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襄阳市襄州区某某禾生猪养殖家庭农场、襄阳某某农牧食品有限公司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19-09-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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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LGLD1563154980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被告襄阳市襄州区某某禾生猪养殖家庭农场项目位于襄阳市襄州区朱集镇翟湾村,该项目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后,没有建设配套的农田灌溉设施,没有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即开始违法生产,并向太湖渠及周边农田偷排养殖污水,太湖渠内养殖污水流入白河、唐白河,并进入汉江,污染汉江、长江水质。
原告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系依法成立的环保公益组织,发现上述情况后,依法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某某禾农场停止违法排污,在当地政府指导、襄阳某某农牧食品有限公司帮助下投入资金进行污染治理环保技术升级,采用异位发酵床技术处理污染物。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某某禾农场在襄阳市襄州区朱集镇翟湾村经营养猪项目,根据项目环评报告和批复规定,该项目所在区域主要环境保护目标地表水是白河,保护等级是《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环境功能区域敏感系数为4。该项目年产废水总量为15965M/a,废水治理后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旱作物标准,用于周边农田的灌溉,不外排。但被告某某禾农场违反项目环评报告和批复规定,从2016年7月12日环评批复下达至起诉时止,没有建设配套的农田灌溉设施,没有通过环保竣工验收,一直处于违法生产状态,向太湖渠直接排污,太湖渠内畜禽养殖粪便和粪水在洪水冲刷下进入白河、唐白河,最终进入汉江,污染汉江水质,故某某禾农场依法应当承担污染环境的民事责任。
被告某某农牧食品有限公司明知某某禾农场染防治设施不完整,向太湖渠排污,仍然委托其养猪,对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汉江是襄阳市最主要的水系,是长江最大支流,是襄阳市最主要的生产、生活用水水源及纳污水体。被告违法排污给汉江襄阳市区段和下游的集中饮用水源安全带来威胁,给长江中下游流域水环境质量考核带来极大的压力。因此,保护汉江水生态环境,既是襄阳市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基于保障长江中下游水生态安全的大局需要。
为保护汉江和长江中下游流域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合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现定,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院诉请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本案经开庭审理,二被告认识到错误。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经公告后由武汉海事法院出具调解书依法确认:一、被告襄阳某某农牧食品有限公司及被告襄阳市襄州区某某禾生猪养殖家庭农场连带赔偿本案环境污染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36万元;二、上述款项中被告襄阳市襄州区某某禾生猪养殖家庭农场为解决牲猪养殖污染治理已经进行环保技术升级的费用27万元,作为替代性的抵扣(以经核定的正式票据为准),余下9万元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至襄州区林业局账户用于公益植树造林;三、原告对上述环保技术升级情况及赔偿费用的使用情况有监督的权利;四、本案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万元,由被告襄阳市襄州区某某禾生猪养殖家庭农场承担,并于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五、案件受理费670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3350元,由被告襄阳市襄州区某某禾生猪养殖家庭农场负担;六、上述协议经各方签字后公告30日,无不同意见则协议生效。
【裁判文书】
武汉海事法院民事调解书
案号:(2018)鄂72民初1694号
【案例评析】
该长江流域畜禽养殖污染案件的办理,是积极响应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和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体现。
以往环保组织作为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其不足之处有二,一是重在通过“天价赔偿”警告环境侵权人,环境侵权的代价具有强大威慑力。然而这种案例并非完美,也给执行带来难度。二是在生态环境修复基金制度尚未建立的当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之后的资金管理和使用也有模糊之处。针对这两个问题,本案的处理方式给环境司法带来新的思路。
本案以牲猪养殖污染环保治理技术升级费用部分替代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方式调解结案,鼓励畜禽养殖户改造污染治理技术,创新了畜禽养殖污染公益诉讼案件赔偿的方式。
将被告赔偿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直接委托当地林业局用于受污染河段两侧的植树复绿,创新了生态环境修复的措施。
这一调解结果的达成,具有两重性,第一是对被告污染行为的惩罚性,第二是对被告改进防治污染技术的鼓励性。既是对违规排污的震慑,也是对今后提升环保意识的教育。不仅仅刺激了当事人二被告,也向其他畜禽养殖企业进行了环境法宣传。调解协议兼顾了保护与发展两大主题,促进了当事人环保意识的提高和相关部门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的治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9年4月26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湖北法院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白皮书》,将本案列入2015—2018年度湖北法院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十起典型案例之一,也是唯一一件环保公益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入选案例。
【结语和建议】
被告襄阳市襄州区某某禾生猪养殖家庭农场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规定建设配套的农田灌溉设施,没有通过环保竣工验收,违法生产排污,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武汉海事法院以虚拟治理成本法为基础,结合实际污染状况和专家评估意见,综合运用技术分析和法理分析,合理确定赔偿数额,以此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中以牲猪养殖污染环保治理技术升级费用部分替代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的条款,创新了畜禽养殖污染公益诉讼案件赔偿的方式,同时将被告赔偿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直接委托当地林业局用于受污染河段两侧的植树复绿,创新了生态环境修复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