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委托为张某贩卖毒品辩护案
- 案例时间:2019-09-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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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LGLD1563018544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2017年11月21日张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大庆市某公安分局在其临时居所抓获,侦查人员当场在室内搜出毒品11包,重62.99克。辩护律师在会见张某时,张某称侦查人员在进屋前屋内还有其两位朋友在场,侦查人员进屋后将其控制后,其两位朋友摆脱了侦查员的控制离开了现场。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以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张某贩卖毒品罪部分事实不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辩护律师接受张某近亲属委托后会见了张某,张某不承认贩毒,也不承认容留他人吸毒。张某向辩护律师陈述的其两位朋友在屋内摆脱侦查员的控制离开现场的情况,辩护律师起初将信将疑。当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律师在阅卷时发现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侦查人员与张某一问一答形成的讯问谈话中确有其他两人在抓捕现场出现过的线索,侦查人员在笔录中还问张某“你们在屋里吸食毒品了吗?”据此辩护律师确信张某所言不虚。经详细阅卷,发现卷内11包毒品照片并非在抓捕现场拍摄形成,而是在公安分局办案区拍摄的。一审开庭时辩护律师以上述两点疑点给张某作了62.99克毒品来源存疑不应认定为系张某所贩卖毒品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以张某在讯问笔录中对当场扣押毒品过程并无异议,证人证实其在案发前将抓捕现场所在的房屋钥匙交给了张某为由判决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上诉审程序中辩护律师仍坚持一审辩护意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以张某贩卖毒品罪部分事实不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代理意见】
本案疑点甚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明显不足。
1、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的62.99克甲基苯丙胺毒品来源于上诉人实际居住使用的房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为公安机关在侦办过程中程序违法,公安机关不但没有按照规定佩戴执法记录仪,而且没有进行现场证据固定等程序。本案卷宗当中的照片根本不是在上诉人的住处拍摄的,一审法院没有对重要证据给予核实便草率的认定了照片系现场拍照取证。
2、事实上公安机关在抓捕上诉人之前就已经先期控制了王某与何某两人,很明显公安机关是有备而来,并非是临时决定抓捕。案发现场脱逃的其他两名人员这一重要线索,一审法院仅凭公安机关的一纸“情况说明”便否定事实的存在是明显错误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根本不能证实抓捕现场只有上诉人一人,这一事实在案发当日即2017年11月21日对上诉人的讯问笔录中完全可以证实公安机关并没有否认当时上诉人家中另有他人,公安机关还讯问上诉人是否和他们在屋里吸食毒品了。
3、对于涉案毒品数量的确定也存在前后矛盾的事实,在本案的证据材料中多次体现了公安机关查获的是11包冰毒加1小罐冰毒,共计12件。其中2017年11月21日和2017年12月13日两次对上诉人的《讯问笔录》中确认了冰毒数量为12件。该证据材料与图片证据中的毒品数量不符。
4、对于装有62.99克冰毒的包裹这一重要物证的确定前后矛盾。2017年11月21日的《讯问笔录》中公安机关明确认定装有毒品的是黄红相间带有“BABAOLIYA”标志的包。然而,2017年11月23日的《讯问笔录》公安机关又一次确认黑色粉边的挎包内装有11包冰毒。2017年11月22日的《搜查笔录》中又再次体现粉黑色挎包中发现11包冰毒。上述证据前后矛盾,涉案的毒品到底是装在黑色粉边的挎包内还是在黄红相间带有“BABAOLIYA”标志的包内,无法证实。
5、在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中竟然没有黄红相间带有“BABAOLIYA”标志包的任何记录,该涉案包裹从何而来不得而知。
一审判决所认为构成的证据链中,各个证据不是对同一事实的多重印证,而是对不同事实的单一证明,且这些证据有严重的瑕疵。由于连接各个事实的证据极为缺乏,一审法院用推定完成各个证据的连接,有很多主观臆断在其中。
总之,本案的证据是不充分的,所谓的证据链是不完整的,存在太多疑点,得出的结论不具有排他性,不能以此作为定罪依据。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裁判文书】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案例评析】
毒品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很少会认罪认罚的,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下只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才能得到法院的采信。一审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认为62.99克毒品确系从张某临时居住的屋内搜出尚能得到卷内部分证据的模糊印证,但采信公安机关补交的"抓捕现场只有张某一人、并无他人"的情况说明就存在明显的争议了,讯问笔录是侦查人员最初制作的,而且侦查人员在当时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公安机关在审判过程中提供的“情况说明”系事后有针对性的解释说明,在该说明与讯问笔录内容明显违背的情况下依法应当不能采信“情况说明”。二审法院严格贯彻“以审判为中心”及“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是完全正确的,期待一审法院在重审本案时严格审查全案证据,对于公安机关提交的没有公信力的“情况说明”坚决不予采信。
【结语和建议】
本案暴漏了公安缉毒警察在抓捕涉毒嫌疑人时存在执法不规范、收集证据不细致等问题,不利于打击毒品犯罪。建议公安缉毒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全程携带执法记录仪记录现场抓捕实况,并在现场全程录制搜查、辨认、搜集证据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