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陈某与宁安市江南朝鲜族满族乡明星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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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LGLD1557461722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1日,陈某与宁安市江南朝鲜族满族乡明星村民委员会签订《明星大队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双方约定陈某承包明星村村委会水田地467.904亩(大亩),承包价格按照行情定价,承包期限为10年,从2017年1月起至2026年12月止。合同签订后,宁安市江南朝鲜族满族乡明星村民委员会逐年上调土地承包费,至2018年11月18日,宁安市江南朝鲜族满族乡明星村经村两委班子、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土地流转小组成员召开会议,做出了2019年1号、2号水田地,包括陈某承包内的水田地在2018年价格基础上每亩上调50元的决议,并由明星村村委会主任李某星于2019年1月2日8时通过手机通知到陈某。陈某不满明星村村委会的决定,私自按照2018年度土地承包的价格汇入明星村银行账户款项作为2019年度的土地承包费,据此,明星村村委会认为陈某违约,提出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于是陈某于2019年1月9日向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近年来因粮食价格下降,致使土地承包价格下降了15%,陈某已按2018年的价格缴纳了2019年土地承包费为由,要求江南乡明星村村委会按2018年的土地成价格确定2019年的土地承包价格,继续履行土地承包合同。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明星村村委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明星村村委会与陈某签订的《明星大队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合法有效,明星村村委会已经于合同签订之时将承包土地交付给陈某经营,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
二、陈某在起诉状中提出的近年来因市场行情下降,粮食价格下降是导致土地承包价格下降了15%,要求按2018年的土地承包价格给付2019年土地承包费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近年来国内市场并没有出现粮食价格下降的情况,而且陈某对此也没有证据可以证实。
2、2018年8月22日由牡丹江市统计局、牡丹江市农委共同出具《2018年玉米、大豆和水稻生产者补贴工作事项告知书》对生产者实施补贴政策,而且,陈某也实际领取了79168.17元的补贴,陈某承包土地不但没有降低收益,而且在原有的收益上又享受了国家补贴待遇。
3、根据宁安市物价局官方网站公示的生活必需品价格监测表可以证实,2017年8月—2018年8月期间的大米价格均为3元,波动幅度为零;牡丹江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公示的牡丹江市住院涉民商品价格监测情况为:2018年9月11日大米的平均价格为3.03元,2018年10月16日大米的平均价格为3.03元,2018年11月13日大米的平均价格为3.01元,2018年12月11日大米的平均价格为3.07元。以上牡丹江市大米的价格监测情况可以证实,陈某种植水稻的市场行情始终是持平及稍有上扬的趋势,并不是陈某所称的下降态势。
4、粮食价格下降与提高土地承包价格之间没有必然性和关联性。陈某不能以此为由要求明星村村委会降低土地承包价格。
三、陈某应当按照《明星大队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第三条的租金每年按行情定价的约定及2018年11月18日由村民代表、土地流转小组成员等各方参会决定的在2019年1号、2号水田地在2018年价格基础上每大亩上调50元的决议向明星村村委会交付土地承包费。如陈某不能履行以上义务,陈某构成违约,明星村村委会有权解除承包合同。
1、市场行情可以从两方面考虑,第一是市场价格基数已经达到每大亩1200元,而且其他村的地价的基价也比明星村的地价要高,明星村的地价有上升空间,所以明星村村委会在2018年土地承包费基础上上调50元要求陈某支付2019年土地承包费具有事实依据;二是市场价格表现出的是连年增长的趋势,也是明星村调整土地价格的事实依据,明星村村委会提出的2019年1号2号水田地在2018年价格基础上每大亩上调50元向明星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是按照陈某与明星村村委会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租金每年按行情定价的约定提出的,是符合市场行情的。明星村村委会的农村土地水好质高,而且上调50元后的价格比照其他邻村的价格因为不同地块、不同价格还具有一定差距,还是价低,没有超过市场平均价格1200元。因此,明星村村委会要求陈某1号、2号地在2018年价格的基础上每大亩上调50元交纳2019年承包费并无不当。
2、根据市场行情的需要,2018年11月18日,经村两委班子、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土地流转小组成员及村民召开大会一致同意通过在2019年1号、2号水田地在2018年价格基础上每大亩上调50元向明星村村委会交付土地承包费的决议,并且,在2019年1月2日时,明星村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星通过电话方式通知陈某明星村土地管理委员会已经决定2019年的价格在2018年土地承包价格的基础上每大亩上调50元,要求陈某按以上决议给付2019年的土地承包费。陈某承包的是明星村村委会管理范围内的农村土地,因此,该决议同样约束本案陈某,但陈某接到通知后不但不履行合同,反而一意孤行自行向明星村村委会的银行账户按2018年的土地承包价格存入土地承包费,是违约行为。如陈某不按调整后的上调50元的机构给付明星村村委会承包费,明星村村委会有权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四、承包明星村村委会农村土地的除陈某之外的王某彬等11位承包人已经按照承包合同的每年按行情定价约定,按2019年1号、2号水田地在2018年价格基础上每大亩上调50元向明星村村委会交付了土地承包费,履行了合同义务。陈某应当按照每大亩上调50元的价格向明星村村委会支付土地承包费。
综上,陈某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支持明星村村委会主张的要求陈某履行承包合同的每年按行情定价约定,在2019年1号、2号水田地在2018年价格基础上每大亩上调50元向明星村村委会交付土地承包费。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原被告所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约定的“土地承包价格按照行情定价”如何确定;二是原告陈某要求按照2018年土地承包价格继续承包该土地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针对以上争议焦点法院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明星大队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依法成立并生效。虽然原、被告在所订立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中约定租金每年按行情定价,但双方就土地承包价格所依据的行情不能达成一致,并也不能就2019年水田地承包价格进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2019年1月,承包被告水田地的王某彬等11人已按照每大亩比2018年上调50元的价格标准向被告交付了2019年的水田地承包费。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当按照被告与王某彬等11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以每大亩比2018年上调50元的价格标准向被告交付2019年的水田地承包费。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按照2018年土地承包价格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原被告所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约定的“每年土地承包价格按照行情定价”如何确定的问题,该合同中只是约定每年按“土地承包价格按照行情定价”但是市场行情具体的金额并没有约定,那么市场行情如何确定就成为本案的关键点。我国现处于市场经济时代,早已废弃了计划经济,物价部门出具的绝大部分关于生产资料、生活必需品批发、零售等相关数据都是对于市场价格的监测数据,而非其制定的必须参照执行的数据,因此,市场行情的具体数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就很难形成统一标准,证明市场行情的证据的充分有效性也就很难确定,如果争议双方不能就市场行情的具体数据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如何判决本案也将成为法院审理的一大难题。
法院在本案难决的情况下,遵循了法律关于交易习惯的法律规定,另辟蹊径,有理有据,最终原被告双方均服判,均未上诉。
【结语和建议】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是比较常见的也是矛盾比较尖锐的案件之一,是我国国计民生、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体现,因此,如何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让合同条款的约定尽量完善、具体、明确,减少矛盾和纠纷就显得尤为重要。鉴于鉴于签订合同的双方一般为非从事法律专业人员,对签写合同的具体条款和所遵循的原则并不专业,合同容易出现漏洞增加矛盾产生的几率,故,建议签订合同的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尽可能的减少出现纷争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