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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山西某商贸有限公司诉中石化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19-09-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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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LGLD1562835832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中石化某公司于2015年通过招投标方式与山西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山西省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热供暖工程潜水泵购销合同书》(合同编号:XXSL-WZ-2015-029,以下简称“合同”)。山西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至2015年年底,共向中石化某公司提供潜水泵13套(其中合同内10套,因替换出现故障水泵另外购买了3套)。自2015年11月起至2016年3月,已安装的潜水泵中共有9套因出现故障原因不能正常使用,其余1套潜水泵正常使用,3套位于井下未使用。中石化某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2016年1月25日通过银行转账现汇等方式向原告山西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303148元货款。

鉴于原告提供的潜水泵频繁出现故障,中石化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委托山西省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总站就涉案潜水泵出具相关检测报告。随后中石化某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出具律师函,要求其就存在问题的潜水泵做退货处理,同时原告应向中石化某公司支付314184.3元的违约金。

山西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内容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设备款110852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72919.6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延期提取设备所造成的损失63312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被告(反诉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某商贸安装交付使用的潜水泵是否存质量问题,是否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损害赔偿金额如何计算,答辩如下:

一、某商贸在诉状中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合同货款共计1171839元无事实依据,被告已支付部分货款,对此某商贸在诉状中也予以承认。

1.2015年9月,被告与某商贸签订了《潜水泵购销合同书》合同编号:XXSL-WZ-2015-029(以下简称《合同》)。截止2016年4月,某商贸共向被告提供各种型号潜水泵共计13台,根据某商贸给被告出具的《结算明细》显示上述潜水泵及配套设备和安装费用合计为1047281元。对此结算金额被告无异议。被告在2015年12月22日和2016年1月26日共向某商贸支付了货款303148元,对于2016年支付的货款20万元某商贸在诉状中予以认可,因此某商贸主张1171839元货款无事实依据。

2.在某商贸提交法院的证据材料中,2015年12月22日出具的《结算明细》中与之前提交给被告的《结算明细》有诸多差异。

(1)在提交给被告的《结算明细》中2015年12月3日换泵和吊装费合计5000元,在2015年12月29日某商贸出具给被告的《催款函》中此处费用也是5000元,但在其提交法院的证据材料中12月3日的费用变为泵和吊装费合计44836元。被告认为此处价格变动系某商贸私自更改费用,无事实依据。

(2)2015年12月16日的深井泵费用在给被告的《结算明细》中是31656元,在《催款函》中此处费用也是31656元,但在提交法院的证据材料中此处费用变为36656元。被告认为此处价格变动系某商贸私自更改费用,无事实依据。

(3)2015年10月6日的电缆费用为660元,此前某商贸提交的《结算明细》中并无此费用,被告对此费用不予认可。

(4)2015年11月5日某商贸提供的潜水泵、变频柜及配套设备费用在给被告的《结算明细》中是166585元,在其出具的《催款函》中此处费用也是166585元,但在其提交法院的证据材料中此处费用变为182335元,数额相差巨大。被告认为此处价格变动系某商贸私自更改费用,无事实依据。

(5)某商贸提交法院的证据材料中显示2015年11月20日深井泵2套,费用合计63312元。但在材料上也注明此产品2015年11月存放于太原仓库。该产品某商贸一直未交付给被告,货物权属没有发生转移未交付,被告不应支付此笔费用。

综上,某商贸在提交给法院的《结算明细》中有多处与事实不符,其在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多次擅自变更产品价格,故意混淆视听,其主张1171839元货款的诉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二、被告在合同履行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无须向某商贸支付违约金。

某商贸在诉状中称合同约定被告最晚应在2015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实际签收货物价款的90%。在合同中该条款的约定是“7.1.2待已签收货物安装、试水打压合格后,(试水打压期不得超过45天,2015年11月30日之前)买方按实际签收货物数量将交货产品价款结算付至90%”,被告认为此条约定存在歧义。因为货物交付后,被告只有经安装和试用合格后(即试水打压)才达到付款条件,合同中约定2015年11月30日是不准确的,因为涉案产品是陆续交付的,部分产品的交付时间在2015年11月30日之后,因此直接要求被告应在2015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合同货款的90%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部分产品在不具备付款条件时,因某商贸此前安装的产品于2015年12月3日起开始频繁出现故障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被告曾多次要求某商贸根据合同约定履行维修服务等合同义务,但其置之不理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对此时履行合同付款义务拥有抗辩权,因此被告延迟支付部分产品货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某商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履行其合同义务,构成实质性违约,后经司法鉴定认定其在产品安装过程中存在明显的缺陷和过失,以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同时某商贸的违约行为给被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其应承担赔偿责任。

