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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矫治个案

  • 案例时间:2019-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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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JYJG1546419279
  • 案例类型:教育改造案例
【罪犯基本情况】

李某,男,1979年生,四川省富顺县人,汉族,中专文化程度。2015年12月10日因故意杀人罪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李某自入监以来,心神不宁、少言寡语,民警通过谈话了解,发现李某思想异常,因其犯罪涉及杀亲(杀害妻子),刑期长,并有强烈的自杀倾向。2016年5月19日,罪犯李正勇被监狱列入c级危险犯纳入管控。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李某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农村家庭,自小家境贫寒。家中除父母和他本人外,还有一个姐姐。为了维持生计,父亲长年外出打工,母亲在家务农,杂事繁多,无暇顾及李某的教育。加之受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李某从小被父母溺爱,没有进行正确的引导,使李某缺乏独立性、依赖思想重,对事情的思考、判断趋于感性,内心抗打击、抗措折能力较差。

(2)社会经历: 1999年7月,李某中专毕业后便外出打工。由于文化程度有限,自身能力弱,勉强找了份工作,但收入较低。一直觉得不顺心,感到别人看不起自己,心情压抑,长期自卑。

2013年,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害人管某,并确定了恋爱关系。之后,两人为了共同生活,购置了房、车。并于2015年春节期间,在李某老家举办了婚礼。被害人管某自与李某恋爱起直至被害期间,一直与另一名男性保持暧昧关系,且多次发生性关系,李某一直容忍退让。

2015年6月17日,当被害人再次以李某“没有钱,不能给予想要的幸福”为由,提出离婚时,李某感到自尊心严重受刺激。于是,李某在家中,采用扼颈的手段将妻子管某杀害,并企图自杀,后被公安机关捕获。

(三)入监改造表现

2016年1月11日,李某入监服刑。投改后,李某寡言少语、心神不宁、行动迟缓,劳动任务完成差。主管民警多次对其谈话教育,并通过观察,了解到李某思想异常——有较严重的自杀倾向,引起民警的高度重视,通过全面收集信息,民警对李某自杀倾向作了原因分析:

1.法制观念淡薄

李某从小缺乏法律知识的教育,法制观念淡薄,忽视他人生命。同时,李某对监内自杀违规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严重缺泛规则意识,对杀妻罪行没有进行深刻反思和觉悟。

2.“三观”扭曲

李某因家庭原因,形成了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对爱情缺乏正确的理解。投改后,也没有认真去思考自己的犯罪原因,只是单纯的认为:自己得不到的东西,别人也别想得到。于是采用扼颈的手段将妻子杀死。并一心想自杀,欲与被害人作一对亡命鸳鸯。

3.心理承受能力差

成长过程中,李某常因“家庭经济差、自身条件不好、工作不顺心”等因素严重自卑。特别是面对配偶出轨、并提出离婚的时候,李某脆弱的心理防线被彻底击溃,已经心灰意冷,没有生存的希望。

4.缺乏家庭责任感

在改造中,李某偏执的认为,自己犯罪对不起家中亲人,自己已经无药可救,想用自杀的方式结束生命,以此来逃避眼前的困境,没有从面对现实和正面担当的角度去扮演家庭成员的角色。

5.刑期过长

李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李某入狱时,已经36岁。面对漫长的期刑,等到刑满时,已是50岁的自己,感到人生大时已去,此生无望。

(三)心理行为表现

监狱对李某入监时的心理进行了测试,结果显示:

COPA—PI测试评估报告中:说谎指标(L)3分——回答基本诚实可信;认真指标(S)1分——回答基本认真;在李某 RW问卷表中,李某的分值是20分,属于稳定区域;

入监评估结论为:有较强自卑感,自信心不足 ,对人抱有敌意。属于典型的情绪不稳定,对各种刺激的反应都过于强烈,情绪激发后很难在短时间内平静下来,容易出现各种心身问题。

