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郭某某诉徐某某、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二审案
- 案例时间:2019-10-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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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LGLD1565244738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徐某某和伊某某是夫妻关系。2016年3月2日至2017年4月20日期间,郭某某分别向案外人傅某、陈某、刘某汇款购防风种子款合计561,400.00元。2017年4月1日,郭某某与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授信及借款合同》,约定郭某某向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借款授信,授信金额为550,000.00元,授信期限60个月,自2017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郭某某可多次向出借人申请借款使用,但每次借款本金金额与尚未结清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授信金额。同日,郭某某与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约定郭某某委托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在上述《授信及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针对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郭某某的主合同债务提供的保证,郭某某自愿以其2.1条约定抵押物提供反担保抵押,担保最高本金金额为550,000.00元。2017年4月6日,徐某某向郭某某出具《欠据》一份,承认徐某某欠郭某某防风种子款550,000.00元,按银行利息分三年还清,每月约10,000.00元至20,000.00元,如造成银行逾期,所有责任由徐某某承担,徐某某愿以徐某某所有的房屋做为担保(太平维也纳小区19号楼四单元304室)。2017年12月31日,徐某某、伊某某向郭某某出具《欠款协议》一份,承认徐某某欠郭某某药材种子款550,000.00元,郭某某用房子抵押贷款,本息连付每月付19,741.09元,由徐某某每月支付还款,以贷款信息为准,徐某某手头宽裕一次将本息付清,如有不可预见的事情,由伊某某代还,徐某某、伊某某在该协议落款欠款人、还款人处签字捺手印。截至2018年12月19日徐某某\伊某某已向郭某某还款本息共计411,130元。另,2016年5月9日,徐某某向郭某某出具《借据》一份,承认向郭某某借款1,000,000.00元,用于根河园林绿化投资,按每月2分利息计算。2017年12月31日,徐某某、伊某某还向郭某某出具《欠款协议》一份,承认徐某某欠郭某某1,000,000.00元,春节之前保证还款600,000.00元,如果出现意外,将房子给郭某某,房子地址:道外区维也纳小区四单元304室,房价800,000.00元,房子有贷款,由徐某某还,郭某某收房子等。同日,徐某某、伊某某向郭某某出具另一份《欠款协议》,承认徐某某欠郭某某265,700.00元,郭某某抵押奔驰微代网,车号291EN,由徐某某每月支付贷款利息和本金,直到支付完为止,如徐某某手头宽裕,本息一次还清,如徐某某有不可预料的事情由妻子代还,伊某某。后因偿还《欠据》中防风种子款550,000.00元事宜,双方发生争议,郭某某将徐某某、伊某某以民间供借货案由诉至法院。
【代理意见】
依法接受原告郭某某的委托,特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徐某某通过原告购买防风种子,欠原告种子款55万元,因原告重病急需用钱,原被告协商用原告的房子抵押贷款,由被告每月偿还贷款本息19741.09元,现已还款411,130.00元,尚欠299,549.24元未还,应由二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告欠原告种子款55万元,于2017年4月6日出具《欠据》约定从2017年5月开始每月还款本息19741.09元,2017年12月31日徐某某与伊某某重新出具了《欠款协议》,约定由二人共同偿还欠款每月19741.09元。原告与贷款公司的合同约定,2017年4月1日从贷款公司以房抵押贷款55万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每月19日偿还19741.09元,本息共计710,679.24元(19741.09×36=710,679.24)。自2017年5月开始,被告通过银行、微信转账向原告还款411,130.00元,尚欠299,549.24元未还,第二被告同意与第一被告对原告的欠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且欠付的种子款明显应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故二被告应当对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根据被告给原告还款的银行、微信转款记录可知,被告已经支付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的欠款本息共计411,130.00元(19741.09×21=414,561.00),尚欠299,549.24元(710,679.24-411,130.00=299,549.24),被告于2018年12月份以后再没有支付过本案欠款本息,存在预期违约的情形,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剩余本息。
根据被告给原告还款的微信、银行转款记录可知,自2017年5月19日至2018年12月19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本案贷款本息共计220,361.00元;自2017年11月19日至2018年10月19日,徐某某通过银行卡(卡号:6217001140035854675)向郭某某农行卡(卡号:6228482670417103114)转账支付本案贷款本息共计190,769.00元。自2017年5月19日至2018年12月19日被告已支付本案贷款本息共计411,130.00元(2017年4月至2018年12月共计21个月,19741.09×21=414,561.00),尚欠299,549.24元(710,679.24-411,130.00=299,549.24)。被告于2018年12月份以后再没有支付过本案贷款本息,存在预期违约的情形,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剩余本息。
三、原、被告之间还存在另案的100万元借款和265,700元抵押车贷借款,均有借据、欠款协议及还款流水为证,徐某某对这两笔借款的还款与本案借款无关。
