结果显示患者左侧椎动脉动脉瘤。

但是病历中2015年12月15日的CT诊断报告书中记载:右侧椎动脉动脉瘤栓塞术术后改变;2015年12月18日的CT诊断报告书中记载的仍是:右侧椎动脉动脉瘤栓塞术术后改变;医院在诊断、治疗与影响报告完全矛盾。

(五)王某第二次住院,院方的每日清单西药和汇总清单西药用药数量不一致。

2015年12月24日至2016年3月1日王某于市某医院第二次住院,院方每日清单与汇总清单西药用药数量明显不一致;  

具体如下:1、王某系2016年3月2日早8点出院,截止到2016年3月1日晚上24点,每日清单上显示的总费用为78275.37元,而汇总清单记载的花费总费用为79525.57元;

2、每日清单和汇总清单显示的西药用药量也不一致,具体包括:

① 长春西汀,汇总清单36支;每日清单为27支;

② 氯化钾,汇总清单26支,每日清单为20支;

③ 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汇总清单66支,每日清单为51支;

④ 生理氯化钠;汇总清单63瓶,每日清单为73;

⑤ 溴已新,汇总清单546;每日清单为416;

⑥ 氯化钠,汇总清单542;每日清单为514;

⑦ 奥扎格雷钠,汇总清单24袋,每日清单16;

⑧ 葡萄糖,汇总清单16袋,每日清单14袋;

⑨ 美托洛尔,汇总清单82片,每日清单60片。

二、市某医院故意隐匿术中影像资料。

诉讼过程中原告依法向贵院申请了医疗过错鉴定,并多次要求被告提供手术过程中的影像资料,但被告一直称“没有”,直至第三次委托到“明正”鉴定中心,鉴定机构要求提供时,被告才勉强提供了一张光盘。之前被告一直隐匿该光盘拒绝提供,导致初次鉴定未能用作鉴定检材。但被告随后提供的影像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

术中影像资料记载患者的病案号、出生年月与患者病案号及真实年龄不一致;影像资料亦不是持续播放的视频,亦与其他医院同样手术的影像资料完全不同,而且该影像资料无法体现手术操作过程,只是简单的、重复照片的组合。

综上,市第一医院伪造、篡改病历资料,故意隐匿王某手术影像资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对原告王某的各项损失承担责任比例为70%。

被告石家庄市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各项损失共计1049484.4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350元,由被告石家庄市某医院负担。

【裁判文书】

(2017)冀0102民初319号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决书。

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对原告王某的各项损失承担责任比例为70%。

被告石家庄市第一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各项损失共计1049484.40元。 

【案例评析】

本案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给患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患者至今瘫痪在床,处于深度昏迷状态,其家属无微不至的关心和照顾让王某至今坚强的存活。

该案件的成功在于通过律师运用所掌握的医学和法学双重知识,使得最终的裁判结果突破了鉴定意见划定的责任比例,成功的为王某争取到更多的利益。

本案中的关键证据鉴定意见划定的责任比例为“被告(也就是石家庄市某医院)对王某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被告的医疗过错与原告术后脑干梗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程度为同等因果关系程度范围”,审判实践中法院通常会依据该鉴定意见判令医院承担50%的责任,但是该案件中法官行使自由裁量判令医院承担70%的责任。再一次用判决证明了法院认定的责任比例与鉴定意见中的责任比例分属事实和法律不同范畴,二者不存在必然关系。

【结语和建议】

医者仁心,医生对于维护生命健康至关重要,历来就被人们赋予崇高的地位,负有神圣的使命。医疗纠纷案件近年来在日常生活和社会新闻中屡见不鲜,除了与医学本身的风险性有关外,不能否认的是很多案件亦与医院管理混乱,个别医生为一己私利有关。

医疗纠纷案件类型多样,涉及科室众多,情况复杂,问题众多,本案件并非患者对医生的过分苛责,而是作为医疗主体的医生和医院,应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严格要求自己,善待每一位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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