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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委托为戴某某危险驾驶辩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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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LGLD1559803297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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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7日0时47分许,被告人戴某某酒后驾驶苏B×××××灰色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从清江东路“龙鑫亚歌舞厅”出发,沿高新区科园大道由西向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高新区科园大道与高朋东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挡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和提取血样进行乙醇浓度鉴定,戴某某的检测鉴定结果分别为104mg/100ml、145.9mg/100ml,系醉酒驾驶。

【代理意见】

1.被告人戴某某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

2.戴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

3.戴某某有悔罪表现。请求对戴某某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裁判文书】

(2019)川0191刑初32号。

【案例评析】

危险驾驶行为,是指违反交通法律规范,超出被允许的风险并耗尽了社会利益盈余后,将会产生令社会遭受损害可能的驾驶行为。危险驾驶行为危险的来源,并不是行为人低于安全驾驶状态本身,而是行为人低于安全驾驶要求状态却仍然坚持驾驶,是其驾驶行为导致了危险的产生,而行为人单纯处在低于安全驾驶要求的状态并不能成为处罚的依据。因此,危险驾驶行为不应要求行为人陷入低于安全驾驶要求的状态必须为主动陷入,只要行为人在低于安全要求的状态下仍然决意坚持驾驶,即使该状态是行为人被动陷入,也无妨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3.4中将醉酒驾车定义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中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中的“醉酒”标准的界定也来源于此,醉酒,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来确定,而是依赖于驾车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它是法条中的一个规范的构成要件。

由此,我们应该也可以这样理解,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着重强调的是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浓度,并没有将达到这种醉酒状态的可能行为只限定为主动地饮酒行为,那么驾驶人隔夜醉驾或通过如服药、饮食等其他方式使得体内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时,自然也应该属于醉酒后驾车的范围,应受刑法调整。

【结语和建议】

近年我国济和汽车工业都得到了飞退的发展,一方面,人民经济能力增强,购车能力也相应提高,导致道路上机动车数迅速增加;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危脸驾驶犯罪的机会,给道路交通安全需来隐患,这个情况下,将危验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有着尤为重要的意义:

1.危险驾驶行为入罪构建了一个合理的法律的阶梯。

危险驾驶行为的入罪,把醉酒驾驶和追逐驾驶的行为从行政处罚中剥离出来。上升到刑事处罚,使得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从行政治安处罚到刑事处罚出现一个更为明显的法律阶梯:在刑罚领域则从行政均留到刑事拘役,再到判处死刊,形成了一个更为合理的刑罚阶梯

2.危险驾驶行为入有利于实观司法公正。

危验驾驶行为的入罪明确了刑法对危险驾驶行为的界定和刑罚,填补了我国刑法的一项空白,有利于对司法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行为人处罚的客观公正。

3.危险驾驶行为入罪有利于实现刑法规范保护任务。

刑法是会科以用刑的法律,触及用法的后果严重,这样就使刑法具有独特的威慑力、为了有实现法的保护职能,促进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我们应该对危驾行为引起足的重视,对于其导致的犯罪行为更妥善处理。

4.危险驾驶行为入罪有利于实现刑法的预防目的。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可以通过的惩罚的方式让违反刑法的人受到教育,更深刻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再犯同样的描误。同时,通过刑法和对犯罪人处以刑法的公示,提高群众的认识和警觉性,达到刑罚的预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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