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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某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县环境保护局履行行政职责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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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LGLD1559391297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至12月,江西省某市某县某乡、某镇、某某镇境内陆续发现邹某恶意倾倒的危险废物,总计百余吨。某县环保局接到举报后,立即现场采取了相关防护措施,并初步调查后于2017年7月5日将案件移送某县公安局立案查处。

2017年12月21日,某县人民检察院向某县环保局发出X检行建(2017)XX号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涉案危险废物代为处置,作无害化处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某县环保局未在一个月限期内答复。

2018年5月10日、10月15日,某县环保局与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书》两份。

2018年7月18日,某县人民检察院向某县环保局发出X检行建(2018)XX号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对三处危险废物采取有效措施代为处置,作无害化处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某县环保局未在二个月回复限期内答复。同年10月16日,某县环保局书面回复:已采取设置警戒线、督促危废处理公司尽快清运、联系公司进行环境影响损害评估等措施。

2018年10月22日,某县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主要理由:某县环保局在近一年半的时间内仍然未依法全面履职,仅采取部分处置措施,致使涉案的危险废物均存放在不具有合法储存条件的场所,而且存在无查封登记、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无人看管、厂房内有人借住、距离村民居住点近等情形。目前涉案的危险废物已发生大量渗漏,对周围环境严重安全隐患,致使公共利益仍处于被侵害状态,故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之规定,请求判决确认某县环保局“未完全依法履行监管和处置涉案危险废物职责行为违法”、判令某县环保局“继续履行依法处置涉案危险废物的职责”。

【代理意见】

一、被告是否及时依法依规完全履行了法定职责?

1、对环保局职责的界定。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0条、第55条规定,环保局的确具有“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如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逾期不处置或处置不当,环保局具有“代为处置”的职责。但“统一监督管理”的含义,不等于环保局“统一直接管理”,更不等于必须派人现场管理,“管理”的主体不是环保局,而应是危险废物所在地的乡镇政府,且“代为处置”是有前置程序的,并不是一旦发现危险废物,环保局就必须“立即、马上代为处置”,而是待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逾期不处置或处置不当时,环保部门才有权利启动“代为处置”程序的。本案中,在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一时难以确认的情况下,被告毅然及时启动了“代为处置”程序。

需要着重说明的是:在启动“代为处置”程序之前,被告不仅没有停止履行职责,而是一直在积极预先寻找具有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和具有最终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

2、环保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确受到了客观条件的制约,导致工作进度迟缓。

如,我县尚未建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4条规定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这是导致本案危险废物无法在本县范围内转移存放的客观原因。

又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5条规定,环保局“代为处置”的前提条件是:查明“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本案中,公安机关仅仅查明危险废物系邹某倾倒,但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迟迟未能锁定,致使环保局无法行使责令产生危险废物单位“限期改正”的职责,只好直接启动“代为处置”程序。

再如,本案中,由于某县没有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更没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7条规定的有资质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且江西省内当时只有某环保公司具有资质,但无能力处置,结果导致环保局只能原地采取最佳措施,且只有耐心等待某环保公司于2018年5月取得相关资质后,立即与其签订处置危险废物合同。

庭审中,起诉人指出:江西省境内还有某三废综合利用厂、某碳素公司具有处置危险废物的资格,省外也有。为什么不积极联系呢?对此,代理人认为:(1)、有资格处置,不等于有能力处置。因为企业的处置能力是有限度的,不是无限的。(2)、环保局已经在省内外联系了多家处置单位,其中省外联系的是有20多年处置经验的某油品有限公司,但最终该公司经过实验,告知危废成份复杂,酸性较强,实验当中对机器设备腐蚀严重,不能综合利用,只能最终处置,并明确表示无最终处置能力。(3)、至于某危废处置中心以及另一某危废处置中心,环保局均联系过,均被告知无法处置。(4)、至于某三废综合利用厂、某碳素公司,尽管没有联系,但其综合利用能力及资质不如某油品有限公司,明显属于没有能力处置的单位。最后,环保局只有选择于2018年5月才取得相关资质的某环保公司。

这里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发现危险废物后,如果不具备转移条件而胡乱转移,不仅违法(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5条、59条、60条),而且会造成新的污染(包括转运途中可能发生的泄露或意外事件)。

