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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甲开发公司与乙建筑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案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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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LGLD1672759193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乙建筑公司与甲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建筑公司承建由甲开发公司投资开发的某住宅楼工程项目。工程竣工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发生纠纷,2017年2月13日,乙建筑公司向某市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2340万元。甲开发公司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根据某市住建部门劳保统筹办公室的要求,交纳劳保统筹费174.56万元,仲裁中,双方对该笔费用是否应在甲开发公司已付工程款中扣除的问题上,各执一词,产生争议。2018年5月22日,某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载明该笔费用另案处理。2018年9月,甲开发公司向某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建筑公司退还由其垫付的劳保统筹款174.56万元。本案经过某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支持了甲开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即乙建筑公司返还甲开发公司劳保统筹款174.56万元。后乙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9年4月15日作出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代理意见】

一、甲开发公司交付给晋城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公室的劳动保险费用274.56万元,应由乙建筑公司承担。

1.劳动保险费用系建设工程造价的一部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其中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包括了劳动保险费、集体福利费、夏季防暑降温、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等。而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权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包括了社会保险费,即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医疗五项保险费。按照工程造价形成划分,建筑安装工程费又可分为: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共五个部分。其中规费包含了施工企业职工的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险费。由此可知,工程造价不论是从费用构成要素,还是从工程造价形成来看,都应包含劳动保险费用。

2.劳保统筹费主要是用于支付施工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养老保险费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建字(2005)322号)中“我省建设工程养老保险费统一管理工作自1991年开展以来获得了可喜成绩,为施工企业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保证离退休职工基本生活和防止拖欠工程款起到了重要作用”的表述,以及第一点“建设工程养老保险费是建设工程费用的组成部分,是建筑企业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主要来源......国家建设部、国家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文件,将建设工程养老保险费列为建设工程规费,规定为必须缴纳的费用”的规定可知,劳保费由统筹管理机构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后,由其按照建安企业等级和负担程度,由行业统筹机构实施统一调剂后,再分配给施工企业。可见,该笔费用本应由施工企业自行缴纳,由社保机构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施工单位在收取了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后,却不为从业人员缴纳劳动保险费用现象的发生。该笔费用由谁先行缴纳,均不会改变劳保费用的性质与最终用途。

3.合同已经明确约定承担主体,劳保统筹费应由上诉人乙建筑公司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40.4条:“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明确约定由乙方承担保险费用。根据《合同法》第125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的规定,可知劳动保险费用应由上诉人乙建筑公司承担。

二、上诉人乙建筑公司应返还甲开发公司劳保统筹费174.56万元。

双方对于《山西省建筑企业劳保基金专用发票》上的交款数额2745600元,以及乙建筑公司返还给甲开发公司的100万元均无异议。甲开发公司代乙建筑公司垫付劳动保险费用后,虽然乙建筑公司收到的拨付款为2003844元(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依规扣除了相应比例的风险积累金741756元),但该拨付数额并不影响乙建筑公司系应承担的涉案劳动保险费用2745600元的主体。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扣除的741756元,况且,该笔扣款的最终用途也是用于支付施工企业在职职工的养老和支付离退休人员职工养老的生活费用,亦应视为甲开发公垫付款的数额。

综上所述,劳保统筹费主要用于支付施工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甲开发公司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为乙建筑公司垫付了该笔费用。乙建筑公司在返还了100万元后,对于余款既不认作为工程款,也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甲开发公司对于该笔代付的费用有权行使追偿权。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乙建筑公司返还甲开发公司劳保统筹款174.56万元。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裁判文书】

本院认为,关于案涉劳保统等款的性质问题。参照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解决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的来源、促进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对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的规定,案涉劳保统筹款系为解决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的来源问题。关于乙建筑公司应否返还案涉劳保统筹款问题,已生效的某仲裁委仲裁裁决书认定,乙建筑公同与甲开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范工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中第二部公通用条款第40.4中约定“承包人…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合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本案中的承包人系施工方乙建筑公司,故案涉劳保统筹款应由该公司承担。同时,甲开发公司已缴纳至市住建局274.56万元,乙建筑公司已于2014年12月1日返还甲开发公司100万元,因此,其公司尚需返还174.56万元。

【案例评析】

甲开发公司交付给市住建部门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公室的劳动保险费用174.56万元,应由乙建筑公司承担。理由如下:

1.劳动保险费用系建设工程造价的一部分。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其中规费包含了施工企业职工的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险费。由此可知,工程造价不论是从费用构成要素,还是从工程造价形成来看,都应包含劳动保险费用。 

2.劳保统筹费主要是用于支付施工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养老保险费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定,劳保费由统筹管理机构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后,由其按照建安企业等级和负担程度,由行业统筹机构实施统一调剂后,在分配给施工企业。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明确约定承担主体,劳保统筹费应由乙建筑公司承担。

【结语和建议】

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引申案件,法律对于劳保统筹款应当由谁承担,是否属于工程造价的一部分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本律师受甲开发公司委托代理其向乙建筑公司追偿劳保统筹款。对此,本律师使用大数据分析,进行了大量的案例检索,并形成了案例检索报告,以此论证甲开发公司的观点,最终被法官采纳,该亦符合遵循先例原则。与此同时,本案例也形成了本市区的首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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