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某保险公司与4S店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19-09-1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LLGLD1562807880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路虎车主李某向4S店提出车辆在颠簸路面行驶时天窗有异响,要求保养维修。4S店向其出示试车单,载明“您同意我厂有试车资格的人员对您的车做路试,您将承担路试所消耗的油品,您确认您的车辆有保险,在路试过程中发生意外情况,您同意我们按照保险索赔程序进行维修处理”,李某在试车单上签名表示同意。4S店维修人员驾车上路试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责。
保险公司拒绝向车主赔偿,车主起诉保险公司,经一审、二审,保险公司赔偿车主各项损失共计60余万元。
保险公司在支付车主赔偿款范围内向4S店主张保险代位求偿权。一审:某基层法院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提出上诉,某中级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4S店向保险公司支付60余万元赔偿款。再审:4S店申请再审,再审判决撤销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4S店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我们认为,本案系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赔偿车主后是否享有代位求偿权及范围。
车主李某在送修时签署试车单,约定明确,后有驾驶资格的人员驾车上路试车,符合车主李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因车主根据试车单的约定,无权向4S店主张赔偿的权利,进而车主李某因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各项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能向经车主李某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主张代位求偿权。
【判决结果】
再审法院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驳回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再审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的体系解释,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规定在保险法财产保险一节之中,其只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且根据保险法第46条,保险公司赔偿第三者人身损害部分,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赔偿的2000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该部分是法定强制赔偿,保险公司对该部分无权行使代位求偿权。
保险公司对于第三者责任限额内的赔偿部分,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与《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生,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规定含义不一样。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条件是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是第三者对保险财产造成损害,第三者应当予以赔偿。因此二审法院判决予以支持系适用法律错误。
保险公司关于车主损失部分,因车主签署试车单,4S店指派有驾驶资格的职工检验车辆状况试驾,系职务行为。根据车主李某的授权,4S店有驾驶资格的职员驾车进行路试,系车主允许的合法驾驶员。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及第六条的规定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可知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应当排除在保险代位求偿的第三方含义范围之外。故4S店不具有保险法第六十条保险代位求偿“第三者”的身份,保险公司关于机动车辆损失的诉讼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再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不能成立。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的驳回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该案再审法院全部采纳了代理4S店一方的律师意见,在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的主张。因此该案例对保险行业及4S店(维修机构)都具有深远的影响及现实的指导意义。
【结语和建议】
本案是车主在维修前签署试车单,是对4S店的一种授权,所以4S店是经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保险公司赔偿车主后才不享有代位求偿权。因此,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时要根据个案的情况具体分析,正确行使法律赋予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