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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罪服刑人员王某的教育转化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7-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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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JYJG1550108546
  • 案例类型:教育改造案例
【罪犯基本情况】

王某,男,1976年生,北京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2016年12月23日因受贿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王某入狱后,依然不服法院判决,认为犯罪事实认定不清,拒不认罪;日常服刑生活中虽能够遵规守纪,但拒不认同自己的服刑人员身份,拒绝接受改造。2017年7月,王某因“与他犯发生口角,且不听从民警制止”,被监狱给予警告处分,同时严管教育两个月。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王某从上学到婚前都一直比较顺利,加之王某性格强势、固执乃至偏执、心胸狭隘,造成其遇事比较自我。婚后其家庭婆媳关系紧张,间接影响了夫妻关系,也促使王某心理和思维模式扭曲。

(2)社会经历。王某文化程度较高,为重点大学本科毕业,知识储备较为全面;毕业后担任小学教师、某网络信息部主任等职务,后期自己在外开公司,正在事业上升期,为达到目的不择手段。

2.入监改造表现

(1)对法律观念的淡薄。王某自2017年4月19日入监后,便坚持不认罪态度。通过民警与其耐心细致的谈话教育,探明王某不认罪的直接原因如下:一方面,王某自认为案发前,其与本案证人便存在经济来往,并且两人在案发前关系亲切,其从本案证人那里得到的钱是借贷关系,并且已经用个人公司的钱全部还给证人,法院对此情节不采纳使王某非常不理解;另一方面,王某对向本案证人在招标过程中通过个人邮箱透标底一事坚决否认;同时王某认为,法院既然判处个人受贿罪,那么必然存在行贿罪,但本案证人却并未受到法律制裁。基于以上原因,王某拒绝认罪,并组织家人反复进行申诉。

(2)性格原因。自入监后,通过民警了解分析发现,王某较内向,不喜言谈,在监区内很少与其他服刑人员有接触;性格强势、暴躁、偏执,自私狭隘,情绪较不稳定,缺乏耐心,如在亲情会见时与其母亲发生过激烈争吵导致会见中断。

(3)自身原因。由于不认罪,王某不能对过往的自我进行反省,缺乏正确的身份意识、服刑意识和改造意识,无法合理处理服刑生活中的诸多问题,加之自身性格问题,终成为威胁监管安全的一枚“不定时炸弹”。2017年7月25日晚间,王某在水房内因琐事与其他服刑人员发生争吵,且因无法控制自身情绪言行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发展为与另外三名服刑人员同时对峙叫骂,经民警制止仍不听从,最终导致包括王某在内的四名服刑人员被集体惩教处理,监狱监管稳定受到极大破坏,影响极其恶劣。

3.心理行为表现

通过对其进行心理测试评估,经16PF人格测试结果显示:王某缄默、孤独、冷漠、善于推理判断、好强固执、独立积极、自以为是,喜欢反抗权威;冒险敢为,少有顾虑;自由激进,不轻易苟同原有结论等。王某入狱后的诸多行为表现,基本能够印证以上测试结果之特点。

4.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问题。王某自认为凭借其社会资源储备,没有其解决不了的问题。王某一方面坚称自己的受贿是借贷关系并已经还钱,一方面又咬定受贿必有行贿,即便自己认罪也认为判决不公;另一方面,王某对自己所开公司仍抱有期待,幻想自己能够早日出监重整业务,挽救公司。

(2)性格因素。王某有着暴躁、冷漠、强势、固执、反抗权威等诸多不利于教育矫治的性格特征,通过民警分析判断,此类特征一方面来自母亲的性格遗传,一方面来自于单亲家庭的过度溺爱(其母离异后再婚)。性格在部分上决定了王某的认知和行为特点,即喜欢钻牛角尖,遇到矛盾喜欢固执己见、决不退缩。

(3)心理因素。王某心理上长期以自我为中心,一方面缘于其家庭成员的固有矛盾,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入狱后王某的一系列不切实际心理想法伤害了家人感情。如王某坚持不认罪、坚持申诉,而其母则主张好好表现,争取早日回家;又如王某坚持要通过母亲来遥控、挽救公司,而其母则认为自身身体状况不佳、文化能力有限,且公司已经名存实亡,实在难以完成如此重任。以上诸如此类问题,进一步加深了王某与母亲关系的裂痕,使得王某缺乏来自家庭的必要支持;同时,此类问题加之自身性格问题,也倒逼王某情绪不稳、心境压抑,压力无处宣泄,只能通过坚持不认罪态度、违规违纪来得到释放。

