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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某某的矫治案例

  • 案例时间:2019-11-2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XSJYJG1552381867
  • 案例类型:教育改造案例
【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李某,男,1976年生,湖北人,小学文化程度。2008年因破坏公共电力设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1年10月刑满释放。2016年8月4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80000元。2016年8月30日入监服刑改造至今。李某入狱后,改造信心缺失,无改造目标和规划,行为习惯养成差,得过且过,消极改造,2017年6月20日被监狱设为重点犯。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李某出生在湖北省普通农民家庭,年幼时父母感情不好,对子女管教不够,整日忙与其他事务,疏于教育,其父母也视其为累赘,不愿尽抚养、教育的义务,导致其早早辍学,最终只有小学文化。由于从小缺少父爱母爱,家庭教育基本处于空白,处于自生自长自灭的自发状态。

(2)社会经历:1988年李某小学尚未毕业便走向街头、走向社会,父母也不闻不问,同时为了自己生计,靠给小餐馆等场所打零工为生。年纪稍大点后追随社会上的不良青少年混社会,从小偷小摸开始,最终走上屡屡盗窃的犯罪之路,2008年因破坏公用电力设施罪获刑3年又2个月,现又因盗窃获刑十三年,正处于服刑期间。

2.入狱改造表现

李某入狱后,性格内向孤僻,不爱与人交流,对自己所犯罪行没有正确认识,只凭直觉认为自己因为父母不爱自己,且也因妻子没有正式工作,又有小孩抚养,收入微薄,负担沉重,感情一般,也得不到好的家庭环境及教育,基本处于自我封闭,对社会不满的不良心态,所以才走上犯罪道路最终被判重刑。在狱内虽有亲属探视但次数很少、接见款也少,自卑感较为严重,行为随意性大,可谓大事不犯,小事不断的“滚刀肉”。

(1)法律常识匮乏:李某只有小学文化,对于罪与非罪没有正确认知,导致其把其入狱服刑原因归结为:“自己没有文化、走向犯罪是父母不管,家庭负担重的结果,而自己也没有什么“后台”,受到了不公正的法律、刑事追究”。

(2)家庭原因:李某自小没有感受到家庭温暖,受到应有的教育,其父亲常年在外打工见不到人,母亲没有文化对其不管不顾,该犯偶尔回家也是吃不上一口热饭,甚至饿肚子,甚至连自己父亲在什么地方打工,有无联系方式也是不知道,顿感前途渺茫,看不到生活的希望。

(3)自身原因:李某性格内向、自闭、自卑,缺乏基本待人接物尝试,沟通能力差,害怕与人交流;加之入狱不久便得过一次病,经监狱医院初步诊断为肝炎(服药治疗后病情得以控制),体质单薄,身体较差,所以抱着“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不求上进架势,对减刑等形势奖励政策不抱希望。

3.心理行为表现

监狱对其入监的心理进行了测试:李某缺乏安全感、同情心,戒备心理较强。被试精神正常、能与人交往,情绪不稳定,反应强烈,容易与人发生冲突。

4.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由于李某犯对法律常识、生活知识的匮乏和缺失,无认罪悔罪基础。教育过程要以普及生活、社会、法律常识做起,耐心、细致的教育开化,逐步帮助其树立起是非观、道德观、法律观。

(2)性格因素:由于李某特殊的家庭情况,被亲生父母的不管不顾心生怨恨,叛逆心理、报复心理强,遇事不计后果,有仇视社会、敌视别人的倾向。

(3)心理因素:李某自幼便走向社会、走向街头,在艰辛的生存过程中形成了特定的冷漠心理,对自己有利的人和事便是好人、好事。缺乏正确的判断、反省能力,思维简单,容易被人用小恩小惠笼络利用。

5.矫治方案

鉴于上述分析,并结合罪犯李某某的改造实际,包抓民警决定有的放矢,攻心为上,制定了详细的矫治方案,让其重拾生活信心,放弃“破罐子破摔”的念头,早日认罪悔罪并投入到正常的改造中去。

(1)加强普法教育,从懂法、知法教育开始,逐步帮助其树立法治观。每月2次通过案例剖析普法,让其懂得法律基本常识,知道“违法必究”的朴素道理。让其了解法院审判的程序、量刑的标准,重点讲清依法判刑至少定性不会错,消除其错误认识,奠定认罪悔罪的基础。

(2)精心设置改造环境,利用罪犯小组积极改造的力量,为其提供学习、生活、劳动上的必要帮助,使其逐步融入到改造集体生活来,让积极、向善、和谐的改造环境影响、熏陶其偏执的思维定式和行为习惯,体验到集体的温暖,培养积极、向上、向善的心理。

(3)突出人文关怀于管理当中。合理安排劳动改造岗位,适度下达劳动任务,促使其树立劳动光荣的观念。该犯自小混迹在外,没有养成劳动习惯,到处野跑、游手好闲是常态。让其静下心来,从简单劳动开始,逐步培养劳动习惯。以劳动奖励形式帮助其解决部分物质需求,树立靠劳动生存的信心。

(4)解决实际问题,做好心理矫治。矫治过程中,注意观察、了解、掌握其思想动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例如:该犯接见少、汇款少,经济跟不上,购买食品改善生活次数少,但又有强烈的改善欲望。帮教干警可以考虑引导其为年老体弱的同犯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帮助,换取一些馈赠,既解决其生活实际困难,又能帮助其感悟“有付出就有回报”、“赠人玫瑰手留余香”等生活哲理。针对性开展管理与教育,及时做好情绪疏导和行为管控工作。

6.预期矫治目标

(1)重树人生信心,进入正常改造轨道。为其讲解、分析国家大政方针,结合其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规划人生,重拾生活信心,激励其勇敢面对不幸的人生,教导其只有通过自身不懈努力,不断改变命运才是唯一可行的出路。

(2)增强遵规守纪意识,减少违规违纪行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让其明白事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好的行为习惯,在社会上也是寸步难行,逐步形成规矩意识。

(3)法律意识入脑入心。知晓基本法律常识,明白罪与非罪,违法和犯法的界限。在此基础上,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彻底认罪悔罪,写出思想认识,促使其敬法、畏法、守法。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民警一年九个月的矫治,李某已明确表示认罪悔罪,并写出了思想汇报,能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目前已达到刑事奖励标准。对于未来的生活,李某充满信心。

帮教干警的启发与体会:

(1)教育改造必须攻心才能标本兼治。单一的严管、一味的处罚,只能得到罪犯表面上的服从或功利性的改造,无法达到“以政治改造为统领的五大改造”所追求的社会效果。

(2)教育改造需要换位思考,站在服刑人员的角度分析问题,找出犯罪形成症结。针对靶点,有针对性采取矫治措施。

(3)教育改造措施要实,空谈说教只能适得其反。监狱干警的力量有其局限性,不可能“包打天下”。但总得有一些具体、实在的举措,帮助矫治对象解决一些实际困难,才能取得服刑人员的信任,进而实现矫治的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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