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新康监狱服刑人员李某的矫治个案
- 案例时间:2019-05-2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NJYJG1548120135
- 案例类型:教育改造案例
【罪犯基本情况】
李某,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高中文化,内蒙古兴安盟人。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一个月,2017年8月9日,分流到新康监狱五监区服刑,余刑一年。入监后多次违规违纪,不服从管理。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李某,在内蒙古兴安盟一个偏僻的农村长大,因父母婚姻关系极差,他自幼随外婆生活。李某在重点高中读高二时因早恋打架被学校开除,转学后又再犯同样的错误被学校开除。李某成年后,父母离婚,后来母亲再婚,父亲一人生活,李某也不与父母联系。
(2)社会经历:李某辍学后不务正业,一直帮别人讨债,经常打架斗殴。在海南陵水县工作时,李某因雇主拖欠劳动报酬,上门讨要未果并产生激烈口角,多次下来,李某心生报复便自购钉枪拍成小视频,通过微信发送给雇主,威胁恐吓雇主向自己的银行卡汇款。后雇主向公安机关报案,李某被抓获,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
2.入监改造表现
李某在入监教育期间极度抗拒改造,对民警的管理有明显抵触情绪。分流后,李某身份意识淡薄,不把民警放在眼里,长期无法融入改造环境,对同犯的关心也不屑一顾,以判决量刑过重为借口,长期不完成劳动任务,多次违规违纪,屡教不改。
(1)法律观念淡薄。
李某的社会经历导致其对法律常识的匮乏,对自己被判处敲诈勒索罪一直不服从,认为自己没有并没有触及刑法红线而是遭到法院不公平的判决。
(2)家庭原因。
李某自幼缺少父母的关爱,对于亲情极度漠视,长期与外婆生活,没有心灵的沟通交流,这些因素致使李某敏感且自卑。被学校开除后,就更加认为社会对自己不公平,自己没有父母的疼爱、家庭的温暖,就连学业也已经失去,变得一无所有,对社会怨念愈来愈重。
(3)自身原因
孤僻、敏感、自卑的性格致使李某一直无法融入到改造环境当中,时常感觉到同犯们都在歧视自己,和同监舍的罪犯关系紧张,严重缺乏沟通。这些原因导致李某对监区的管理有抵触情绪,无视周围的一切。
3.心理行为表现
李某不服从监区管理,自伤自残、抗拒改造,人际关系差。李某一直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自己仅仅是拿回应得的报酬,这样的想法是导致其服从判决的主要原因,进而演变到不服从管理。2017年9月心理测试结果:抑郁自评总分64.5,显示中度抑郁症状;焦虑自评总分63.5,显示中度焦虑症状。
4.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由于李某对法律知识的匮乏和缺失,一直认为自己没有触犯刑法,就算是犯罪也判得太重。
(2)性格因素:李某因其成长经历导致形成了明显异于正常人的性格,敏感、孤僻、自卑。
(3)心理因素:李某性格执拗,为人处事有一套自认为正确的标准。人际关系紧张,焦虑、抑郁情绪明显。
5.预期矫治目标
(1)通过心理矫治纠正不合理认知,帮助其重建合理的认知模式。
(2)着重了解李某目前存在的改造困难,对其进行解决。引导其对未来生活、改造、学习进行深入思考。
(3)增强责任心,树立面对现实,积极改造的行为模式,对未来生活充满希望。
6.矫治方案
鉴于以上分析,并结合罪犯李某的现实改造表现,包组民警决定对症下药,制定详细的矫治方案,促使李某尽快放下思想包袱,认罪悔罪并投入到正常改造。
(1)第一阶段:确保人身安全,对其进行夹控管理。将李某调离原来监舍,强制隔离反省。其间,加强监控和安全防范,将李某所在监舍作为监控巡视重点,监督李某的一言一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经过一段时间的反省,李某的态度有了转变。
