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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谷城某苎麻纺织有限公司诉陈某某不当得利返还案

  • 案例时间:2019-09-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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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LGLD1563155692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被告陈某某于1983年到原谷城县苎麻制品厂上班,后该厂破产改制为谷城县某苎麻纺织有限公司,即原告。在原告改制期间,因经营不善,经常发不了工资,被告便临时离厂谋生,但被告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并未改变。

2000年至2001年,谷城县政府及职能机关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与原告共同制定职工安置补偿方案,用棚户区改造占用公司的土地、厂房拆迁补偿款对全厂职工进行退休安置补偿,时间段为2000年之前的全体职工230余名。根据补偿方案,被告应得补偿款46655元,此款也由原告以被告名义于2018年4月3日存入银行,但取款票据一直保留在原告财务手上。其后,原告以被告在2001年10月15日通过劳动仲裁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属于特殊职工安置中解除合同人员安置为由,要求被告返还因工作人员失误办理的46655元的储蓄存单,只按9331元补偿被告。

【代理意见】

一、被告在原告公司成立后,到现在仍是其职工。

被告在原告公司成立后,仍是公司的职工,在劳动仲裁后又即恢复了劳动关系,在2013年1月交齐了之前所有养老金28764.15元。原告并未认可并执行2001年的劳动仲裁。

二、原告承认现在的公司是由原苎麻制品厂破产改制成立,但始终未影响被告与原告的劳动关系的存在。

被告与原苎麻制品厂和后来的公司均存在劳动关系,原制品厂已破产,随着破产程序终结并形成的所有方案已被固定化,包括职工安置补偿,被告的补偿款46655元在2000年被确认。

三、2000年补偿方案为:同工龄员工标准一致,原苎麻制品厂安置补偿给被告的46655元原告负有向被告支付的义务。

根据2000年补偿方案,对原制品厂所有工人以年限、工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时间段为1982年至2000年,补偿人员达230余人,方案涉及的217名职工已先后领款成功,证明该方案早已实施,被告于1983年2月进厂,补偿标准46655元,是方案中明确确定的,此补偿款原告应无条件立即发放给被告。

原告对于不予发放该补偿款给出三点理由:一是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二是原告工作人员的失误原因,三是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原因。对此,被告认为,劳动关系的解除有两种情形,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原告与被告并没有任何一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此外,《劳动法》第28条规定的经济补偿,职代会没有权利一笔勾销,职代会的意见是违法的,无效的。并且原告是否有职代会,职代会成员有哪些,形式和程序是否合法都存在疑问。变动已确定的补偿额,就是改变原方案,就是对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

四、原告的不当得利返还诉请不仅不能成立,还应及时向被告支付46655元的补偿款。

上述各点已充分说明,诸多证据事实和法律障碍原告均无法逾越,此起诉是一件缺乏理性思考,十分轻率的滥用诉权的行为。建议原告立即撤诉,并及时支付被告的补偿款,维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被告也有权对原告的无视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判决结果】

原告谷城县某苎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谷城县某苎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之前将账号为1804114502024370265、户名为陈某某、金额为46655元的中国工商银行普通版储蓄存单交给陈某某;与此同时,陈某某返还谷城县某苎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2332.75元。

二、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文书】

调解结案无法律文书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与原告是否解除了劳动合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是否能够逾越法律的规定。

首先,解除劳动合同有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情形,法定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在法定解除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以不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也无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就可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经没有必要时,与另一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与法定解除不同的是,约定解除不能由一方自主决定,而必须是双方的行为,其解除的条件不一定是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出现,只要当事人双方在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可以了。

本案中,原告所称的解除劳动合同,表面上看是原被告约定解除,并且经过了劳动仲裁,但是实际上,原告并未执行此仲裁,并且被告于2013年补齐了之前所有的养老金,原告也接受了,说明原被告依然存在着劳动关系。

其次,原告拒不支付方案中的补偿款另一个理由是2017年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特殊职工安置方案,此方案改变了原方案的补偿数额。此次职工代表大会的参会人员,形式和程序是否违法还有待商榷。仅就职代会决议内容,改变了原补偿方案来看,就是违法无效的。职代会应行使的职权是:定期听取厂长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审议通过厂长提出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以及重要的规章制度,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有关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评议、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任免和奖惩的建议。本案中的安置补偿方案是谷城县政府与原苎麻制品厂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的,而后2017年的职代会决议改变的方案,与《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相抵触,是违法无效的。

【结语和建议】

此类案件涉及旧厂的分立改制、拆迁补偿、职工安置等问题,一般历时久,涉及人数多,范围广。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当事人往往因时间久远,以前的手续不规范,当事人维权意识差等问题难以提供完整的证据,使律师更难以掌握案件事实。所以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帮助当事人尽量收集和补齐书面证据材料,查找当年拆迁补偿的政策,政府文件,厂方公布的决议、通知、方案等,必要时还可以询问其他职工了解情况,认真对照这些材料,理清职工和厂方的人事关系及变动情况以及法律法规、政府政策等,对于当事人应取得的合法合理的补偿,要帮助当事人据理力争,突破人为设置的障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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