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律师工作

律师代理某街办参与成都某公司诉其行政诉讼案

  • 案例时间: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CLGLD1557368601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成都市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司诉称,2007年2月,公司与成都某车辆厂签订了10年的合作合同,公司投资搭建了房屋六七百平米、构建了汽车喷漆房、烤漆房,因上述房屋属拆迁范围,某街办与某公司经多次协商未果,街办未履行合法手续,于2014年12月20日拆除了公司的房屋及设备,请求法院确认街办的行政行为违法。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受某街办委托参与诉讼,并代理街办进行了答辩。

【代理意见】

答辩人并未实施被答辩人所谓的“拆除其公司房屋设备行为”,被答辩人系错列被告,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2011年11月3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1]794号)批复同意,成都市武侯区某街办(简称某街办)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位于某街办的成都某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车辆公司)系征收土地范围内需搬迁企业,因车辆公司已转让给自然人陈某,被答辩人于2014年8月29日依法与陈某签订了《征地搬迁补偿协议》,约定被答辩人对陈某在征地范围内的合法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进行补偿,陈某在协议生效后15日内自行搬离,并将残值交答辩人处理。在《征地搬迁补偿协议》签订前,2014年6月26日,由拆迁范围内的企业负责人或委托人陈某、街道及村民代表、武侯区国土局调查人、项目业主单位人员、武侯区纪检人员等五方人员共同核实了车辆公司(陈某)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情况,五方人员在调查登记表上签字。2014年8月29日,车辆公司、陈某向高新供电局机投供电所提交书面申请:因即将拆迁,申请对其在投供电所办理的变压器进行销户,终止用电合同。2014年12月23日,陈某、成都市武侯区某街办某居委会与机投桥街办拆迁科工作人员签署《收房证明》,三方共同确认:陈某已与某街办签定《成都市征地搬迁补偿协议》,根据拆迁协议要求,该户交出房屋残值,交由某街办某社区进行安全拆除。

由上述事实可见,答辩人与陈某依法签订《征地搬迁补偿协议》后,双方均依法履行了该协议,陈某将附属设施设备全部搬离后,自愿交出房屋残值,交由某街办某社区进行安全拆除。被答辩人在本次行政诉讼中认为,有拆迁人员将其房屋非法拆除及偷盗其电机设备,目前无任何证据可以证实系受答辩人指派或安排。如被答辩人确有证据,可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或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被答辩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人(即被答辩人)于2014年12月20日拆除我公司房屋设备行为违法”显然与事实不符,亦于法无据,请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某公司起诉某街办行政行为违法无事实根据,不符合起诉的法定要件,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一审判决后某公司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裁判文书】

【案例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本案中,某公司起诉某街办“拆除其公司房屋设备行为”,其行政行为违法,但并无事实根据,其提交的派出所报案记录,但并不能证明某街办实施或支使他人实施了违法拆除房屋设备行为,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起诉。

【结语和建议】

因拆迁引发的行政诉讼已越来越多,行政机关要注意依法行政,同时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诉讼应积极应对。

企业与街办达成《征地搬迁补偿协议》后,约定街办对企业在征地范围内的合法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进行补偿,企业在协议生效后的规定时间内自行搬离,并将残值交街办处理。协议生效后,签订《收房证明》一般应视为街办已有权对企业搬迁后的残值自行处置,如第三人与企业存在合作,因遗留问题未解决,以财产被违法拆除,行政行为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难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