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危险类罪犯梁某的矫治个案
- 案例时间:2019-10-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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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JYJG1554365309
- 案例类型:教育改造案例
【罪犯基本情况】
梁某,男,49岁,汉族,山东枣庄人,已婚,初中文化程度。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12年11月入监。2014年因漏罪被解回再审,同年11月因余罪加刑10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3年,罚金6500元。梁某性格内向,不善言谈,性格较为偏执,爱钻牛角尖,平时少与他人交流,脾气急躁、易怒,未曾减刑,多次因拒不服从命令,流露自杀言论等原因抗拒改造,给予了严管集训2次,隔离控制1次,具有严重现实危险性。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犯因分析
1.家庭因素分析。梁某有80岁老母亲跟其姐生活,有两个哥哥但相继去世,两个儿子已成家,但经济情况一般。梁某属离异再婚,但现任妻子不与其家人来往。梁某家人接见较少,从有限的亲情电话及会见监听发现,梁某家人对其关心较少。
2.性格因素分析。梁某性格内向,不善言谈,性格较为偏执,爱钻牛角尖,平时少与他犯交流,认为其他服刑人员都孤立自己。
(二)入监改造表现
梁某自入监以来,整体表现一般。尤其在因余罪加刑后,梁某表现一蹶不振。恰逢刑罚执行政策改变,梁某减刑受限,使其失去改造信心。2017年8月梁某因违纪被严管集训而影响其减刑,强化了其“减不了刑”的想法。改造态度极为消极,流露出对未来失去希望的极端负面情绪。2018年2月,梁某在劳动改造期间拒不服从民警管理,在犯群中造成较坏影响,被处以严管集训措施。2018年5月,梁某再次表示出自杀想法,且在与民警谈话时情绪激动,难以自制,并扬言要采取极端行为。结合梁某孤独感强烈、流露生活无望、产生自杀念头强烈等信息,结合梁某表现情况和现实危险因素,民警决定对梁某采取隔离控制措施。
(三)心理行为表现
艾森克个性测验显示:梁某好独身,不关心他人。梁某性格内向、孤僻,疑心重。且与他犯发生矛盾时总刻意强调他人原因,回避自身问题。
(四)教育矫治的难点
梁某自加刑后,整体表现愈加消极,后因违纪被严管集训措施,并被给予警告处分一次,很大程度上强化了梁某“减不了刑”的想法。梁某多次反映不想减刑,不愿接受劳动改造,表示对未来失去希望,并多次流露出自杀、要求严管言论。通过对相关资料的分析、研究,综合梁某的日常表现,发现其存在因加刑和减刑受限产生较大压力,改造信心严重不足,行为消极被动。中期危险性评估结果显示梁某危险程度已达高度危险,自杀危险系数较高,对此将梁某列为精准转化对象进行转化。
(五)矫治方案
民警制定详细的“四三三工作法”矫治方案,让梁某尽快放下包袱,放弃申诉念头,早日认罪悔罪并投入到正常的改造中去。
1.四个矫治方案
(1)加强沟通交流,建立信赖关系。通过日常谈话,情绪疏导,逐步拉近同梁某的关系,促使其能接受管教民警的关心和教育,消除抵触情绪,重新树立信任关系。
(2)纠正错误认识,消除消极状态。通过同梁某探讨目前的改造环境,逐步引导梁某思考是什么原因造成其现有局面。同梁某进行辩论,通过举例子、摆事实,根据其描述得出荒谬的结论等方式使其认识到自己的种种理由和信念都是站不住脚的,自然而然的得出依托其不良的信念得出的相关行为也是不合理的,错误的,慢慢促使其产生改变的意愿并强化。使梁某逐步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信念以及由于这种信念引发的相关行为,促使梁某形成愿意改变的想法,以摆脱当前的困境。
(3)解决犯因需求,增强改造信心。政策讲解,化解压力。结合梁某认为自己刑期长、减刑压力大的心理,加强对其心理疏导。培训岗位技能,合理安排劳动,督促其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根据梁某身体状况、年龄特征及社会从业经历,为梁某选定适宜劳动岗位,并系统地进行了岗前培训,帮助梁某短期内熟练掌握岗位技能并提高生产效率,促进梁某进一步增强改造信息,适应劳动改造环境。