1.合同签订后,某商贸于2015年9月至年底前为被告安装调试潜水泵,2015年12月3日起其安装的潜水泵陆续出现故障无法使用。在事故发生初期,某商贸还配合被告对故障潜水泵吊起分析研究故障原因,随后再有潜水泵故障发生后某商贸则完全置之不理。经统计在某商贸提供的全部13台潜水泵中共有9台潜水泵先后都出现了类似故障以致完全无法使用。

《合同》第二条约定“卖方所供的产品质量保证期为24个月。自买方收到产品之日起次日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其所供的产品质量负全责。”第九条约定“9.3卖方应在产品的安装过程中,履行伴随服务义务,提供必须的协助和配合;买方发现卖方所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卖方必须在接到买方通知后立即做出响应,并在24小时内安排相关人员到现场解决。”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某商贸提供的潜水泵在不到一个采暖季的时间内陆续出现故障,虽经被告多次催告,但其对质保期内的产品不履行维修服务等合同义务,导致被告不得已采用其他替代手段以保证供暖工作的正常运行。被告认为某上面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实质性违约,致使被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2.涉案产品发生故障后,被告委托律师给某商贸发出《律师函》希望其正视其合同义务,积极帮助被告解决产品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但是某商贸始终对于被告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甚至召集社会人员在被告办公所在地聚众抗议干扰被告的正常生产活动,影响极为恶劣。

3.某商贸在起诉被告后,被告申请法院对涉案产品进行司法鉴定,对此某商贸也予以认可。山西省机械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7月出具了(2017)产品鉴自第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在鉴定意见中6点鉴定意见中有4点意见说明某商贸提供的潜水泵在规格级数、配套装置、电缆规格和安装过程中存在显著的缺陷和过失,其应对此导致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4.因某商贸的上述违约行为,给被告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被告是与当地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供热单位,被告承担所管辖区内的供暖工作。因某商贸的产品频繁出现故障以致无法使用,而且其对维修管理不理不睬,迫使被告不得已采用其他方式保证辖区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供热工作得以维持,但给被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某商贸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综上,某商贸要求被告支付合同货款缺乏事实依据,被告延迟付款的行为不够成违约。某商贸不履行合同义务,给被告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某商贸应对其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不利后果负全部责任。因此,某商贸所提的诉讼请求依法无据,请法庭依法驳回。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调解结案

【裁判文书】

2017年8月17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2016)晋0105民初第48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调解协议如下:

(一)解除原告山西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石化某公司签订的《山西省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热供暖工程潜水泵购销合同书》(合同编号:XXSL-WZ-2015-029)。

(二)被告于2017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50万元,并将涉案的9台潜水泵退还原告。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01.5元由原告承担;反诉费8901.5元由被告承担。

(四)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案例评析】

一、正确区分反驳与反诉

面对涉及产品质量的合同纠纷,多数情况下是卖方起诉买方付款,买方认为交付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拒绝付款,本案便是如此。对此,很多买方当事人或代理律师会在庭审过程中反驳说对方交付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未提出有利的证据予以证明,也未及时针对对方可能因交付的产品质量问题给买方带来的损害赔偿提出诉请,通常法院是难以支持买方的观点,因此,上述情况下应及时提起反诉,要求卖方承担可能因为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赔偿。

二、适时提出产品质量鉴定

作为买方应就自己提出的卖方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提出自己的证据,这样可能涉及到产品质量鉴定,再确认卖方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具备鉴定条件的情况下,鉴定报告能够作为证据有力的证明卖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下一步要求卖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提供了可能。

【结语和建议】

本案通过调解结案,中石化某公司放弃了违约金和相关损失,避免了被告公司财产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经过本案,建议公司应不断完善合同风险管理,对合同中的关键条款应结合公司的实际生产使用情况予以调整,同时公司应注重日常合同履行中相关资料、凭证等的搜集和保存,上述相关资料、凭证等在争议纠纷时可能成为利于公司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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