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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的教育改造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5-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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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JYJG1544085602
  • 案例类型:教育改造案例
【罪犯基本情况】

刘某,1993年4月5日出生,重庆綦江区人,大学专科文化。因诈骗、敲诈勒索罪被判刑5年,送入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该犯服刑期间畏难情绪较重,又有吞食异物嗜好,具有自伤自残现实危险性,据此监区将其列为危险犯管理。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刘某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一个普通工薪家庭,为家中独生女。父母在其三岁时离异,父母均无暇于刘某的成长教育,刘某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缺少父母管教造成刘某自私、十分任性、性格偏激,容易以极端方式排泄情绪和达到目的,情绪自控能力较差。

2.社会经历:刘某因父母离异,十分缺乏安全感,从小不善与人交谈,性格上偏激而有些封闭,对人防备心很重,不信任他人,不能忍受别人说其坏话,遇事采取“自我消化”的方式,习惯隐藏自身情绪。从小到大未经历过挫折,家人为其安排好学校、专业、工作,尽可能满足其一切要求,导致刘某行为随意性强、挫折承受力差。2014年与初恋男友分手后,心情十分沮丧痛苦,便在朋友聚会上认识了贾某某,二人开始同居后才发现贾某某有家室感觉被欺骗,一心报复贾某某,错误地认为情侣关系要钱不构成犯罪,就开始以各种借口要钱,并用不正当关系威胁对方,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直至判刑入狱。

(二)入监改造表现

刘某于2018年7月入监后,对法院判决有所抵触,对自身犯罪行为不能正确认识,多次装晕、哭泣试图逃避劳动,少与他犯接触,不喜言谈。因不满质检员要求其返修劳动产品,在生产线上分次吞食生产原材料铁丝挂钩四节以此发泄不满情绪,在犯群中造成恶劣影响,破坏了监区正常的改造秩序。

经过民警与其多次谈话教育,查阅档案并借助心理测试对其进行了综合分析,具体原因如下:

1.法治意识淡薄,缺乏正确认知

入监初期,刘某对于法院判决有所抵触,对自身犯罪行为缺乏正确认知,认为贾某欺骗了其感情,索要钱财天经地义,自己的行为是在维护自身利益,并未造成社会危害,不足以违法犯罪,纠集于贾某告发其的原因,不想面对现实,寄希望于家人与贾某和解。

2.行为随意性强,身份意识欠缺

刘某入监后,未能正确认识自身身份,改造态度散漫,随意性强。学习期间偷食副食被人检举后心存不满,认为他人小题大做,故意要让其难堪,更是对人心存戒备,焦虑多疑。

3.出现情绪障碍,不能适当排解

刘某自述在看守所期间,因不能忍受他人谈论其案件,不满被人指责是破坏他人家庭的“小三”而情绪失控,以吞食异物的方式来发泄情绪。入监之后多次装晕试图逃避劳动,因不满质检员督促其返修不合格产品心生愤懑,趁劳动之机分次吞咽铁挂丝,并在他犯协助民警督促其反省过程中,出现认为自伤行为没有影响他人,他人无权干涉的厌烦表现,情绪不稳,起伏多变,时常哭泣。

4.家庭原因,存在人际交往障碍

刘某从小缺少父母的关心和教育,三岁时父母离异又各自组成新家庭,使刘犯对人缺乏安全感,在情感表达上有一定隐藏性和压抑性,入监后因偷食副食被他人检举,更是不信任他人,内心多疑和自卑,从小爷爷奶奶对其过于溺爱,该犯情感处理上容易极端,不计后果,容易偏激焦虑。

(三)心理行为表现

通过刘某COPA、90项症状清单心理测试可以明显看出,刘某存在一定的心理问题,其中暴力分值达到74分,90项症状清单总分也高达318分,从小父母离异,对其疏于教育与沟通,使其一直认为家人对其有所亏欠,内心有较强自卑感,自信心不足,对人缺乏安全感,戒备心重,情感的空缺使其内心过于虚荣,追求物质的满足,在与人相处上争强好胜,惟利是图,自私自利,侥幸心理突出。家人的溺爱,一味的满足,导致刘犯性格养成上容易感情用事,易于冲动鲁莽,自我认知上出现偏差,情绪容易受外界环境支配,波动易变,起伏不定,与人冲突时决不退让,易走极端,报复欲很大。

(四)心理矫治和教育难点

1.认知因素:一是刘某法治意识淡薄,对自身犯罪行为没有正确认知,特别是对向贾某索要钱财的行为,错误地认为是他先欺骗自己,索要钱财只是要其弥补对自己的欺骗而已。二是对自伤行为缺乏正确认知,认为自伤行为没有影响他人,他人无权干涉,表现出厌烦情绪;三是对改造环境严重不适应,不能及时转换身份,转变思想,端正态度。四是好逸恶劳思想严重,对完不成劳动任务抱有侥幸心理,总是想尽种种方法逃避,情绪表现上消沉萎靡,缺乏进取心。

