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指派为李某忠故意杀人辩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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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LGLD1559789613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2017年1月1日上午,李某忠因怀疑本村村民李某荣偷了其家中330元人民币,二人在李某忠家发生争执,李某忠持刀刺李某荣腹部左侧一刀,致李某荣倒地身亡。随即李某荣家属报案,警察赶到后展开侦查,李某忠接妻子回家后,等候在现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2017年1月1日,李某忠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同年1月12日被某检察院批准逮捕。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对于一审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在庭审中称其并未直接捅刺被害人,是被害人自己扑倒刀上,系对主要犯罪事实未如实供述,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未予采纳。并于2017年6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某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李某忠不服,提起上诉。
鉴于李某忠未委托辩护律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二审上诉案件后,2017年9月14日,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曾宪玮律师,作为李某忠的二审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代理意见】
一、李某忠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减轻处罚。李某忠在明知刘某某报案、警察到场的前提下,在现场等候,一直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经过,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之规定,被告人属于自动投案。
二、在一审庭审中,李某忠对伤害情节作出两种矛盾的回答,是其对实施行为性质的辩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李某忠在一审庭审中也认可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并且庭审后还提交了悔过书,能够证明其确实认罪、悔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应认定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三、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代替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应当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判处李某忠犯故意杀人罪,将刑期由“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判为“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裁判文书】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冀刑终408号。
李某忠具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关于李某忠的归案行为可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李某忠在侦查阶段一直如实供述罪行,但一审庭审其否认持刀扎死被害人,辩称是被害人扑在刀子上,与查明事实不符,“主动持刀扎”和“被害人自己扑”是影响到定罪量刑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是行为性质的辩解,李某忠在一审庭审没有如实供述,但一审庭审后、一审判决宣告前李某忠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悔过书,表示认罪悔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李某忠在一审判决前提交了悔过书,又如实供述,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法院认为,李某忠因不能正确处理琐事纠纷,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依法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李某忠有自首情节,并取得被害方谅解,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某人民检察院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但量刑不当。上诉和辩护所提李某忠构成自首的理由、意见予以采纳。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案件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认定,使被告人的刑罚由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的案件。其难点在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一审庭审中又做出与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不一致的辩解,其能否构成自首的问题。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从法律和证据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穷尽与自首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文件规定,对当庭辩解行为进行合理解释,排除对自首情节认定的影响;另一方面抓住案件被告人在庭审后、判决前形成悔过书这一重要事实,证明被告人是符合如实供述条件的。正是因为法律援助律师的专业和努力,使得辩护意见被终审法院最终采纳,使得当事人在案件中得到公平公正对待。
【结语和建议】
律师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过程中,应通过查阅案件资料、会见当事人等多种途径归纳证据,全面、细致地掌握案件事实,查阅相关法律规定、法学理论、相关判例等,在事实和法律的来回穿梭中,合理确定辩护思路。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刑事诉讼原则在案件的终审判决中得到贯彻。在辩护方向上,既要重视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论述,也要重视有关量刑的事实、情节的掌握、分析。因后者更琐碎、复杂,容易产生疏漏,这就需要律师不断学习,加强对法律知识准确、系统的把握,在实践中培养逻辑严密的法律专业素养。同时,律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尽到法律工作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使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