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李某某与某区规划建设国土局土地行政复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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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LGLD1557369977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某于2017年6月10日向某区规建国土局递交《违法用地查处申请书》,申请某区规建国土局对****旅游度假村(二期)项目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017年8月23日,李某某向市国土局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市国土局责令某区规建国土局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申请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李某某。市国土局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国土资复[2017]3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332号复议决定),要求某区规建国土局就李某某提交的《违法用地查处申请书》作出回复。
某区规建国土局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关于对李某某要求查处违法用地申请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并邮寄送达。回复内容为:1.该项目未予开工建设,且经套合所涉街道2016、2017年遥感影像并实地踏勘,该村组未报征土地范围内无违法用地。2.处理情况:综合上述核查情况,并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对李某某反映的问题,因无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和无明确违法行为,故原国土房管局不予立案查处。
李某某于2017年12月13日向市国土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国土局收到复议申请后,于2017年12月14日向李某某作出*国土资复[2017]464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于2017年12月14日向某区规建国土局作出*国土资复[2017]464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18年2月1日,市国土局作出*国土资复[2017]46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464号复议决定),认为某区规建国土局对李某某申请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结果,将涉案宗地是否存在违法用地以及处理情况进行书面告知,已履行法定职责,回复内容并无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维持某区规建国土局的《回复》。李某某不服,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区规建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且回复内容并无不当。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代理意见】
我们认为,本案系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行政机关是否就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调查,履行了法定职责。
关于规建国土局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关于对李某某要求查处违法用地申请的回复》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及《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某区规建国土局作为该片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该片区的国土资源工作以及相关行政执法工作,具有对李某某申请的《违法用地查处申请书》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国土局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的332号复议决定责令天府新区规建国土局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李某某的《违法用地查处申请书》作出回复。规建国土局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回复》,并邮寄送达李某某,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某区规建国土局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某区规建国土局对于李某某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认定**旅游度假区(二期)项目为原某县拟投资建设项目,实际无用地建设行为,并提交了实地现场照片、地块影像截图等证据材料,同时将涉案宗地不存在违法用地以及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了李某某。因此,某区规建局已履行法定职责,且回复内容并无不妥。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李某某上诉请求。
【裁判文书】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被上诉人某区规建国土局作为该片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有对其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上诉人李某某申请被上诉人某区规建国土局查处*****旅游度假村(二期)项目的违法行为,被上诉人某区规建国土局未予以回复,经332号复议决定责令其作出回复。被上诉人某区规建国土局履行332号复议决定,根据李某某提供的违法线索经过现场调查核实,并结合遥感影像及实地勘探,相互印证未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故某区规建国土局作出《回复》,将线索核查结果及不予立案查处决定告知李某某,并将《回复》邮寄送达李某某,内容、程序并无不当。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关于行政机关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
某区规建国土局作为该片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有对其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其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事项进行实地调查,形成调查结果,调查内容与客观调查结果一致,且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之内容。某区规建局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的,系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李某某起诉其行政不作为,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结语和建议】
虽然本案一审驳回诉讼,二审维持原判,但不可忽视该行政机关就此事项存在的问题。
申请人李某某申请被上诉人某区规建国土局查处*****旅游度假村(二期)项目的违法行为,虽该行为经行政机关调查,并不存在需立案调查的违法行为。但被上诉人某区规建国土局未及时予以回复,由此引发申请人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责令该行政机关回复。因此,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建议行政机关在处理相关申请时,及时进行书面回复,就行政行为进行更进一步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