3、环保局具有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

有以下事实证明:(1)、建立了危废处置日志;(2)、于2017年7月5日将案件移送某县公安局立案查处;(3)、2017年9月16日,形成了某村危废调查报告,制定了《某镇某村危险废物应急处置方案》;(4)、2017年9月20日,向某环保业务经理陈某发送邮件《处置方案》,取得了《某县应急现场废物处理方案》;(5)、2017年12月21日,向有关部门出具《关于对邹某涉嫌非法处置危废案件的调查报告》;(6)、出具《关于征求某村危险废物应急处置方案》的函给某县公安局,该局签署“无意见”,同意被告的方案。(7)、于2018年4月23日向县政府出具《关于邹某案堆放危废处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报告》;于2018年4月24日向县政府出具《关于提请审议某村危险废物应急处置方案》的请示;(8)、于2018年5月5日,向某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要求协调解决危险废物应急转移处置的请示》;(9)、2018年5月10日、10月15日,与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书》两份;(10)、制作《危废转运过磅单》及处置危废照片,从证据上固定了处置危险废物的客观事实。此外,环保局还采取了登记数量、设置警戒线、派人看管、就地桶装、雨布覆盖、地面铺膜防止渗透、沙子围堰防止流淌、查封仓库防止外流等当时条件下最有效的措施,尽最大努力,将污染降低到最小程度。

总之,环保局是在现有客观条件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无滥用、超越职权或不作为的行为,完全可以认定环保局及时依法依规完全履行了法定职责。

二、关于是否应当继续履行职责的问题。

对此,环保局明确表示:尽管地面堆放物在庭审前已经清理完毕,但今后对污染土壤的环境损害评估和治理工作仍将继续,因此,对于起诉人要求环保局继续履行职责的诉讼请求,环保局完全认可。

【判决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起诉人某县人民检察院的两个诉讼请求。

某县环保局未提起上诉。

【裁判文书】

某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县环保局是否“未完全依法履行监管和处置涉案危险废物职责行为违法”、是否应当“继续履行依法处置涉案危险废物的职责”。

某县人民法院查明:被告某县环保局对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具有“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如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逾期不处置或处置不当,被告具有“代为处置”的职责。虽然被告在案发后采取了登记数量、设置警戒线、派人看管、就地桶装、雨布覆盖、地面铺膜防止渗透、沙子围堰防止流淌、查封仓库防止外流等措施,但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直至2018年5月10日,才与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书》,在履职中存在潜后和不完全的情形,且检察院起诉后,本案危险废物仍未处置完毕,但庭审前已经基本处置完毕,可以视为其改变原行政行为。故综合认定未完全履职。因被告认可今后对污染土壤的环境损害评估和治理工作仍将继续,故检察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职的请求成立。据此,法院支持了某县人民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江西省某县首例涉及环境污染的公益诉讼案件。对此案,县检察院、法院非常重视,其中检察院出庭人员为检察长、副检察长、专委、检察官共计4人,法院则组成了由院长领衔的7人合议庭,省市检察院及本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了旁听,整个庭审过程全部录音录像并网上直播。

庭审中,诉辩双方的主要争执焦点是环保局是否完全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诉方主要强调的是环保局在一年多的时间内未能积极主动履行职责,且在检察院出具检察建议后,仍然未能尽快完全履职,行为违法。而辩方则着重强调:1、在案发后已经尽可能地履行了职责;2、按照相关法规,必须先行锁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且该单位逾期不处置或或处置不当时,才能启动“代为处置”程序;3、“代为处置”工作进展较慢的原因是受客观条件限制,非环保局主观不作为。

【结语和建议】

检察院积极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正义之诉获得了法院的支持,环保局尽管“败诉”,但环保局长最后坦诚的陈述也打动了检察官和法官,获得了理解、谅解。(主要内容:1、尽管我局做了大量工作,但在保全证据上,我局做得还不到位。许多到达第一现场时拍摄的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临时紧急处置的视频都没有保留。给检察院办案带来了困难,也增加了我局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的风险;2、应当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的建设和专业知识的业务学习。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我局发现,在大部分专业知识方面,检察院的办案人员竟然比我局的部分干部更加专业。3、在衔接工作上,我局与有关部门的平时联系不够紧密。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如果不是检察院给我局的大力支持,本案的工作进展得不会这么顺利。并郑重承诺:不忘初心,尽最大努力,排除一切困难,尽快治理好已经被污染的环境!尽快打造一支政治更加过硬、业务更加精良的队伍。)

环境污染己经成为全世界普遍关注的问题。科学家和环境保护组织不断发出警告,如果我们不从现在起就重视环境保护,那么人类总有一天将无法在地球上生存。环境污染的治理不仅仅是环保局的职责,更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应当共同关注的重大话题。尽快在省内设立、完善、扶持系统治理污染的企业,建立快速处理环境污染的应急机制,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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