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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易某的矫治个案

  • 案例时间:2020-0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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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JYJG1548124937
  • 案例类型:教育改造案例
【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易某,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小学文化。2006年11月9日因犯因盗窃罪被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8月12日因盗窃罪初被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于2008年9月3日送川南监狱服刑。2009年4月 29日转至汉王山监狱服刑改造,2010年8月 24日转到眉州监狱服刑。2017年12月16日因故意伤害罪被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6月23日止。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易某生活在一个偏僻的农村,两岁时其母亲因心脏病去世后,其父终生未娶。父亲务农,独自一人把其抚养成人,因妻子过早离世,给其父心灵造成重大创伤,易某的整个童年在其父忧郁悲伤中度过。使其在幼年就形成遇事压抑、忧郁的性格。且成年后,对人世间情感冷漠,性格孤僻。

2.社会经历:易某小学毕业后,由于家境贫穷,十几岁就步入社会,在建筑工地打工挣钱维持生活,在外与朋友交往很少,有时回家与父亲做庄稼也少与交流。

(二)现实改造表现

通过其案卷了解,易某不仅有前科,而且在第二次服刑期间先后获两次减刑奖励后,放松了思想改造。

2016年6月2日至3日,易某在眉州监狱三监区车间因劳动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被监区处以严管学习两天并返工不合格产品。2016年6月4日上午,易某在返工不合格产品时想到其与同组监室胥某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和分超产肉问题产生过矛盾。胥某与同组同监室的负责产品质量检查的曾某关系密切,认为自己的劳动产品不合格是胥某挑拨曾某所为。易某萌生“教训”胥某的念头。当天中午,易某趁监区组织罪犯在生产车间外集合开饭之机。从其劳动机位至车间维修房,盗取维修工具箱中的“铁榔头”一把藏于其右手衣袖,回其劳动机位将“榔头”藏匿于机位旁的整理箱后窜出车间参加集合。饭后易某又回到其劳动机位,13点08分左右,易某见胥某回到其劳动机位并开始劳动后,从整理箱中拿出“榔头”藏于右手衣袖,离开其劳动机位,绕至胥某身后右边,将“榔头”从衣袖中滑出。趁胥某劳动不备之机,右手持榔头猛击胥某头部5下,被他犯及时制止。易某的行为造成胥飞头皮4条4-6厘米的钝挫伤,头骨凹陷性骨折、颅脑开放性损伤。经眉山市彭山区公安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胥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三)心理行为表现

易某COPA-PI测试结果显示:敏感、易受冲动,戒备心强,侥幸心理、胆大妄为较重,自律性差。

(四)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易某认为在监狱服刑生产劳动中,因在返工不合格产品时,认为自己的劳动产品不合格是某犯挑拨所谓,遂萌生“教训”某犯的念头。用这种错误认知面对改造。

2.性格原因:易某幼年丧母,缺乏母爱。父亲过早丧妻,承受心理创伤,无法排解,父子交流甚少,社会交往面窄,感情脆弱,固执己见,戒心较重,不信任他人

3.心理因素:易某缺乏与人沟通的能力,以及正确的归因方式,为人刚愎自用,犯罪思维模式具有胆大妄为,不择手段,自律不严等特征,容易不计后果的和他人发生矛盾。

(五)教育矫治方案

针对易某两次盗窃入狱,服刑期较长,法制观念淡薄,性格孤僻,脾气暴躁, 2016年6月4日用铁锤袭击他犯头部致伤,被加刑处理的情况。监狱开展了心理干预等一系列教育转化工作。

1.认真倾听,鼓励当事人的感情宣泄。

一开始,易某还不太愿意交流,心理咨询师主动表示了同感,拉近了双方的距离,经过多次询问,使他相信自己找到了能理解他痛苦的人,易其实也渴望倾诉,在断断续续的讲述过程中,他神情激动、痛苦和焦虑。心理咨询师鼓励他把内心的痛苦宣泄出来,释放积聚在内心的不良情绪。

