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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曾某诉成都市青白江区福洪镇人民政府违法拆除建筑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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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LGLD1557479540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曾某要求确认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福洪镇人民政府2017年6月13日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一案,由成都市金堂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原告曾某与成都市青白江区福洪镇字库村11组村民兰某签订鱼塘转包协议,约定将兰某承包的字库村11组5口鱼塘转包给曾某用于蓄水、养殖。转包期限从2015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3月20日止。2016年3月,原告曾某在鱼塘周围修了建筑物。2016年5月23日,被告向成都市青白江区规划局函询上述建筑物办理乡村规划许可证的情况。青白江区规划局于当月31日回函称该处建筑未办理乡村建筑规划许可证。经成都市青白江区国土资源局核实,在上述建筑相关的4.02亩土地中,不符合乡村规划的面积为3.98亩。2016年6月7日,被告向兰某送达了违法用地通知书,同时向第三人字库村委员会送达了要求其立即制止违法行为并督促落实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书。第三人字库村委员会及兰某均向被告回复鱼塘已经转包为原告。2017年2月12日 ,第三人字库村委员会向原告送达了要求其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2017年6月13日,被告牵头组织人员和机械设备对涉案建筑予以强制拆除,造成建筑物及室内物品损坏,但被告在强制拆除前未对相关物品进行清点,也未将搬出的室内物品交付给原告或者进行妥善保管。

【代理意见】

我们认为:这是一起行政机关违法强拆的典型案件

一、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强拆程序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事实强制拆除行为之前向原告做出了合法有效的行政强拆决定并予以公告,也未告知原告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进行权利救济的期限和途径,其强拆行为应属违法。

二、被告应当就违法拆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判决结果】

金堂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青白江区福洪镇人民政府2017年6月13日强制拆除原告曾某修建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福洪镇字库村11的建筑的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青白江区福洪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原告曾某赔付28万元。

原告被告都没有上诉,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向原告支付赔付款28万元。

【裁判文书】

(2017) 川0121行初78号,(2017) 川0121行初赔4号

【案例评析】

1、本案被告本来是在履行正常的行政管理职责,但是在履职过程中,忽视了程序的正当性,导致履职行为被法院确认为违法行为。                                        

2、本案原告在被强拆过程中,理性克制,没有以暴力、自焚等极端方式对抗,理性录像取证,事后积极向律师寻求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合法权益。

3、希望本案对被告在以后的履职过程中,依法行政。

【结语和建议】

作为行政管理的对象,当事人在遭遇类似强制拆除、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及时咨询律师,积极应对,避免冲突,合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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