2016年5月9日徐某某向郭某某借款100万元,约定每月2分利并出具了《借据》,2017年12月31日徐某某与其妻子伊某某重新出具的徐某某欠郭某某100万元《欠款协议》。2017年11月25日至2018年2月14日,徐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郭某某农行卡转账支付100万元借款利息5万元;2017年1月20日至2017年9月22日,徐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郭某某哈尔滨银行卡转账支付100万元借款利息37万元;2017年6月8日至2017年7月22日,徐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郭某某支付100万元借款利息2万元,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共计支付100万元的借款利息44万元(2016年6月至2018年3月共计22个月,100万×2%×22=44),44万元还款是徐某某偿还另案100万元借款的利息,与本案的借款无关。
2016年6月21日,郭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款给徐某某20万元,2016年6月7日至9月7日,郭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五次借款给被告5.5万元,共计25.5万元。2017年9月郭某某从微贷网通过以车抵押方式贷款265700元,2017年12月31日,徐某某给郭某某出具《欠款协议》,记载徐某某欠郭某某265700元,由徐某某每月支付贷款本息直到本息还清,伊某某承担连带责任。自2017年9月29日至2018年2月27日,徐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郭某某农行卡转账支付车贷本息共计56,977.00元;自2017年8月3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徐某某自行支付给微贷网车贷本息共计71,994.70元,此部分还款共计128,962.00元是徐某某偿还另案265700元贷款的本息,与本案的借款无关。
四、自2018年12月份以后,被告再未按约定支付本案贷款本息,存在预期违约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剩余本息299,549.24元。
自2018年12月份以后,被告再未按《欠款协议》约定支付本案欠款本息,存在预期违约的情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没有按照约定逐月偿还利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已经构成了预期违约,原告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两个被告共同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偿还剩余的欠款本息299,549.24元。其中尚未偿还的欠款本金是被告尚欠原告的欠款,利息是因被告违约付款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
综上,双方约定被告通过每月支付19741.09元的方式偿还原告欠款本息共计710,679.24元,自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被告共计偿还411,130.00元,自2018年12月后,被告再未支付本案欠款本息,尚欠299,549.24元,被告给原告的其他银行、微信转账都是另案中偿还100万元借款和265700元车贷的还款,与本案借款无关。因被告不再继续还款,预期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一次性偿还剩余贷款本息299,549.24元,且二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一、徐某某、伊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郭某某欠款299,549.24元;
二、徐某某、伊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郭某某自2018年12月19日之日起以299.549.2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徐某某、伊某某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文书】
一审法院认为,郭某某、徐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有郭某某的陈述、《欠据》《欠款协议》《授信及借款合同》《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等为证,予以确认。关于徐某某、伊某某辩称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为防风药材种子买卖关系的问题,因徐某某、伊某某并未举示证据予以证明,且根据郭某某及徐某某、伊某某陈述及举示的证据未涉及合同标的和数量问题,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防风药材种子买卖关系,徐某某向郭某某出具的《欠据》及徐某某、伊某某共同向郭某某出具的《欠款协议》均以承认欠款及约定还款为内容,可以认定为对双方关于种子款问题进行了清算,属于对还款方式和数额重新达成了债权债务协议,故应认定郭某某与徐某某之间的纠纷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关于徐某某、伊某某辩称其于2017年12月31日出具的共三份《欠款协议》均是在受郭某某威胁、胁迫下签订的不真实的问题,徐某某、伊某某并未举示证据证明,故对该意见不予认可。关于郭某某请求徐某某、伊某某偿还欠款299,549.24元的问题,有郭某某举示的550,000.00元《欠据》、550,000.00元《欠款协议》《授信及借款合同》《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徐某某、伊某某欠郭某某借款的借款本金为550,000元的事实。徐某某、伊某某辩称郭某某给徐某某、伊某某的种子总额并非550,000.00元,而是450,000.00元,但徐某某于2017年4月6日出具《欠据》、徐某某、伊某某于2017年12月31日出具《欠款协议》均承认欠郭某某种子款550,000.00元,故对徐某某、伊某某欠郭某某种子款550,00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徐某某于2017年4月6日出具的《欠据》中约定按银行利息,分三年还清,每月约10,000元至20,000元,如造成银行逾期所有责任由徐某某承担;徐某某、伊某某于2017年12月31日出具的550,000元《欠款协议》中约定由徐某某以贷款信息为准,每月支付郭某某用房子抵押贷款每月本息连还的19,741.09元,徐某某手头宽裕一次性将本息还清,可以认定徐某某、伊某某均同意郭某某用房子抵押贷款550,000.00元,并以徐某某承担郭某某抵押贷款产生本息即每月还款本息19,741.09元的方式偿还郭某某全部种子款,双方该还款方式的约定与郭某某举示的《授信及借款合同》《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相互印证,可以证明郭某某与徐某某、伊某某对种子款550,000.00元的还款约定为分36个月还款,每月还本息19,741.09元或徐某某条件允许时一次性还清,合计还款710,679.24元,符合法律规定。