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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张x1与张x2、贾xx、北京XX有限公司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19-09-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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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LGLD1564638626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2010年6月4日,在北京顺义区滨河左堤辅路东侧的一个某仓库院内,北京市顺义区公安局光明派出所民警张x1在收取养犬费过程中,被院内的饲养的藏獒犬咬伤。

2017年7月张x1以饲养动物责任纠纷为由,将张x2诉至北京顺义区法院。审理中,张x2申请追加贾xx以及北京XX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要求其共同承担责任。张x1从2010年受伤开始持续治疗,截至2017年7月12日,产生损失如下:医疗费8950.43元(扣除张x2支付的2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交通费225元。护理费12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残疾赔偿金114550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鉴定费4350元。就上述赔偿问题,张x1与张x2未达成一致意见,张x1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赔偿上述损失;2诉讼费由被告方负担。

诉讼中,张x1申请就其伤残等级及赔偿指数、后续治疗费以及被狗咬伤与其目前抑郁症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经鉴定: 张x1张口受限I度,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续需手术进行瘢痕整复,费用建议为15000-20000元。对于张x1被狗咬伤与目前抑郁症之间的因果关系涉及精神类鉴定,目前尚无法鉴定。

【代理意见】

程璇律师、王荣田律师为张x1(一审原告)进行代理,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被被告所饲养藏獒咬伤,合法权益严重受到侵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10年6月4日,原告受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光明派出所指派到被告处检查防火防盗工作,检查工作进行中,院里的藏獒挣脱锁链束缚将毫无防备的原告扑倒并咬伤。原告被咬伤后立即被送往顺义区肿瘤医院狂犬病门诊抢救,当时原告右小臂出血、左膝出血、面部左侧下颌部位皮肉被咬掉。因伤势严重,后转至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治疗,面部缝合40余针,胳膊缝合8针。直至起诉前,原告一直在进行瘢痕和心理治疗。

原告在依法履行职务过程中被被告所饲养藏獒犬咬伤,合法权益严重受到侵害。损害结果客观存在,无关乎原告身份、职责,被告都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告违法行为与原告所受侵害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原告从2010年受伤开始持续治疗,截至起诉日共花费医疗费29291.96元、护理费1200元、交通费225元,共计30716.96元,被告至今仅以营养费的名义赔偿被告20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因治疗所发生消费单据及诊断证明为证。虽然原告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但医疗保险为国家给参保人员的福利,并不能因此免除被告医疗费的赔偿责任。

(二)因伤口大部分在面部,严重影响了原告面部形象、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对原告精神造成了巨大打击,经就医诊断原告为重度抑郁状态。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

(三)被犬咬伤后,原告无法工作。2017年1月5日原告被北京市公安局评定为伤残人民警察,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伤残等级五级。

(四)人民法院已委托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对原告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原告为十级残疾,被告应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14550元(57275*20*10%=114550元)。且司法鉴定报告建议后续治疗费为15000—20000元,现原告主张20000元后续治疗费。

以上费用总计195266.96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被告人应当赔偿责任,抛除被告已赔偿的20000元营养费,被告还应赔偿原告175266.96元。

三、张x2、北京XX有限公司、贾xx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市养犬登记证》显示被告为藏獒犬饲养人。根据金xx、张x2的询问笔录,均证实饲养藏獒的临时仓库的管理者为北京XX有限公司,北京XX有限公司作为动物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毋庸置疑。

临时仓库用于存放张x2、贾xx共同承包项目的相关设备,贾xx是藏獒看家护院的实际受益者,亦是藏獒的实际管理者。

故本案的责任主体为张x2、北京XX有限公司、贾xx,三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x2辩称藏獒犬实际所有人非本人,贾xx辩称与张x2不存在合伙关系,北京XX有限公司辩称公司非藏獒犬所有人且与仓库承租无关,三被告的抗辩理由均不成立,无法否定三被告实际受益者、管理者的身份,三被告均无法推卸对原告的赔偿责任。

四、本案未过诉讼时效,原告依法享有起诉的权利。

原告从2010年受伤开始一直持续治疗,且目前治疗仍在继续,原告的请求在诉讼时效之内,原告享有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

五、本案的发生改变了原告的人生,对原告造成了极大伤害。

原告在案发时可谓捡回了一条命,但是伤害却影响了原告7年之久。工作上,这7年中原告无法工作,甚至面临病退的情况,这对热爱警察事业的原告来讲是残忍的。生活上,案件的发生对原告的心理造成了巨大冲击,2010年原告仅36岁,对一个女人来讲是最美的年华,却因此事的发生改变了她的人生,并且经诊断原告患上了抑郁症。原告所受精神打击与本案的发生有直接关系。

综上所述,被告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应当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共计446217元。

【判决结果】

一审:一、张x2赔偿张x1十七万六千二百五十六元零五分,扣除张x2已支付的二万元,余款十五万六千二百五十六元零五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二、驳回张x1的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文书】

判决书文号:(2017)京0113民初11696号、(2018)京03民终8393号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从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可见,张x2系涉案藏獒犬的饲养人,故其应当就被咬伤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张x2辩称贾xx及北京XX有限公司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未能就此提交充分的证据证实,故法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张x2辩称张x1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失,但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张x1摘取院内桑葚在藏獒犬前经过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过失,且从调查笔录看,藏獒犬已多次咬伤过他人,本案中其挣脱锁链与饲养人、管理人未尽到看管义务有直接关系,故对于上述张x2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属于张x1因此次咬伤所造成的合理损失。医疗费中,考虑到张x1经医疗机构诊断为抑郁症的日期晚于受伤日期,且经鉴定无法确定其抑郁症与受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对于张x1主张的抑郁症相关损失,本院难以支持。

关于张x1诉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其是否丧失胜诉权的问题,本院审查发现,张x1于2010年6月4日被咬伤后,在2010年、2011年、2012年、2014年、2015年、2017年多次就医且经鉴定目前仍有后续治疗需要,故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本人对于被告方所提起的关于诉讼时效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张x1的合理损失项目及金额,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属于张x1因此次咬伤所造成的合理损失。医疗费中,考虑到张x1经医疗机构诊断为抑郁症的日期远晚于受伤日期,且经鉴定无法确认其抑郁症与受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对于张x1主张的抑郁症相关损失,本院难以支持。

一审案件终结之后,张x2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从2010年6月事件发生到2017年7月提起诉讼,已有八年之久,因此本案的难点之一在于确认本案原告主张赔偿的诉请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关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范围之规定,因人体受到伤害致残时,伤残等级的确定是赔偿权利人向赔偿义务人主张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等全部损失的前提和基础。因此,赔偿权利人在伤残等级确定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 所规定的情形。且司法实践中,也有相关案例支持上述观点(如(2014)津高民申字第1558号民事裁定书),将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确定为治疗终结之日或伤残评定之日。

本案中,张x1自被咬伤后持续就医,在诉讼中才完成伤残鉴定,因此,法院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不采纳被告方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立法精神。

【结语和建议】

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从保护受害者角度,体现了公平正义。

本案经一审、二审程序,历时十五个月,终于尘埃落定。一审判决书,除精神损害赔偿金部分支持外,原告张x1的其他全部诉讼请求均予以支持,由张x2承担赔偿责任,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中,正值美好年华的张x1警官在执行公务时所遭受到不幸,给她本人甚至家庭造成了沉重打击。诉讼过程中,律师为当事人据理力争的态度以及法院的判决,无一不体现着法律的温度,切实保护到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有力地维护了执法民警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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