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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中绒集团与上海涌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盛大游戏等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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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XLGLD1557884490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绒集团”)系上市公司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绒业”)的控股股东,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企业Shanda  Game  Limited(以下简称:“盛大游戏”)近年来谋求私有化退市,有可能借壳中银绒业登陆中国资本市场,中绒集团于2014年9月参与并逐步主导盛大游戏的私有化交易事项,中绒集团通过控制的持股平台中绒投资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中绒圣达投资控股(香港)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盛大游戏的股权。中绒集团控制的中绒传奇、宁夏丝路将收购社会公众持有的盛大游戏A类股权。为筹集收购社会公众股的资金,中绒集团通过社会投资人入股中绒盛夏、中绒传奇、宁夏丝路等平台,出资参与盛大游戏私有化交易。

2015年3月5日,中绒集团作为甲方、上海涌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涌川投资“)作为乙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甲方与宁夏亿利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亿利达)签署财团协议,拟共同进行盛大游戏私有化交易,甲方作为普通合伙人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中绒传奇,并拟由中绒传奇或者其境外子公司参与私有化交易,收购盛大游戏的A股普通股;乙方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中绒传奇参与盛大游戏私有化交易;乙方认缴出资金额为26700万元,甲方承诺将所有出资用于私有化交易;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中绒传奇参与私有化交易的出资总额经生效私有化交易文件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调低乙方出资金额,但调低后的出资金额不得低于乙方认缴金额的30%。2015年3月5日,中绒集团作为甲方、中绒新能源作为乙方、涌川投资作为丙方签订《入伙协议》,约定:甲方作为中绒传奇的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乙方作为有限合伙人,丙方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加入中绒传奇参与私有化交易;丙方认缴出资额为26700万元;各方确认私有化交易整体安排正在进行中,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中绒传奇参与私有化交易的出资金额总额经生效的私有化交易文件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对其在中绒传奇的出资份额进行调减,但不得低于合同约定认缴出资的30%,差额部分及相应利息由甲方向丙方返还。

2015年4月3日,私有化交易财团capitalhold  Limited及其全资子公司Capitalcorp  Limited与盛大游戏签订《合并协议与方案》,并于2015年9月23日进行修订。2015年11月19日,中银绒业发布公告称:2015年11月18日在香港召开的盛大游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同意上述《合并协议与方案》项下的全部交易内容的议案,内容已在SEC官方网站予以公告。2015年11月20日,中绒集团书面通知涌川投资,中绒传奇在私有化交易中的出资金额确定为65200万元,并将涌川投资的投资金额调减为10680万元。该通知发出后,中绒集团将涌川投资出资差额及实际产生的银行利息返还给了涌川投资。

另,2015年11月13日,宁夏绒圣银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夏绒圣银)向另一私有化投资平台宁夏丝路出资152800万元,于2015年11月13日、12月3日收到退回投资款共计8300万元;2015年11月17日,宁夏绒圣银与中绒集团、中绒新能源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宁夏绒圣银认缴199998万元,中绒集团认缴1万元,中绒新能源认缴1万元。

涌川投资因对上述调减行为不满,于2015年12月以中绒集团、宁夏绒圣银、中绒新能源作为被告,以中绒传奇、中绒盛夏、宁夏丝路作为第三人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涌川投资以中绒集团违反合同约定调低其出资份额;中绒集团、中绒新能源将原本应当由涌川投资认缴的出资份额转让给宁夏绒圣银侵害其利益为由,提出以下主张:1、要求确认涌川投资通过中绒传奇所持有的盛大游戏资产价值为26700万元,中绒集团应返还涌川投资投资款16020万元;2、要求中绒集团、中绒新能源、中绒传奇为其办理出资26700万元的工商登记手续;3、要求确认中绒集团、中绒新能源将宁夏丝路出资份额199998万元转让给宁夏绒圣银的行为侵犯涌川投资的权益,宁夏绒圣银对第1项中返还16020万元出资份额承担连带责任;4、要求判令中绒新能源、宁夏丝路对第一项请求中返还16020万元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一审中,代理人接受中绒集团委托,代理本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提供大量证据证明各自主张,最终合议庭总结双方争议焦点:1、《投资合作协议》、《入伙协议》应否继续履行?应否确认涌川投资通过中绒传奇参与盛大游戏私有化投资的16020万元出资份额?2、中绒集团、中绒新能源、中绒传奇应否为涌川投资办理出资26700万元的工商登记手续?宁夏绒圣银、中绒新能源、宁夏丝路应否对中绒集团返还涌川投资通过中绒传奇参与盛大游戏私有化投资的16020万元出资份额承担连带责任?针对合议庭总结的争议焦点,双方发表了各自的代理意见。