(4)强化管控措施,促进行为养成。通过继续深入谈话促使梁某认识到自己认识的偏执,并不断启发梁某向着良好的信念转化,逐步替换掉不良的信念。信念更新之后,继续敦促梁某将信念转化为行动,落实到日常改造生活中来,形成良好的改造态度和积极向上的改造意愿。促使梁某逐步形成正确的信念,逐步取代其原有不良的情绪,并通过这种信念的改变促使其最终形成行为上的改变。
2.三个个别教育谈话方法。个别谈话教育贯彻于日常工作的始终,是矫正工作的基础。对该危险个案采取“一人承包、全员参与、集中攻坚”的管控矫治模式,由监区分管领导、侦查员等协助转化,心理咨询师、医院民警医师等介入干预,切实提升矫治转化效果多方面、多角度组织开展梁某的耐心细致的个别教育。
(1)谈话教育耐心细致。重点说的是耐心,谈话要深入,切记浮躁,谈要谈到心里面,不可泛泛而谈。在今年隔离控制解除后,第一次谈话大约近2个小时,从梁某家庭、成长、犯罪、违纪到今后的改造等进行了深入沟通谈话,逐步帮助梁某走出认识盲区。第一次谈话非常关键,据梁某当前还反映,对第一次谈话记忆忧新。
(2)地点方式恰如其分。谈话教育要选择合适的地点、合适的方式,目的是为了取得最好的效果。没有必要非在谈话室、办公室等进行正式的面对面的谈话,有时车间劳动、工间休息、娱乐活动等非正式谈话也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3)谈话时机精准把握。罪犯个别教育谈话时机的选择也非常关键,选择准确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结合监狱制定下发的《罪犯劳动报酬实施办法》,监区迅速抓住这一契机,组织开展梁某的教育攻心,帮助分析改造前景,重拾改造信心。谈话后,能深刻感受到这个政策对梁某的触动,大大增强了梁某真心悔过的决心。
3.打好改造“太极”的两个手段
(1)人文关怀树信心。民警从梁某的家庭关系、同犯关系、情绪波动、生产劳动、改造规划、会见通信、购物消费等日常改造的细节入手,让梁某感受关心关注。
(2)环境氛围助改造。对梁某的教育转化离不开环境的潜移默化。监区民警的公正文明执法和民警的个人良好素养深深影响到罪犯改造生活,包括做人做事、处世态度等都在无形中成为罪犯评价效仿学习的榜样。民警在罪犯管理方面坚持“严”字当头,严格管理、严格考核,监区改造秩序持续安全稳定,身边违纪的人少了、正经干的人多了,在监区范围营造了充满正能量的改造氛围,无形中被氛围所感染带动。注重专题教育活动对罪犯教育改造的润物无声。像传统文化教育、宪法学习专题.与新文化节各项专题活动等,这些活动不能局限于活动而活动,要引导罪犯参与到其中,要引导罪犯利用活动去自省、去感悟、去收获,参与越多、感悟越多、收获越多。
(六) 预期矫治目标
在前期评估和问题分析的基础上,经监区教育矫正小组讨论后,针对梁某制定出如下矫正目标:
1.帮助其适应监狱人际交往,加强其与民警和他犯的沟通交流,提高劳动效率。
2.加强守规守纪意识,减少违规违纪现象,努力增强其自我控制能力和行为规范意识。
3.帮助其缓解心理压力,调整与家人关系,树立生活和改造的信心,打消无法减刑的念头,引导制定合理的改造目标。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监区教育矫正小组进行的矫正治疗,梁某表达出对过往表现的强烈悔意,表示要改过自新,争取早日减刑。2018年6月解除对梁某的隔离控制。梁某改造态度明显积极,甚至主动向之前心存芥蒂、认为针对自己的其他服刑人员表达了歉意。目前梁某整体状态趋于稳定,对改造环境已经有所适应,安全风险有所降低,之前制定的矫治目标基本实现。进一步增强家人对梁某的改造信心和回归期望,形成监区民警和犯人家属的转化工作合力。
个别教育解决的是罪犯区别于他犯的“个体特殊矛盾”,罪犯个体有着各自不同的需求,所以,在开展个别教育时,我们还应从罪犯个体的实际出发,注重发现罪犯个体的特殊需求,寻找同一现象背后的不同原因,坚持从实际出发做好“按需施教”。这就要求我们用耐心、专心、细心、尽心、热心,强化与罪犯的交流和沟通。其中,树立威信取得信任,是与罪犯交流、沟通使其接受教育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对罪犯人格的尊重,尤其是对罪犯权利的尊重与保护,是树立威信取得信任、化强制被动为自觉主动的关键。只有这样才能深挖“故事背后的故事”“原因背后的原因”,真正了解谈话对象的真实想法和问题实质,从而找准前进方向、走好解决矛盾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