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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委托为龙某某贩卖毒品辩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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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LGLD1562293585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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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叙永县龙某某、王某某贩卖毒品案,由四川省泸县公安局于2017年11月在工作中查获吸毒人员李某后,根据李某提供的信息侦破。吸毒人员李某在侦查人员的控制下,向龙某某购买毒品,侦查人员在龙某某、王某某租赁房屋叙永县陶环路“魔方茶楼”楼上一单元103房间门口当场从龙某某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19.99克(与李某某达成交易的数量),地上龙某某扔的毒品1.95克。随后在龙某某、王某某(吸贩毒人员)的租赁房屋内查获毒品59.93克。租赁房屋为龙某某、王某某共同居住。侦查人员进入房间时,王某某正在书房内吸毒。在此之前,龙某某曾涉嫌有贩卖毒品给李某某的行为,王某某曾有贩卖毒品给李某某、陈某某的行为。龙某某、王某某于2017年11月17日在叙永县叙永镇被抓获归案,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叙永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了判决,分别判处龙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王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代理意见】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租赁房屋内查获毒品59.93克是否应该计入龙某某的毒品犯罪数量,如计入,则龙某某的刑期不低于有期徒刑十五年,如不计入,则刑期为有期徒刑七年至十五年。针对这一问题,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即与公诉人作了充分的交流,最终获得了公诉人的认同。

这一认定涉及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15〕129号)(以下简称武汉纪要)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武汉纪要》总的体现了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精神,对毒品犯罪法律适用的若干具体问题统一了新的意见。结合本案,主要涉及到的就是第二方面即二、关于毒品犯罪法律适用的若干具体问题(一)罪名认定问题“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如何理解与适用的问题。

辩护人认为,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的情形是指所查获的毒品的所有者为该贩毒人员,没有其他疑问。贩毒人员的车辆一直为自己使用,住处只有自己居住,也无其他涉毒人员进出,被告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结论是唯一的,不存在其他可能。

本案中室内查获的毒品存在如下问题:

1、查获毒品时另一被告人王某某正在书房书桌处吸食毒品,而王某某在本案中,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在该103房间内与王某某有过毒品交易,王某某被指控有第1笔和第2笔犯罪事实。

2、龙某某供述房屋为王某某所租,有王某某手机转账支付租金10000元印证,房屋主卧室提取的衣服和厕所提取的蓝色花纹牙刷均检出王某某DNA,王某某于2018年1月30日的第7次供述也供认在该房屋内居住过。上述证据均证明该房屋系王某某承租并居住。

3、龙某某虽然在2017年12月4日的第3次供述中供认曾在抽屉里拿毒品,但是从查获的毒品包装物上并没有检测出龙某某指纹和DNA。且龙某某供述也并不稳定,供述毒品的所有者系王某某而非本人。在烟头和吸管上检出龙某某DNA仅仅只能证明龙某某进入过出租房并接触吸管,不能证明龙某某对书房内毒品知情。

4、没有证据证明书房内查获毒品的来源。

疑罪从无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根据在案证据足以排除其他合理怀疑,能得出唯一的结论。根据这一原则,本案在室内查获的毒品均不能计入龙某某的毒品犯罪数量。

【判决结果】

叙永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针对毒品数量的认定问题,公诉人当庭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可室内查获的毒品59.93克不应该计入龙某某的毒品犯罪数量。叙永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了判决,分别判处龙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王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裁判文书】

叙永县人民法院(2018)川0524刑初211号刑事判决书。

鉴于庭审中,针对毒品数量的认定问题,公诉人当庭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可室内查获的毒品59.93克不应该计入龙某某的毒品犯罪数量。叙永县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上没有再作出详细的评判,但是从判决结果上可以看出法院采信了辩护人的意见。

【案例评析】

关于对《武汉纪要》“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如何理解与适用的问题。

对该规定应该根据罪责自负、疑罪从无的原则进行理解释用。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首先应确认毒品是否为贩毒人员所有(包括占有并具有支配权),在确定为贩毒人员所有的基础上,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而对于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查获的毒品为贩毒人员所有,毒品的所有者存疑的情况下,不宜计入该贩毒人员的毒品贩卖数量予以量刑。

【结语和建议】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准确把握法律、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纪要等的规定,结合个案准确具体分晰问题,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及时介入案件,并与侦查人员、公诉人充分交流,把工作重心前移,对于提高案件的辩护质量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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