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四川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四川某县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19-07-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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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LGLD1562660672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2013年1月29日,四川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四川省XX县水务局发包的“XX县清溪镇马边河张家坝堤防工程项目”,双方于2013年2月17日签订了《XX县清溪镇马边河张家坝堤防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签订后,四川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约实施完毕该项目工程的建设。该项目于2014年11月17日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了《XX县清溪镇马边河张家坝堤防工程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据《XX县清溪镇镇马边河张家坝堤防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载明该工程项目中标金额为3,422,140.00元,合同金额为3,422,140.00元,工程结算送审金额为3,915,814.51元,结算审核数为3,863,183.00元。又据2018年2月7日《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载明四川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缺陷责任开始日期为2014年11月17日,于2016年11月17日合同缺陷责任期届满,合同缺陷责任终止。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有关质保金的约定条款,四川省XX县水务局最迟应于2016年12月7日向四川省XX县水务局退还质量保证金386,318.30元(审计工程结算价的10%),后经四川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多次催收,但四川省XX县水务局无正当理由拒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四川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要求:一、判令四川省XX县水务局向四川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退还质量保证金386,318.30元;二、判令四川省XX县水务局向四川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延迟退还质量保证金期间产生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12月7日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截止到2018年7月9日所产生的利息为37,250.74元)。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表如下主要代理意见:
依据《XX县清溪镇马边河张家坝堤防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合同项下17.3.3条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项下第一款第三项约定: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余款10%留作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退还;17.4条质量保证金项下对质量保证金额度的约定:质量保证金额度为审计结算价的10%;以及第25条特殊约定中第15款约定:工程完工后,经质量检查合格,进行完工验收……。质保期为两年,从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保期满后,质保金在21日内无息退还承包人(即四川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审计工程结算价的10%)。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有关质保金的约定条款,四川省XX县水务局最迟应于2016年12月7日向四川省XX县水务局退还质量保证金386,318.30元(审计工程结算价的10%),但至今,虽经四川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多次催收,但四川省XX县水务局无正当理由拒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判决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四川省XX县水务局于2018年8月10日前支付原告386,318.30元及利息(利息以386,318.3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4.25%从2016年12月7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如被告四川省XX县水务局在2018年8月10日前给付完毕,四川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利息请求。
【裁判文书】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川1123民初1543号。
【案例评析】
律师在接受该案委托后,鉴于四川省XX县水务局系政府部门,且诉讼标的额不大、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针对个案而言,解决的是分清是非,划分责任,彻底消除矛盾,理顺社会关系,节约诉讼资源及诉讼成本。考虑到如果以律师的名义发函容易导致四川省XX县水务局产生对立情绪,不利于纠纷的处理,于是及时协助委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向四川省XX县水务局致函提出付款请求。但是,四川省XX县水务局在收悉函件支付仍然置之不理,为最大化的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代理提起诉讼。在立案过程中,考虑到司法调解的公开公正性,代理律师主动要求承办法官联系四川省XX县水务局及时沟通,引导其进行调解,充分发挥了律师在代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根除矛盾,化解纠纷的积极主动参与作用。
【结语和建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相继对法律顾问制度的监理和推行提出了明确要求,成为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刚性制度。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有效运行,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将促进各级政府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确处理政府事务。虽然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司法部也曾发布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但在实践中各级政府并没有形成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制度,是否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往往取决于本级政府主要领导的法律意识及对律师行业的了解和认识。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协助政府化解矛盾纠纷。政府作为行政主体,具有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能。近年来,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政府在探讨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联动机制,而律师是化解社会矛盾不可或缺的力量。
就本案而言,从最初的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函直到提起诉讼、通知应诉,四川省XX县水务局始终没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自始至终都没有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处理诉讼或进行良好沟通,缺乏危机应对措施。在承办法官主动沟通下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且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实际上充当了政府法律顾问的角色,虽然案件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但可以看出,调解结果基本完全符合四川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请,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属于占用了司法资源和增加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如果四川省XX县水务局配置了政府法律顾问,事情发生后法律顾问通过案情分析、审时度势、提出正确的法律意见,事态也不至于发展到诉讼的地步。可以说,虽然通过调解方式结案,看似无伤大雅,但是,不必要的涉诉每增加一起,客观上就导致政府公信力降低一分。究其原因,仍然是基于政府部门官本位的传统意识在作怪。基于此,笔者建议按照中央普遍建立法律顾问的要求,尽快实现省、市、县、乡四级政府法律顾问的全覆盖,为地方政府的行政、决策和管理提供优质有效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