(2)第二阶段:加强身份意识和认罪悔罪教育。民警趁热打铁,有针对性跟他讲《监狱法》《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引导李某遵规守纪配合改造。同时,针对李某不服判的思想包袱,安排民警耐心为他讲解法院定罪的依据和量刑的标准等刑事政策,通过答疑解惑,逐步纠正李某的错误思想认识。另一方面,民警通过安排李某参加传统文化《弟子规》学习,围绕“孝”之一主题,给李某讲解中华传统伦理道德、为人处事的基本要求,强化李某的认罪悔罪意识。转化过程中,监区领导和包组民警一周对李某进行2次谈话教育,了解其内心想法,帮助其认清形势,树立真心悔改、积极改造的目标。经过耐心教育,李某开始认真反思自己,有了改过的愿望,并面向监区全体服刑人员做了检讨。监区根据其实际情况解除对其的隔离反省。
(3)第三阶段:反复强化、耐心教育,促其真心悔改。经过第一次隔离反省,李某由了较大转变,但民警认为还不能放松管理教育,一直安排夹控人员暗中关注。此后,李某又因琐事与值班员争吵,差点动手打人。监区决定再次对其进行隔离反省。经多方努力,民警与李某远在内蒙古的外婆取得了联系,接通了李某与外婆的亲情电话,经过外婆的规劝帮教李某发生了明显的改变,主动向包组民警谈起自己的过去,并对未来有了一些思考,希望能早日回家照顾外婆。李某向监区提交了深刻的检讨书,他激动地说:“我一个连自己都破罐子破摔的浪子,几次三番违规犯错,监区领导、警官却不嫌弃我,还这样关心我,一次又一次的真诚的教育我。人心都是肉长的,我还有什么理由不醒悟、不悔恨呢?希望监区能让我回到劳动岗位上,我要以实际行动报答你们的关心和帮助。”
(4)第四阶段:开展心理矫治,纠正其不合理认知。李某认为社会和周围的人都对他不公平,法院对他的判决也不公平。这种错误认知与其成长经历有很大的关系。心理咨询师根据其性格特点及心理与行为表现制定详细的心理咨询方案。在咨询过程中,心理咨询师首先运用共情、倾听等咨询技术,赢得李某的信任,在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基础之后,运用认知疗法帮助李某改变不良认知和外归因的思维模式。咨询师针对李某认为“被拖欠工资,自己没有多拿,只是采用方式不对罢了”这一错误认知,咨询师通过有目的提问启发李某换位思考。咨询师围绕“假设李某自己受到了威胁恐吓会怎么样”与李某多次讨论,逐渐让李某意识到自己以违法的方式讨要报酬是不对的,是触犯刑法的。随后,咨询师与李某共同回顾其年幼的成长经历,设身处地地理解李某年幼失去亲情的情感创伤。运用开放技术引导李某向咨询师吐露自己,待李某将独单、痛苦、悲伤等负面情绪通通向咨询师发泄后,鼓励李某追寻自己形成现在这样人格的原因,逐步引导李某从自己身上找问题的原因而不能将一切都归咎于他人。
为了改善李某的人际关系,监区安排适当李某参加一些文体活动。在活动中让李某感受集体的温暖,增强李某与同犯沟通相处的能力。同时,监区安排图书室管理员挑选一些励志方面的书给他看,在看了一些励志故事后,引导其微笑面对生活,勇敢的走下去。
【教育改造成效】
李某的抑郁自评总分46.25,显示无抑郁;焦虑自评总分37.5,显示无焦虑。经过近一年的教育转化,李某明确了改造目标,重新树立起了改造的信心,能够完成生产学习任务,人际关系得到改善,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总体表现良好,直至刑满释放。
通过李某某的案例我们总结出了教育转化罪犯的一些经验:首先,在教育转化罪犯过程中要对罪犯“为什么形成当前状况”有一个准确的研判,通过其成长经历等情况分析其犯因和性格特点;其次,通过心理咨询改变不合理认知在转化教育罪犯过程中至关重要;最后,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措施就是谈话教育,通过谈话教育了解罪犯的变化,及时调整转化措施,将会取得更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