【代理意见】

1、本案是因中绒集团、中绒新能源与涌川投资之间签订《投资协议》和《入伙协议》发生争议所引起的纠纷,涌川投资也认可双方建立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合同关系,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可以认定本案为合同纠纷。但是涌川投资在诉求第1项中既要求继续履行上述协议,又要求返还投资款,本身自相矛盾;在诉求3中又要求判决确认与合同主体无关的其他各方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代理人认为,涌川投资为保证其利益最大化,既可以选择《合同法》之规定追究合同相对方的违约责任,也可按照《侵权法》之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依据涌川投资的选择,依据不同的规则确定案件事实并作出裁决。但在本案中,涌川投资在中绒集团等其他被告明确要求按照法律规定作出选择,经合议庭示明后仍然坚持模棱两可的主张,直至本案庭审结束,涌川投资都未能明确主张,本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法院应当依法驳回涌川投资的起诉。

2、2015年11月18日,在香港召开的盛大游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合并协议方案》,此时私有化交易的最主要法律文件《合并协议及方案》才生效,私有化交易的出资总额经生效的私有化文件最终确定。2015年11月20日,中绒集团向涌川投资发出《调减份额通知》,2015年11月24日,中绒集团将调减差额及利息全部退还给涌川投资。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中绒集团不存在违约行为更不存在侵犯涌川投资权益的行为。

3、根据《投资合作协议》和《入伙协议》之约定,在中绒传奇参与盛大游戏私有化交易的出资金额总额经生效的私有化文件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中绒集团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调减涌川投资对中绒传奇的出资金额,但不得低于认缴出资额的30%。因私有化交易财团capitalhold  Limited及其全资子公司Capitalcorp  Limited与盛大游戏签订《合并协议与方案》是本次交易最为重要的私有化文件,该文件于2015年4月3日签署,2015年9月18日修订,2015年11月18日在香港召开的盛大游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同意上述《合并协议与方案》项下的全部交易内容的议案,自此上述合同中所约定的私有化交易文件方才生效,所涉及的私有化交易出资总额及具体价格方确定下来,中绒集团于1015年11月20日向涌川投资发出通知,调低涌川投资的资金份额,且涌川投资被调低后的出资额为约定认缴资金总额的40%,符合合同约定。

4、涌川投资在举证证明中绒集团与他方共同侵害其财产权益时多次以“可能……”、“原告怀疑……”为说辞,以推定为主要方式证明被告与他方存在共同侵权行为,但却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主张。此种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中绒集团及其他各方利益,损害中绒集团名誉,对此中绒集团保留对其追究责任的权利。

【判决结果】

本案一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涌川投资投资合作企业(普通合伙)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判决下达后,涌川投资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代理人继续接受中绒集团、中绒新能源、中绒传奇、中绒盛夏、宁夏丝路的委托,出庭参加本案庭审。涌川投资的上诉请求当庭变更为改判《投资合作协议》、《入伙协议》继续履行,确认涌川投资在中绒传奇享有的权益份额为26700万元,中绒集团、中绒新能源、中绒传奇立即为涌川投资办理签署出资的工商登记手续。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涌川投资的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文书】