郭某某举示微信转账截图及银行流水明细证明徐某某、伊某某截至2018年12月19日已向郭某某还款本息共计411,130.00元,徐某某、伊某某辩称种子款已偿还470,000元但未举示证据证明,对郭某某自认徐某某、伊某某向郭某某还款本息共计411,130.00元予以认可。郭某某为证明徐某某、伊某某对本案借款尚未偿还299,549.24元的事实,除举示上述证明徐某某、伊某某就本案借款向郭某某还款411,130.00元的证据外,还举示证据证明郭某某与徐某某、伊某某的其他两笔借款纠纷及徐某某的还款,由于郭某某、徐某某之间存在多笔借款关系,本案借款550,000元与借款265,700.00元、借款1,000,000元的出具欠款凭证时间与徐某某、伊某某向郭某某的多笔转账时间之间存在重合,徐某某于2017年1月20日向郭某某转账100,000元发生在本案借款之前,可以认定与本案借款无关,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已查明的徐某某、伊某某向郭某某的其他转账属于哪一笔借款的还款,关于徐某某、伊某某多次还款应抵充那笔借款的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郭某某举示的借款1,000,000.00元的《欠款协议》约定春节前还款600,000.00元且约定了用房屋担保,借款265,700.00元的《欠款协议》约定每月支付贷款利息和本金,本案550,000元借款约定每月偿还本息约定了用房屋担保,徐某某、伊某某已还本息411,130.00元,截至2019年1月9日前已到期未还本息3,432.89元,郭某某举示的证据证明徐某某、伊某某未偿还其1,000,00.00元借款中的600,000.00元,265,700.00元欠款也有已到期未还本息,依照上述规定,265,700.00元欠款及1,000,000.00元借款均优先于本案债务抵扣,故对郭某某自认的还款本息411,130.00元认定为徐某某、伊某某偿还本案的欠款,其余还款不认定为本案的还款。本案借款中剩余15个月借款本息合计296,116.35元截至本案立案时未到期,由于现有证据证明徐某某、伊某某自2018年12月19日后未向郭某某还款,徐某某、伊某某未举示向郭某某还款的证据,可以认定徐某某伊某某用行动表示不能偿还剩余欠款,对郭某某主张徐某某、伊某某有预期违约行为起诉要求徐某某、伊某某提前偿还未到期债务予以支持。关于郭某某请求徐某某、伊某某支付自2018年12月19日以本金299,549.2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欠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的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子支持。”郭某某与徐某某、伊某某约定了借期内利息,即借款550,000.00元约定分36个月还款,每月还本息19,741.09元相当于年利率17.44%,未约定逾期利息,郭某某要求的利息计算标准低于双方约定借期内利率的年利率17.44%的标准,且本息合计低于以550,000.00元为本金,年24%的标准计算的本息合计,故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徐某某、伊某某辩称伊某某是在有不可预见的事情时由其代还的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间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借款发生在徐某某、伊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由徐某某、伊某某共同在《欠款协议》中欠款人、还款人处签字捺手印,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徐某某、伊某某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综上所述,徐某某、伊某某应偿还郭某某欠款299,549.24元及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2017年4月6日徐某某向郭某某出具的《欠据》、2017年12月31日徐某某、伊某某共同向郭某某出具的《欠款协议》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徐某某上诉提出其与郭某某不存在借款关系是种子买卖关系的主张,其主要理由为《欠据》和《欠款协议》内容载明为徐某某欠种子款,该表述能够证明双方为种子买卖关系,郭某某提交的购进种子转账和收据不符合常理为伪造的。徐某某虽主张与郭某某存在种子买卖关系,但未举示郭某某为经销种子的出卖人及徐某某与郭某某存在买卖合同等能够证明买卖关系的证据,《欠据》和《欠款协议》上虽书写徐某某欠郭某某种子款,但欠种子款可能有多种原因,不是只能存在买卖关系一种情形,郭某某主张其是帮助徐某某购买种子垫付的种子款,并举示了向其他人购买种子的转款记录及收据予以佐证,徐某某虽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是伪造的,但没有提供否定其真实性的证据,故徐某某主张该证据是伪造的没有证据支持,一审根据郭某某举示的证据认为郭某某与徐某某借款关系成立正确。即使郭某某与徐某某曾存在种子买卖关系,徐某某、伊某某后出具《欠据》《欠款协议》也应视为对双方买卖关系所欠款项的结算,徐某某履行协议至郭某某起诉时未提出质量异议,超过了提出质量异议的合理期限,一审对种子质量不予鉴定并无不当。关于徐某某上诉提出《欠款协议》为在胁迫情况下签字的主张,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其已按照该《欠款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了数期偿还货款义务,故徐某某该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徐某某让郭某某帮其购买防风种子,欠郭某某防风种子款55万元,并于2017年4月6日给郭某某出具一张欠据,2017年12月31日出具一份欠款协议,双方成立借款关系。
【结语和建议】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障应该写一份借款协议 :
(一)严格按法律来确认借款人的主体资格;
(二)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合同,防止理解纠纷;
(三)明确借款用途;
(四)严格借款合同履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