5.矫治方案

综合以上分析研判,并结合王某的现实表现情况,监狱制定了以下具体矫治方案,有的放矢,使王某尽快放下思想包袱,放弃申诉念头,早日认罪悔罪并投身到正常的改造生活中去。

(1)加强法制教育。针对王某文化程度高、学习能力强,接受法律知识能力强等特点,民警与王某共同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及两级法院判决书的细节,通过疑点讨论来帮助王某澄清对债权债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模糊认识,矫正其对法院取证判决流程中存在的认知误区,从而逐步扭转其片面的不认罪观点;同时,重点向王某讲明监狱对于申诉的政策以及不认罪对自身服刑生活及家庭带来的影响,帮助王某算刑期帐、亲情帐、经济帐和对个人家庭危害账等,强化对犯罪行为和不认罪行为危害的认识。通过以上教育引导举措,确保能够有效矫正王某对自身罪行和不认罪行为的认识。

(2)加强亲情帮教。针对王某目前的家庭和事业现状,监狱利用亲情接见等机会,与其母亲就王某各方面现状进行坦率真诚地沟通,陈清不认罪之危害性,消除之前家属对狱方不认罪转化工作的疑虑,取得共识,从而使王某母亲能够真正认同并积极配合民警对王某的转化工作。通过王某母亲亲情接见中的引导说教,增强转化王某的胜算。

(3)严格管理和人文关怀相结合。除成立攻坚转化小组外,监区全体民警都参与对王某的转化工作中去。相关科室定期找王某了解情况,鼓励其发挥特长;监区民警时刻关心王某的改造生活,由于民警的努力付出,使其能够感受到来自民警的关怀与善意,对矫治转化王某有着潜移默化而又不可忽视的影响。

(4)做好心理矫治和阶段评估。针对王某COPA、16PF、SCL90等心理测试结果显示的性格特征,结合王某日常表现出的冷漠、自私、狭隘等现实特点,监区和科室相关部门通力合作,有针对性对王某进行心理矫治。首先从监区个别教育入手,引导王某自愿接受心理矫治;进而通过突破心理防线、引导心理需求、重建思维视角、调整负面情绪等一系列专业技术手段的运用和步步推进,在梳理王某过往社会生活和当前服刑生活的基础上,努力改良或改变王某对生活所遭遇诸多问题的认知视角,改善其情绪和压力管理能力,帮助王某从过往的不良心理境况中脱身出来,使其能够早日认罪悔罪,踏实改造。

6.预期矫治目标

(1)提高王某遇事自制控制能力。通过心理矫治技术,帮助王某了解其自身性格、认知等心理特征,认清其人际互动模式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增强其自控能力和自省能力。

(2)改善王某的家庭关系,尤其是母子关系,增强其改造动力。

(3)法律法规意识得到加强,促使王某写出认罪悔罪书,彻底认罪服法,杜绝反复。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民警耐心细致、坚持不懈的教育矫治,王某目前彻底认罪服法,写出认罪悔罪书,并在监区进行了现身说法,忏悔其罪行和过往的不认罪行为;目前王某在服刑改造中,能够积极遵守监规纪律,努力改变自身言行适应集体生活,与他人关系得到较大改善;在劳动改造方面,王某能够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车间劳动。王某表示,希望通过自己的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

日前,王某因琐事与同班一名罪犯发生了矛盾,但并未冲动行事,而是主动先找到民警汇报情况;在民警帮助下,王某与另一名罪犯进行了有效沟通化解了矛盾,得到了监区民警的高度肯定。

通过此案例,民警深切体会到:不认罪服刑人员一般都具有较偏执、顽固等性格及认知特点,善于构建不合理认知框架,习惯以点带面来全盘否认犯罪事实;其自身的性格缺陷也往往导致此类服刑人员家庭生活、服刑生活出现各类问题,加剧破坏其心理状况,从而进一步提升其转化难度。单纯的政策宣教、泛泛的心理督导,并不能对症下药,真正化解其不认罪思想。不认罪也使其在内心深处,其实是孤独无助的,是一定有突破口可以打开的。面对此类服刑人员,须深挖其不认罪的根本源头,了解其思维模式和真实想法,并根据其现实情况,找准转化突破口,从心理矫治、思想矫治、普法教育、亲情帮教等多方面入手,多管齐下、形成合力,兼有全体民警的通力协作,才有真正转化的希望,才能保证已转化服刑人员的永不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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