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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委托为交通肇事被害人张某代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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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LGLD1547550189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受害人王某系尿毒症患者,每周透析两次可维持正常生活。2015年10月16日7时30分许,王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正常行驶时被朱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追尾,经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认定:朱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王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呼吸循环功能衰竭、颅脑外伤性意识障碍、双侧胸腔积液、腹水、胰腺断裂、脾脏破碎、肺部、头部等多处受伤。王某受伤住院期间因无法支付巨额医疗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先予执行医疗费,但在此期间,王某于2015年12月2日因医治无效死亡。王某死亡后,其家属因无法接受必须经过严格尸检程序,才可作出是否追究朱某刑事责任的事实,于是书面签订承诺书表示放弃追究朱某刑事责任,民事赔偿由法院依法判决。遂后,王某法定继承人张某等参加诉讼追究朱某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2016年2月29日,朱某及其代理人以王某患有尿毒症为由申请对王某尿毒症自身疾病、交通事故对其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及死亡参与度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鉴定意见为:王某死亡与交通事故外伤及其并发症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拟定交通事故外伤参与度为70%。

2016年5月,张某等人以鉴定报告证明交通事故与王某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且事故参与度为70%为由请求公安机关追究朱某之刑事责任,2016年5月18日,公安机关以朱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予以刑事立案并对朱某实施刑事拘留。

2016年7月8日,张某等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追究朱某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为取得张某等人谅解及民事赔偿,张某等人与朱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朱某赔偿张某等人60万元损失,张某等人出具刑事谅解书。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判决朱某应赔偿张某等人死亡赔偿金等40余万元,但因双方签订赔偿协议,朱某自愿赔偿张某等人60万元,法院予以认可。

【代理意见】

我们认为,本案本是单纯的民事纠纷,因被害人家属张某等人自愿放弃追究朱某刑事责任,民事赔偿的最大范围是朱某按全责赔偿张某等人损失,但因王某确实患有严重疾病,对其死亡有一定的参与度,故民事判决结果难以预测。朱某提出鉴定因果关系与事故参与度确实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同时也为原告提供了更好的契机,代理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及时抓住时机,利用朱某自己提出的鉴定结论证明朱某涉嫌刑事犯罪,也为朱某提出更好的调解方案垫定基础,最终,朱某未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张某等人也获得了较好的赔偿。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裁定准许张某等人撤回民事起诉,一审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朱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支持张某等人一审全部民事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本案民事审判在接近尾声时,朱某被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立案侦查,民事审判庭认为本案证据已经确认,可以作出民事判决书。作为张某等民事原告而言,民事判决书似乎就在眼前,如必须就“先刑后民”原则,不仅需等待漫长的几个月时间,更是所有工作得重头再来,民事原告更能接受的是先行民事判决,以确保民事赔偿先至手中,但经几番商议,法院最终认为,张某等民事原告需撤回民事诉讼,根据诉讼程序提起新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法院采用王某死亡与交通事故外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鉴定结论,认定朱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

我们认为,本案系被害人自身患有重症的交通事故死亡引发的纠纷。本案看似常见,实则包含了特殊情形下的诸多法律细节,第一、被害人自身患重病,是否应该如“正常人”适用同等赔偿标准、追究刑事责任及量刑?第二、被害人家属出具不同意解剖,不同意尸检,同时不追究肇事方刑事责任的承诺是否有效?民事审判过程中,民事证据证明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时,被害人是否有权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法院委托鉴定的受害人死亡与交通事故外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事故参与度为70%的鉴定意见是否可直接做为刑事立案依据?第四、法院民事审判庭经公开审理且已认定的民事证据是否必须经刑事审判庭认定后方可生效?民事审判庭在此情形下是否可不“先刑后民”,而直接做出民事判决书?

一、王某身患尿毒症重病,因交通事故外伤及自身疾病等综合原因导致死亡,其公民权利应等同其他身体健康的公民,不应区别对待。

本案中,王某虽然身患尿毒症十余年,但经定期透析及药物治疗,王某能自理生活,根据王某病情推断,尚能维持5年左右寿命。生命无价,纵使王某尚有一天生命,他人均无权剥削,无权使用外力结束王某生命。王某的死亡赔偿金也不应“打折”,无论刑事方面,还是民事赔偿,均应按法律规定公平对待王某。

二、民事审判过程中,民事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

王某生前因疾病缠身已忍受许多常人所无法想象的痛苦,因交通事故更是遍体麟伤,经过多次手术仍不治身亡,张某等人不忍尸检对王某造成再次伤害,承诺放弃追究朱某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在没有尸检报告证明王某死亡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结论下,同意被害人家属不予追究朱某刑事责任的意见是正确的,法不外乎人情,更应遵守罪刑法定原则。此后,经法院委托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王某死亡与交通事故外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鉴定得知,二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证据发生变化,张某等人有权追究本应追究的朱某的刑事责任,有权要求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对朱某提起公诉。

三、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依据的是本案经双方质证的证据而作出的,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刑事立案的依据。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根据的是肇事方是否是实际侵权人,与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责任比例而综合认定的。本案中,虽未经尸检却取得了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鉴定结论,这与公安机关已认定的朱某主要责任及王某最终死亡的结果相结合,可以形成朱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证据链。

四、即使法院民事审判庭已对案件相关证据作出了认定,若在民事判决前,该案已被刑事立案侦查,则仍应采用“先刑后民”原则。

本案成功之处在于利用朱某申请委托鉴定结论,从而利用刑民结合的方法,追究朱某刑事责任为前提,既保障了法律的尊严,又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利益。真正灵活运用法律细节和法律原则,做到对朱某不枉不纵,恩威并重,最终取得圆满结果。

【结语和建议】

本案涵盖了若干关于交通肇事的程序性和实体性争议问题。在《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交叉适用的情形下,如何认定证据效力及适用法律等问题,既关系到立法精神的贯彻,也关系到司法实践的应用。作为代理律师,以当事人最大合法利益为中心,尊重法律,不枉不纵,宽严相济,充分精准适用法律,方能维护法律之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之公平、正义!

交通事故每日都在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成为我国最大的“杀手”,而关于交通事故的处理是关乎民生的重大事情 ,其法律的正确适用直接影响公民对法律的认识及信仰。但由于法律关系的交叉、公安机关证据与法院认定证据的误差、法律本身未能规避的矛盾,造成各级法院审判往往出现对法律规定的不同理解和适用,容易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在司法实践的进程中,希望能逐步统一认识。

同时,在伤害面前,也希望广大公民能有一颗慈悲感恩的心,面对自己的过错应勇于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一切责任,不应轻视生命。如若伤害已在所难免,请道一声“对不起,请你原谅”。案中的朱某,本已取得了王某家属的原谅,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民事赔偿依法判决即可,但朱某却不知感恩,庭审中不仅毫无悔意,还表示王某本身患重病,即使没有本起交通事故,王某也活不长久,王某之死与我无关之类的言语,王某家属又何来悲愤?又何来之后对朱某刑事责任一究到底的决心?当然,朱某以实际行动赔偿受害人家属,取得张某等人的谅解,化解双方矛盾,取得双赢局面。

且行且珍惜。愿人人知法,守法,执法机关公平公正执法,宽敞明亮的大道上再无亲人的眼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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