2.性格因素:由于刘某从小所处家庭环境,父母的缺失导致其极度缺乏安全感,一方面刘某性格要强,胆大好胜,不能忍受他人非议,性情急躁冲动;另一方面刘犯内心焦虑,有较强的自卑感,自信心不足,戒备心重,害怕被人看不起。其外在行为表现与内心真实想法可能存在不一致性,易于压抑情感,封闭内心。

3.家庭因素:父母离异让刘某情感心理受到伤害,感觉被抛弃,与初恋男友的分手,贾某某对其隐瞒已婚和报警行为无疑加深了刘某对人生、他人的质疑和不安全感,让其情绪极其不稳定。多次被信任亲近的人抛弃和欺骗,使该犯感到受到了伤害,对未来生活和人际关系感到迷茫。

(五)矫治方案及过程

鉴于以上对刘某的综合分析,结合其现实改造表现,依据因人施教的原则,监区制定系统的矫治方案,帮助刘某矫正思想,树立正确认知,早日融入正常改造。

1.强化法制教育。刘某实施犯罪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不认为自身行为触及违法犯罪,没有对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法律意识淡薄。因此,监区首先对其强化认罪服法教育及法律常识教育,组织该犯学习了解犯罪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结合其“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逐条解读人民法院为什么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明确的解读让其认清自身犯罪行为,认识到自己不该以犯罪的方式报复贾某某的情感欺骗,对自己的犯罪有了明认识。

2.开展生命专题教育。通过系统的生存、生活、生命的“三生”,使刘某认识到不管父母如何对待自己,自己都应该好好地生活,应该心怀感恩,感谢父母给予的生命。身体发肤受之于父母,都应该好好珍惜,自伤行为既是严重的违规行为,也是自我伤害的行为,不会被他人同情,只会被人唾弃。

3.心理矫治及情绪调控。刘某情绪起伏波动大,易受外界环境支配和影响,比较感情用事,冲动鲁莽,具有明确的自虐行为,喜欢以吞食异物来缓解焦虑不安、紧张情绪。针对其心理冲突的特点,一是对其进行情绪管理的教育。通过心理疏导和心理咨询,让其发泄出被迫分手、被欺骗的悲痛和愤怒情绪,帮助其认识自身情绪表现,学习掌握恰当的方式方法表达情绪;二是对其进行心理危机干预,矫治不良心理。心理咨询师和民警同时主动介入,对其进行系统的心理危机干预,帮助其学会减压适当宣泄,让其感受正确发泄不良情绪带来的愉悦心情。

4.行为规范矫正。该犯自幼在过渡溺爱中长达,非常任性和不受约束,凡事心存侥幸,行为懒散,畏难情绪较重,对改造环境极度不适应。通过对其强化监规纪律学习,严格落实和明确刘犯的日常改造任务,严格规范其一言一行,通过劳动及学习改造约束,引导其适应严格的监禁生活,学会自我约束。

5.加强亲情关怀。父母的离异促使刘某责怪父母对其关心太少,内心渴望家人的关注与关爱,民警与其家人进行了交流沟通,其父母多次共同来狱探视刘某,并辅以信件、亲情电话等方式帮助刘犯消除改造疑虑,重塑改造信心,踏实努力改造。

(六)预期矫治目标

1.短期目标:强化法治意识,认清自身违法犯罪行为,反省自己犯罪的内在原因,自觉接受并服从法院判决,尽快适应服刑监禁生活,

2.长期目标:一是进行“三观”教育,培养树立正确的“三观”,学会承担责任。二是情绪管理教育,纠正认知偏差,学会适当适度表达情绪,克服自卑,减轻焦虑。三是对其进行适当的心理干预,消除自伤危险,培养健康心理。

【教育改造成效】

通过对刘某系统的教育矫治,刘某能够认清自身犯罪行为,认识自伤行为的错误,明确了自身改造任务,树立起改造信心,逐步适应了监禁服刑改造生活。

刘某个案告诉我们:对存在情绪障碍,出现自伤行为的罪犯在落实管控措施的基础上,加强思想教育的同时要深究罪犯形成心理问题的原始动因,结合其认知、性格、家庭等多方面因素,分析掌握其心理特点、情感、人际交往、改造等方面的纠集点,针对性各个突破。重视心理量表测试数据的运用和罪犯心理评估,及时进行危机干预及矫治,矫正其认知偏差,法律解读解开不服判决的心结,是让其融入服刑生活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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