在第三次咨询中,易某的态度发生了变化,从被动倾诉开始转向主动找心理咨询师聊天,经过多接触交流,易的情绪基本稳定。

2.启发引导,调节不良认知。

通过谈话,了解了易某用铁锤“教训”人的来龙去脉,也了解了他的劳动、生活、交往、家庭等情况,从这些信息可以分析出他存在着不正确的观念。因此,首先要矫正他的一些不良认知。

认知改变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一起分析以前在车间生产劳动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原因;

(2)分析做好生产劳动产品质量的意义,分享了取得产品质量合格的一些做法及思路;

(3)共同分析戒备心较强,对人多加猜忌和怀疑,固执己见,自我保护意识强,对周围世界持比较明显的敌视和排斥态度的盲目性和危害性;

(4)一起分析改造中尤其是生产劳动中与同改的相互配合的重要性以及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归咎于他人的不合理观念;

(5)鼓励其参加监狱职业技术培训班,为今后改造,以及回归打下基础。

3.探究暴力倾向源头,早日解脱心灵羁绊。

在第四次咨询中,易某吐露心声,发生用铁锤“教训”人,一直很痛苦,也想早日解脱心灵的羁绊。其实自己本来就是一个感情内向、细腻的人,自己也知道有心理问题,需要寻找一个突破口,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归因”,他把自己的失败(产品质量问题)和不如意都归到了他犯(班组长)身上,认为是班组长把他害成产品质量不合格,把一腔怒气全部指向班组长,以至于用铁锤“教训”人。

易某的这种暴力倾向,并不是因为受到某些暴力因素的影响,而是一种积累力量的突然爆发。易某也认识到这种突然情绪的爆发危害性大,而且会给双方带来伤害和痛苦。

4.面对改造,系统脱敏。

通过多次引导,心理咨询师在时机比较成熟的情况下,通过监区民警安排,鼓励班组长(质检员)和易某当着众人的面,把对方的看法说出来,结果说来说去大家发现也没什么大不了的事情,易某也主动伸出手对班组长说“谢谢你”。这也许就是易某怨气的释放和释然。

5.学会合理评价,提高自我控制的能力,加强与同改的交流。

在第五次咨询中,易某说,通过心理咨询师帮助,觉得还是有些效果,但有些想法和行为还是控制的不好,总认为有的同改总给自己找麻烦。产品质量虽然没什么大问题,有时班组长总要挑剔出一些小问题,认为这是有意针对他,近期心理也烦,有时真想放纵自己。

心理咨询师引导易某思考,与人相处不好,自己有没有原因。需要调节归因模式,学会反思,是自己原因就应该改正,如想别人对你好,你先要学会对人家好。“像你希望别人如何对待你那样去对待别人”。

与此同时民警给予易某调换小组,缓解与班组长矛盾,防止其走极端。监区心理健康辅导站,安排与其关系尚可的同改一起参加打篮球等体育活动,宣泄其攻击心理,罪犯心理互助组及时提供心理支持和帮助。吸收加入改造积极分子教育恳谈会,帮助其认同目前的改造生活环境。根据其“三无人员”情况,监狱每月给予一定困难帮扶。

(六) 预期矫治目标

1.加强心理干预,降低其戒备心理。

2.落实人文关怀,提供社会支持系统。

3.强化遵规守纪意识,减少和避免与同犯发生“摩擦”。

4.学会正确归因,主动认识自身问题,增强自律性。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近10个月的心理干预;

民警:易某的防御/敌视、戒备心减轻了,情绪逐渐平稳,易怒状况少了,能够正常参加日常的改造活动。

监室长:虽然有时还会因一些小事计较,但与以前相比,遇事能主动与人沟通,寻找自己不足,采用较冷静方式对待。

互监组长:现在他能与同改搞好关系,说话和气多了,能珍惜现在改造环境,期望通过努力争取得到警官和同改的认可。

据了解:易某受加刑处理后,能主动加强学习,认真反思,尤其是生产技能有较大提高,能遵守监规纪律,有问题时能及时主动向民警汇报,寻求解决办法。按时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且多个工种均能做到产品质量合格,每月还能获得劳动报酬100余元。今年以来无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易某表示:现在改造比原来有信心了,我要认真面对和遵守监规纪律,再不走重新犯罪的“老路”,争取再减一次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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