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温暖中苏醒
- 案例时间:2019-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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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JYJG1546415451
- 案例类型:教育改造案例
【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男,1986年4月6日出生,小学文化,四川渠县人。因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1送至广东韶关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10月转入四川省阿坝监狱改造至今。王某在阿坝监狱服刑期间,一直不服判决,认为自己是从犯,对毒品数量并不清楚,且本案存在“特情引诱”的情况,原判量刑过重。以此为由,王某隔三五月写信提请申诉,同时消极对待改造,经常出现不服从民警管理的情况。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王某出生在四川渠县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家境贫寒,九岁那年母亲自杀,后父亲也精神失常,在希望工程的资助下读完小学。毕业那年父亲病情加重,将王某和其弟弟赶出家门,兄弟俩就寄居在姑妈家里,至十七岁南下深圳打工。
2.社会经历:小学毕业后便放弃学业,与弟弟寄居在姑妈家里,靠种地,帮人干活,捡垃圾为生,十七岁时与朋友去往深圳打工,学习厨师、家电维修等职业,后在深圳开办了一家公司,经营家电销售与维修生意。因与前妻离婚带来的打击,迷失了人生的方向,在长期混迹的酒吧夜店沾染上了毒品,从此走上了犯罪道路。
(二)现实改造表现
王某于2015年10月由广东韶关监狱转入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改造后,因一直认为法院对其量刑过重,不服判决,总想通过申诉的方式来改变自己漫长的刑期。同时,在生产劳动中,长期以身体不适为由逃避劳动改造,由于性格的原因,常与他犯发生言语和肢体上的冲突,曾多次违规被送至严管队进行惩戒教育学习。
1.家庭原因
王某母亲在其年幼时自杀,父亲也因此精神失常,小学毕业后便辍学寄居于姑妈家里,靠种地,帮人干活,捡垃圾为生,后去往深圳打工创业,创办公司,因与前妻感情破裂,接触到了毒品,导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 自身原因
王某性格内向,孤僻,不合群,人际交往能力较差。由于文化水平有限,遇到困难和挫折,极易产生不合理认知,同时,因毒品对其身体造成的伤害,容易出现情绪不稳、行为过激的表现。
(三)心理行为表现
监狱在王某入监时进行了罪犯个性测试,测试报告显示:王某人格趋于内向,与人相处、合作的能力较弱,社会环境适应比较慢。同情分较低,心肠较硬,不轻易被感动,不太能体察别人感情。正义感和责任心不足,比较自私。入监后表现出情绪低落,早醒,晚睡,集中注意力困难,无助感强烈,总觉得生活没有价值,具有企图自杀倾向。
(四)教育矫治的难点
1.性格因素:由于王某成长的环境影响,性格内向,孤僻,不合群。同情心较差,刚毅,不轻易被感动,同时有较强的自信心,做事不轻易动摇和放弃。改造过程中,缺乏自我反省能力,未找到情绪宣泄方法,容易被即时环境影响而产生过激行为,接受民警的教育困难。
2.认知因素:由于王某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思维简单,遇到问题缺乏理性思考,错误地认为用自己方式能够改变漫长的刑期。
3.家庭因素:王某母亲亡故,父亲精神有问题,目前就一个弟弟可以交流,家庭经济相对困难,是王某教育矫治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五)教育矫治方案
鉴于以上分析,并结合王某的现实改造表现,民警决定对症下药,制定详细的矫治方案,让王某尽快放下思想包袱,积极投入到正常的改造中去。
1.加强个别教育谈话力度。在监狱监管改造工作中,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是主线,是灵魂,不放弃对每一名思想行为存在异常的服刑人员的教育,针对王某的实际改造情况,监区领导和管理民警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形式,找王某进行“一对一”的方式交心谈心,循循善诱,逐步解开他的心结,一方面结合王某的家庭情况从生活上关心他,让他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使其转变思想,改变改造态度。另一方面从王某自身入手,管理民警得知其在入监前自办公司从事家电销售工作,并且精通各种家电的维修业务,就鼓励他要发挥自己的特长,并且根据劳动需要安排在相关的生产岗位,从事监区内各种电器产品的维修任务,王某在这个熟悉的岗位上一下子找到了感觉,自此就不再那么排斥劳动了。
2.以亲情帮教暖化心灵。根据王某的家庭情况来看,亲人当中就一个精神失常的父亲和一个失散多年的弟弟,自己也是年纪轻轻就一人独闯外出打工,平时与家人联系不多,对于亲情显得比较淡薄,但在管理民警多次对其谈话中提及亲人的情况时,王某也流露出了对家人的关心,也希望有机会能了解他们的现状。2016年中秋佳节,在监狱开展的亲情帮教活动中,根据改造需要给了王某一次帮教的机会。来的是弟弟和弟媳,分别多年,见面时早已泪流满面,兄弟间有说不完的话,看到彼此健在,那份血液里流淌的亲情让王某感到无比温暖。这次帮教活动,王某的父亲因病没来,从弟弟的口中知道父亲身体没有别的大碍,他的生活也由弟弟在承担,王某内心隐藏的担忧此刻完全放下来了。
3.引入社会帮教资源解决实际困难。由于王某一直认为法院对自己量刑过重,思想上一直没放下以申诉的方式来改变自己的刑期的希望。监狱对这类罪犯尤为重视,由教育科牵头,组织联系当地司法所和社会法律援助机构进高墙,解决监狱内罪犯当中存在的各类法律问题,王某参加了此次活动,详细的咨询了律师,答复是证据确凿,实施清楚,不存在量刑过重的问题,经过这次法律援助进高墙活动,王某放弃了继续申诉的念头,逐渐回到了正常的改造当中。
4.心理矫治助力教育改造。教育矫治过程中,王某情绪低落,易激惹,睡眠障碍,集中注意力困难,疲倦乏力,感到生活没有价值,企图自杀,无助感强烈。SDS抑郁自评量表71.1分,MINI评分13分。监狱评估矫治中心心理咨询师根据王某的心理状态,制定科学的咨询方案,运用合理情绪疗法,结合放松训练、写心理日志等形式,对其进行心理疏导,缓解焦虑、抑郁症状,改变其不合理认知。
(六)预期矫治目标
1.加强法律意识教育,服刑期间遵规守纪,积极劳动,回归正常的改造之路。
2.通过科学的心理矫治,改变不合理认知,缓解焦虑、抑郁症状。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民警一年多教育矫治,王某在思想上有了很大转变,反映在性情的变化上,不再那么偏执,遇事多与民警谈话汇报情况,寻求处理事情的最佳办法。对待改造的态度较以往显得乐观积极,平时喜欢上了看书,写读书笔记,每月坚持向监狱广播站投稿,记录人生感悟。与同改的相处也不再那么针尖对麦芒,学会了包容与忍让。在生产劳动方面,监区根据王某的特长安排在维修岗位,王某干起来更是得心应手,任劳任怨,表现积极。主动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异。王某表示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争取早日减刑,用实际行动来回报关心帮助过他的各级领导、民警及社会人士。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深刻体会到:第一,监狱监管改造的主体是人,以人为本,只要把人的思想工作做通了,人是可以改变的。罪犯首先是人,是犯了错误的人,改造是什么,就是矫正和规范罪犯的言行,这是将罪犯改造成为对社会有用之人的基础。第二,监狱对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重视,是对开展各类教育工作的有力保障,是实现对罪犯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为目的的有力支撑。第三、教育改造工作是其他工作的基础,贯穿于整个监狱的刑罚执行活动中,做好教育改造工作,有利于其他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