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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委托为吴某某开设赌场辩护案

  • 案例时间:2019-09-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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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LGLD1565768957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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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新北村3区XX号以“两张” 赌博的方式开设赌场,共获利2万元左右。2019年1月4日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证人吴某庆、李某成、吴某燕、滕某义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出现在赌博现场的光盘一张。

【代理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但对指控吴某某获利2万元的指控有异议。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指控吴某某开设赌场获利2万元,缺乏证据加以支撑,吴某某充其量获利金额在7千元左右。理由是:一、本案的客观证据只有一个光盘,从播放的光盘内容来看,只能证明吴某某聚众以“两张”赌博,但不能证明吴某某在赌博中抽水的事实。二、本案主要的证据是证人证言,但证言之间没有内在的联系,无法指向吴某某获利2万元的待证事实,存在无法排出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公诉人所举的证人证言不能完全查证属实。比如证人李某成、吴某庆又是举报人,在举报之前,他们合伙对吴某某进行敲诈勒索,敲诈未遂后才向公安机关举报。他们对吴某某有怨气,所以有意夸大吴某某开设赌场的时间以及抽水的金额,故这两个人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采信。且所有证人都使用了“猜测性、评论性、推测性”的证言。四、证人证言之间不能互相印证。比如对于吴某某抽水的比例,有说10%的,有说8%,有说5%,有说不抽水的,各执一说,莫衷一是。对于赌博的次数,有说一两个月的,有说20多天的,有说四五个晚上的。对于一个晚上的获利,有说上万元的,有说三四百元,有说千元左右的。五、基于全案所有证据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结论不具有唯一性,公诉机关指控吴某某获利2万元不能成立。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以被告人当庭供述的犯罪数额7千元作为其实际获利的金额。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        二、追缴被告人吴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上缴国库。

【裁判文书】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11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新北村3区XX号以“两张” 赌博的方式开设赌场,共获利至少7000元。

2019年1月3日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证人吴某庆、李某成、吴某燕、腾某艺、吴某民、吴某江、龙某中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的当庭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基本清楚,罪名成立,指控犯罪数额过高部分,本院予以纠正。辩护人辩称指控被告人吴某某获利过高的辩护意见适当,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二、追缴被告人吴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上缴国库。

【案例评析】

本案检察机关指控吴某某犯罪数额为2万元以上,根据浙江省的规定,刑期在1年到1年半之间。在检察机关证据有瑕疵的情况下,被告人都非常希望律师能够为自己纠正过高部分的不实指控,从而获得较轻的判决,本案处理过程中均实现了上述辩护效果。由于吴某某一直坚持不认罪,本案从吴某某被抓捕到开庭历时以近半年,做无罪辩护显然不现实,在征询被告人吴某某的意见后,我们确定了罪轻辩护的辩护方案,不认可公诉方犯罪2万元的指控,把犯罪金额降低到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本案的辩护活动,专业的刑事律师不仅发挥了自己的辩护水平,同时也凝聚大量的实际处理经验,为日后办理类似案件辩护提供更多扎实的办案技巧。 一起刑事案件律师成功辩护,核心的关键在于用最专业角度的律师意见,用最全面的量刑律师意见争取从轻、减轻处罚,上述案件均能反映刑事辩护律师尽职的表现以及较高的辩护技能。

【结语和建议】

在刑事辩护案件中,法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全盘接受,律师的辩护意见难以被采纳本案,在司法实践中司空见惯。本案的辩护成功还在于:江浙一带法官法律素养较高,法制环境较好,审判长夏俏骅以高超的审判技巧,坚守“以有利于被告人”司法理念,坚守公平公正,顶住公诉机关的压力,采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辩护成功的关键所在。正是承办法官依法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让我们在这一刑事案件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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