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指派为格某、昂某抢劫辩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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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ZLGLD1557301800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被告人格某和昂某系未成年,被告人格某初中毕业后辍学,被告人昂某系文盲,两名被告人均在人生的青春期、叛逆期。
2018年10月19日凌晨1时许,两名被告人在外玩耍后不想回家,故临时起意到那曲市色尼区超丹路基石商店对被害人曹学政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抢劫现金4600元,手机一部(鉴定价值483.3元),一条硬中华香烟(市场价值500元),然后逃离现场。两名被告人见未被追诉,于2018年10月19日再次采取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在上述地点再次对被害人曹某某实施抢劫,被害人大声呼救,两人未抢得财物便逃离案发现场。
【代理意见】
那曲市法律援助中心受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院指派,并经被告人格某和昂某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指派王晓琪、上官灵雁律师为两名被告人抢劫一案提供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两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格某和昂某构成抢劫罪罪名及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二、两名被告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自愿退赔。
三、两名被告人均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属于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两名被告人坦白情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综上所述,两名被告人属未成年,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结合上述量刑情节,应当减轻处罚,低于法定性(三年以上)进行处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格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二、被告人昂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三、责令被告人格某、昂某向被害人曹某某退赔4600元。
四、赃物中华香烟一条继续追缴,赃物手机一部返还被害人曹某某(已返还)。
五、作案工具刀子一把予以没收。
【裁判文书】
无。
【案例评析】
1、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未成年犯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结语和建议】
法庭最后教育批评了两名被告人,但是更多的是监护人的责任,古语有云“子不教,父之过”,在生活中,除了成长的孩子自己需要学习,对事物错误有正确的判断,但作为监护人也应当作出正确的引导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