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华电公司诉西郊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二审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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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LGLD1559788894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上诉人石家庄市西郊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电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公司)、一审第三人石家庄某投资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能投中心)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华电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对于能投中心起诉华电公司、华电河北分公司、西郊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已作出生效判决,由华电公司、华电河北分公司偿还能投中心本金及利息。后能投中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华电公司向能投中心支付了三千万余元欠款本金及利息。华电公司、华电河北分公司不服河北高院的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作出再审裁定书,认为“不论将该约定认为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华电公司都应承担还款责任。…... 华电公司、华电河北分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通过向西郊公司追偿的方式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裁定驳回了华电公司、华电河北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8年7月,华电公司起诉至石家庄中院,向西郊公司行使追偿权。2019年1月2日,石家庄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西郊公司向华电公司偿还三千余万元欠款及利息。西郊公司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代理意见】
本所依法接受华电公司委托,指派周国锡律师担任其与西郊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二审代理人,主要代理意见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认为华电公司有追偿权,是因为能投中心的债务人是西郊公司,华电公司代西郊公司向能投中心偿还了债务。西郊公司对能投中心负有债务,法院判决由华电公司偿还该笔债务,同时认可华电公司对西郊公司享有追偿权,华电公司没有放弃对西郊公司的追偿权,依法应由西郊公司向华电公司偿还欠款。
二、能投中心与华电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与西郊公司无关,根据该协议不能将西郊公司对能投中心的债务转移给华电公司。《债权债务转移协议》第五条约定,能投中心由于供热形成的2.8亿元是能投中心对第三方(施工方)的债务。同时该2.8亿元也是能投中心与六家供热公司签订的《集中供热工程资产移交协议》中确定的能投中心对六家供热公司的债权。根据《债权债务转移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华电公司应当履行“计划、协调、督促各供热公司还款”的义务。实际上无论是能投中心对第三方的2.8亿元债务,还是能投中心对六家供热公司的2.8亿元债权,均没有转移给华电公司,因为第三方没有向华电公司主张任何债权,其余五家供热公司也未向华电公司偿还债务,而是已经向能投中心清偿债务。《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仅约定了华电公司“计划、协调、督促各供热公司还款”的义务,而不是像西郊公司所说将西郊公司对能投中心的债务转移给华电公司,华电公司与能投中心也没有权利约定将西郊公司的债务转移给华电公司。
三、西郊公司主张的抵销权没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能投中心不认可该笔债权,在本案中不能成立。西郊公司主张,在西郊公司成立后,能投中心仍在收取本应由西郊公司收取的管网费、热帖费,由此成立能投中心对西郊公司的债务,应当对管网费。热帖费进行审计,并且主张以此抵销本案西郊公司对华电公司的债务。代理人认为,第一,西郊公司主张的抵销权不存在。抵销权是形成权,不是请求权,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西郊公司至今没有通知能投中心抵销,而是在庭审中进行主张,其行使抵销权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其要求抵销的债权是不确定的债权,能投中心不认可,也没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定。西郊公司主张能投中心退还本应由其收取的管网费、热帖费,应当另案起诉。第二,西郊公司主张抵销的主体不适格。因华电公司对西郊公司不负担任何债务,而抵销权只能在互负债务的两方当事人之间行使,西郊公司不能对华电公司主张抵销权。
四、华电公司向西郊公司行使追偿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西郊公司拖欠能投中心资金的依据是其与能投中心签订的《集中供热工程资产移交协议》约定的欠款数额和偿还时间。《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与西郊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其不是该协议的主体,无权解释该协议。西郊公司以与其没有任何关系的《债权债务转移协议》的签订时间来计算诉讼时效没有依据。华电公司在2017年6月支付了能投中心本金,2018年7月4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追偿,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判决结果】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文书】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1、华电公司对西郊公司是否享有追偿权;2、西郊公司在本案中能否行使抵销权;3、华电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河北高院对于能投中心与华电公司、华电河北分公司、西郊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终审判决已认定西郊公司系能投中心的债务人,应承担还款责任,华电公司仅是在西郊公司不能偿还的情况下代西郊公司还款。华电公司代西郊公司清偿债务后,并未作出放弃向西郊公司主张追偿权的意思表示。同时,最高院的再审裁定书确认了华电公司对西郊公司享有追偿权。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华电公司代西郊公司向能投中心偿还债务后,向西郊公司追偿并无不当。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对抵销权的行使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即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西郊公司对华电公司享有明确的、直接的、到期债务。西郊公司虽认为其对能投中心的债权,可抵销西郊公司对华电公司的债务,但能投中心对西郊公司主张的债权的性质、数额均不认可,且没有相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对能投中心与西郊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予以确认。因此,西郊公司的主张不符合法律对抵销权条件的规定,一审法院认为西郊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华电公司之间存在法定抵销权的情形,并无不当。
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华电公司于2017年6月6日、7月12日履行了能投中心诉华电公司、华电河北分公司、西郊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终审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即华电公司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时间为2017年6月26日、7月12日。华电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于2018年7月4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追偿权之诉,并未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案例评析】
本案的性质为追偿权纠纷,涉及能投中心、华电公司、西郊公司三方当事人,三方当事人就本案标的已经进行过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前案),并且提起过再审与执行,案件涉及的法律程序复杂。本案三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数量较多,涉及的法律关系牵涉复杂。在前案中三方当事人已就华电公司是否构成保证或债务加入进行过激烈的辩论,在本案中三方当事人对此焦点仍有争议,西郊公司主张华电公司构成债务转移,同时又主张抵销权。本案在三方当事人签订有多份协议的基础上,又产生了追偿权、债务转移、债务加入、保证、抵销权以及诉讼时效等多种法律关系的争议,案情复杂。代理人将各个协议在哪两方当事人之间构成何种类型的法律关系进行了细致严谨的梳理,找出了符合法律要求的主张,并获得了法院的支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意义。
【结语和建议】
律师遇到案情复杂的案件时,更应当保持逻辑清晰,区别相似的法律关系,为当事人的主张提出正确的法律观点,引用恰当的法律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