(2015)宁民商初字第82号

(2016)最高法民终776号

【案例评析】

本案经历了宁夏高院一审,最高院终审判决,均支持中绒集团的观点,驳回涌川投资的全部诉求。作为代理人总结了以下心得体会:

1、化繁为简,回归最本质的基础法律关系,才是律师该有的法律思维;

本案在最初起诉时就得到各方关注,无形中为其披上了“高大上”的外衣。且本案所涉当事人众多,案情乍看之下也是复杂难懂。但是,代理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经过一番抽丝剥茧得处理,本案回归最本来的合同法律关系,争议焦点也只是围绕在对上述协议条款的理解上。尽管私有化交易所涉文件均为英文版本,翻译后的条文阅读起来也很晦涩,但是只要清楚把握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围绕争议焦点,本案也不似想象中的复杂。

2、在运用诉讼技巧的过程中,不应违背基本的法律逻辑,更应该尊重客观事实;

本案一审中,涌川投资的代理律师无疑显示了其丰富的诉讼技巧,其诉求设计让人有种摸不着头脑的感觉,在庭审中也可以看出代理人对本案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当庭提交的证据也是层次分明。但是本案一审中,涌川投资代理人要求向中绒集团及其他各方主张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并且当庭提供所谓同类案件的判例,要求合议庭审慎裁决。但是,我国并非适用英美法系的判例法的国家,再多的举例证明也不能成为案件的裁判依据,更不可能成为法官判断案件的标准。所以,本案一审代理人的主张看似天衣无缝,实则缺乏法律逻辑,虽然在二审中,新的委托代理人变更了上诉请求,但全案败诉已成定局,无可挽回。

3、胜败乃兵家常事,不能将案件的胜诉与否作为衡量成功的唯一标准;

本案历时一年,中绒集团虽然获得全部胜诉,但是对于律师而言,案件的胜诉并不是衡量成功的唯一标准。代理案件是一种学习的过程,只有不断学习对方律师的长处,查漏补缺,才能在职业生涯中不断为自己积累宝贵经验。

4、律师执业有地域之分,但是律师的执业水平和能力没有地域之分;

涌川投资的一、二审律师分别是来自上海和北京知名律所的律师,尽管本地律师没有机会接触更多前沿业务,但是对于已经成熟的传统业务市场,本地律师的竞争力并不比一线城市的律师弱,反而在传统业务上具备更加丰富的经验和技巧。

【结语和建议】

事实上,中绒集团于涌川投资的合伙协议纠纷并非个案,在盛大游戏私有化过程中,众多社会投资人与涌川投资采用相同的方式参与私有化交易,拟通过前文所述的投资平台间接持有私有化退市后盛大游戏的资产份额,但是在2014年至2016年,盛大游戏私有化交易进程可谓跌宕起伏,包括涌川投资在内的少部分的社会出资人,因不满最终出资份额被调减,纷纷提起仲裁或者诉讼,本案历经1年时间,最终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以中绒集团的全面胜诉告终,本案的判决对解决资本市场的类似纠纷能够起到示范和借鉴作用。

本案一审是由上海知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通过其整理的文件资料可以看出,涌川投资的代理律师对本案也是巧用心思,在庭审中更试图以最高院的个别案例引导合议庭的思路,甚至聘请美国纽约州的专业律师对本案的关键证据发表法律意见,虽然其思路和方案很大程度地体现了律师的创新价值和多元化思维,但却忽略了中国法律的独特之处,中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证据的种类和形式,法律规定形式之外的所谓“证据”,并不能成为定案的关键依据。

本案二审中,涌川投资将代理人更换为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两位律师当庭宣布变更上诉请求。在代理人看来,变更后的上诉请求其实更为合理,二审代理人放弃一审要求中绒集团等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回归到基础的合同关系审查上,虽然最终涌川投资败诉,但是二审的代理律师对案件的判断更为准确,法庭辩论阶段也展示了较高的执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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