(四)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由于李某对法律知识的匮乏和缺失,且对民警管理有一定抵触情绪,在谈心过程中,遇到敏感问题,李某都会避而不谈。教育过程中要耐心和细致,深入浅出的教育李某。

2.性格因素:由于李某家庭环境影响,缺乏父母的正确引导,长期处遇溺爱中,导致李某叛逆心理较强,性格偏执,爱钻牛角尖,事事以自我为中心。在教育过程中,可以感到李某的强烈反抗信息,包括情绪抵触和行为抵触,同时又会出现情绪失控的过激行为。

3.心理因素:李某性格属于倔犟类型,对人和事自认为有自己的判断标准,自己认为正确的就一定是正确的,缺乏自我反省能力和情绪宣泄的方法,容易被即时环境所影响而产生冲动和鲁莽,不计后果。

4.“三观”扭曲:李某从小因家庭原因,造成其形成了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对民警的教育引导和他人的帮助产生怀疑。

(五)矫治方案

鉴于以上分析,并结合罪犯李某现实表现,民警对症下药,制定详细的矫治方案,让李某放下包袱,看到改造希望,以正常的状态投入到改造中去。

1.落实包夹监控,确保行动安全。对李某的日常改造路线进行全方位监控,杜绝单独行动,避免李某寻找机会实施自杀行为,同时充分利用耳目暗控,了解其思想言行。

2.跟进法制教育,正视犯罪危害。民警通过案例普法、刑法讲解,让李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自己和他人造成的危害,特别是自己的岳父母和父母。让李某从内心认清犯罪,接受改造。

3.开展心理咨询,探寻问题原因。监狱心理咨询中心指派心理咨询师,对李某定期开展心理咨询,通过开展面谈、减压、宣泄等方式,引导李某澄清自我,调整好心理和情绪。

4.运用测评软件,开展科学评估。为配合教育和咨询工作开展,准确掌握李某各阶段心理情况,监狱评估中心定期对李某开展心理评估,通过绘画及沙盘技术进一步评估李某的身心健康程度。

5.着力关心关爱,建立信认关系。民警通过经常性个别教育,表达关心,给予支持,帮助解决其实际困难,让李某戒除防备,与民警建立良好的信认关系。

6.开展亲情帮教、缓解内心愧疚。李某内心隐藏着对父母、岳父母全家深深的愧疚。通过亲情帮教,李某能得到亲人的宽恕和原谅,是减轻其思想负担的有效途径。

7.加强劳动考核、培养劳动意识。让李某通过劳动改造找到自我价值,监区通过“一对一”、“二对一”师带徒形式,重点培养李某的劳动能力,让其对劳动建立信心,养成习惯。

(六)预期矫治目标

1.法律意识得到强化。通过民警教育,让李某知晓法律常识,遵守法律规定,敬畏法律威严,促使其写出《改造计划》,并落实执行,杜绝反复。

2.真诚做到认罪悔罪。认罪悔罪是改造的大前提,让李某客观看待受害人过错与个人犯罪行为,二者之间不是必然联系,从思想上、情感上做到认罪与忏悔。

3.规则意识得到强化。通过监规纪律的约束,让李某养成遵规守规意识,一改往常想什么就干什么的恶习,知道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 并能准确进行预期。

4.引导建立正确“三观”,在感恩心态的作用下,消除自卑心,树立责任感,促使李某在希望中改造,彻底打消自杀念头。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民警近两年来的教育矫治,李某已步入改造正轨,

书写了《改造计划》,做到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寻求民警指导。每月坚持给父母写一封信,拨打一次亲情电话。并请求监狱将自己账户上的1000元劳动报酬寄回家中,帮助父母。2016年11月,李某参加了央视“法制频道《忏悔录》”节目录制,用现身说法的方式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忏悔,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予以诚挚的道歉,表示自己会吸取教训、踏实改造、重新做人,不言轻身。

截止目前,李某通过自己的努力,已经获得监狱4次表扬,获得改造计分295.67分,获得减刑的机会极大。李某表示对未来的改造充满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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